一、监利留置对象有哪些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监利(监利市相关区域内),留置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类人员:
(一)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人员。例如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公职人员。
(二)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人员。公职人员如果滥用手中权力,进行违规操作,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成为留置对象。
(三)涉嫌利益输送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包括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过程中,公职人员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
这些对象一般是依据监察法规定,由监察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和调查情况,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二、留置权有哪些规定
留置权有以下规定: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要求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就可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等动产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
1.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的实现
1.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涉案金额多少才会留置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关于涉案金额达到多少会被留置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数额标准。
留置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是否存在涉嫌职务犯罪的重大嫌疑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存在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即使涉案金额难以确定具体数值,但如果其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影响恶劣的,也可能被留置。例如在一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职务行为案件中,即便没有确切的高额涉案金额数字,但因行为的严重性依然会被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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