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抵押债权转让什么意思,逾期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灵

个人抵押债权转让什么意思,逾期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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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以案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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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可以买卖吗?)


法言俗语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原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换言之,就是说原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银行的不良债权处置,银行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卖给新的债权人,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在支付相应对价之后就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钱,债务人如果有可以不还钱的理由,也可以向这个新的债权人提出来。



债权转让的限制

(哪些债权是不允许转让的?)



法言俗语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权转让是有一定限制的,有些债权是不允许转让的。那么不允许转让的债权有哪些呢?主要有三类: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一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委托人的债权等,一旦发生转让,有损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信任关系,合同的基础就发生了变化;二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家教合同关系中学生对家教老师享有的债权,一旦更换成其他学生,家教老师不一定愿意教;三是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如小张和某公司签订了有关协议,小张不能与该公司某些业务进行竞争,如果一旦转让就改变了债权的内容,也违背了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合同中已经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但是有两种情况该约定对债权受让人是没有用的,第一种情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系非金钱债权时,如果受让人不清楚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即受让人是善意的,则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对善意受让人不发生效力;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系金钱债权,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债权”,如果一旦债权人进行了转让,那么无论受让人对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清楚与否,该债权转让依然有效。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即法律有明确规定,该种债权不得转让的,则该债权不得转让。

以案释法

小张与小王签订的培训合同中约定,小张为小王的进行为期一年的英语专业培训,小王给付小张10万元和一辆价值12万元的汽车作为报酬,并且双方约定小张享有的请求小王支付10万元和一辆汽车的这一债权不得转让。后来,小张将请求小王进行英语培训的权利转让给了李某,小王将索要10万元和汽车的权利转让给了周某并向周某出示了培训合同。

那么上述转让是否有效呢?

第一,小张将请求小王进行英语培训的权利进行转让是无效的,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

第二,小王将索要汽车的债权转让给周某也是无效的,因为周某明知合同约定这个债权不能转让。

第三,小王将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周某是有效的,因为尽管周某知道合同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但是就金钱债权而言,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周某。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三类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债权不能转让的,有一种情况是不对债权受让人产生效力的,即金钱债权,即使约定不能转让,但是第三人无论知不知道该约定都仍然可以受让该债权。如果是非金钱债权,如果第三人明知约定不得转让仍然受让债权的,该债权转让无效。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个人或者企业受让或者购买债权时,尤其是非金钱债权,一定要判断好该债权到底从性质上能不能转让,原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没有约定不得转让等,以免因债权转让无效造成损失。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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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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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23

■巨野法院债权转让怎样才算有效?有哪些风险?

陈某及其朋友与张某自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存在多笔交易往来,张某曾于2023年9月9日向陈某出具欠款金额80000元的欠条一张。2024年2月10日,张某作为甲方、郭某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为“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张某多支付给陈某款项共计1147724.11元。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转让人:张某 受让人:郭某”。随后,原告郭某以该“债权转让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向郭某支付1147724.11元。

债权转让必须基于债权确实存在,且具有合法性。本案中,虽张某与原告郭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了转让金额,但被告陈某与张某并未对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数额结算确认。

庭审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张某与陈某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各笔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不能详细结算,无法确定张某对陈某享有债权金额,原告郭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诉请金额1147724.11元的基础债权存在,故对郭某以债权转让为基础,要求陈某偿还其款项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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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释法明理不放弃 十年纠纷终化解

近日,博山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成功化解长达十年的纠纷。
2014年底,李某某因经营不善向徐某借款,并将名下房屋抵押给徐某,后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并失去联系,徐某便进入李某某的房屋并占有使用。2023年,李某某回到博山后,发现徐某占有使用其房屋,双方协商未果产生纠纷。李某某诉请徐某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该案由民一庭董军戈法官承办。经审理后,博山法院依法判决徐某腾离房屋并向李某某支付相关房屋占用使用费。
案件审结后,徐某又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归还所欠借款,该案由董军戈承办。案件宣判后,董军戈仍未放弃案结事了的想法,积极与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李某某和徐某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苦衷和难处,最终促使双方消除了心中的怨气服判息诉,并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彻底化解了长达十年的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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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法院:“就地办案”好及时 秋耕秋种“来得及”

10月12日上午,正值秋忙时节,莒南县人民法院洙边法庭法官助理葛琳慧一行驱车30公里,来到当事人相沟镇刘老汉的地头,开展了一场以蓝天为背景,以地瓜地为审判台的别样巡回庭审。
原来,双方当事人的耕地相邻,刘某的土地高于刘老汉的土地,2023年夏天,一场暴雨冲垮了田埂,将刘老汉的土地冲垮并深埋刘老汉2分地的地瓜。为真正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洙边法庭决定去现场勘查,巡回开庭,就地审理。
最终,被告表示愿意按法官提出的800元赔偿标准赔偿损失,原告也点头同意,双方并保证以后自行管理好自己的田埂及自然流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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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法院:一案调解避免多案起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通过个案处理达到示范效应,带动365起诉前纠纷有效化解。
2020年1月,济宁鸿顺新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鸿顺运河金街项目,与山东济州瑞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租赁管理协议书》,协议约定按照委托租赁协议分阶段支付租金。因受市场环境影响,运河金街地下租赁商户纷纷撤离,导致购房时开发商与365名业主签订的托管协议租金难以兑现。2024年3月,原告倪某作为业主代表向法院起诉。
该案的审理关系着运河金街商户的权益实现,如处理不慎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许庄人民法庭庭长仝义杰接到案件后仔细阅卷,又多次到金街现场勘验,经与原告、被告济宁鸿顺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最终拿出商铺换房方案,即按照业主自愿原则,以业主购买商铺的合同原值加上协议约定的2024年6月30日到期租金,可置换具有独立产权的地上商业、办公、公寓、住宅等多种业态房屋。
方案得到倪某和绝大多数业主的认同,业主积极换房,截至目前,已成功置换商铺365套。倪某申请撤诉结案,同时从源头上避免了一批诉讼案件的产生。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624

■兰陵法院箱式简易房阻碍通行,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搬离?

李某甲与李某乙均系兰陵县某村村民。李某甲的房屋在村东西向中心路的第二排,东邻李某乙的在建房屋,西邻他人的果园,因此,门前的公共道路成为李某甲及其家人出行的唯一通道。2022年10月,李某乙在道路东侧巷口放置箱式简易房并堆放树枝等杂物,将该巷口完全堵住,造成道路堵塞。李某甲多次要求李某乙将箱式简易房及杂物搬离、清除,李某乙对此不予理

抵押到期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债权转让的意义主要是在于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债权转让的类型。

0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将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替代货款支付给销货方,而销货方销售货物所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并非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就是指原来债权人)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方。

02债务重组型。

指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其他的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支付转让类型有区别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之前就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之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准确的说,重组之后所发生的交易仅仅只是执行重组的结果,例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比照《债务重组准则》的内容进行处理。

03非货币型。

企业在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当中,如含有部分应收款项,则应当计算应收账款所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确认到底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04有负债型。

指在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为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是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实际上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之时是不确定的,因此对于转让方而言,这是一项或有负债。



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

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可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01公司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债权及其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3) 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02公司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

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的法律效果。这一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后,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权。

(3)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4)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优先顺位规则。

(5)让与人负担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履行费用。

如何进行公司债权的转让?

转让公司债权的正当程序如下:

01转让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

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02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

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

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03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

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就产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以上就是“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应如何进行公司的债权转让?”的相关知识。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人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后,就能转让债权,但转让的债权是需要法律允许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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