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区别,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瑞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区别,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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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什么意思




齐齐哈尔铁锋区法院

AI主播“铁法小知”

上线了!

今天“她”将以一个真实案例

为我们讲讲视频创作

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


视频创作中

你是否也有这样的疑问

把别人发布的长视频剪辑了一下发布到自己的账号上,这样侵权吗?


制作的短视频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标注了“侵权删”不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吗?


如果将长视频剪辑、加工整合成短视频也会侵权吗?



我们快去视频中找答案!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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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齐哈尔铁锋区法院
编辑:刘书平、张尚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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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封面新闻记者 戴云

11月12日,“话题#张艺谋说对电影解说短视频很无语#”冲上热搜。张艺谋直言作为电影导演看到此类短视频很难过,并呼吁观众走进电影院,而非仅通过手机快速浏览3分钟电影解说。

影视解说短视频基于影视作品二次加工,在讲解过程中大量引用影视作品片段,此类行为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权?

此外,“同步跟播”的超长短视频,是否侵犯成为影视剧版权?

张艺谋说对电影解说短视频很无语。网络截图

疑问1|“3分钟电影解说”是否存在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剪辑他人的影视作品,作为3分钟短视频发表,至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告诉封面新闻记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上述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疑问2:|超长短视频“同步跟播”是否存在侵权?

与此同时,超长短视频的“同步跟播”成为影视剧侵权的新挑战。

记者注意到,在爱奇艺起诉B站短视频解说《狂飙》侵权案中,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对《狂飙》构成实质性替代,被诉视频共36个,其中35个视频采用分集、追更、连续排列的方式,针对视听作品《狂飙》第1至39集全部剧集中的关键画面进行了切条式的剪辑,完整再现了全部剧集内容。另一个被诉视频,时长达七小时,几乎完全覆盖了《狂飙》的全部剧集内容。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2021年4月,超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社会团体发布了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随后,国家电影局也发文明确,将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

围绕长短视频之间的版权之争,“爱优腾”等影视平台曾集体“讨伐”短视频平台。有数据显示,2021年6月至12月10日,腾讯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在全国的18家法院起诉抖音168次,标的总额超29.43亿元。

2022年,腾讯就《云南虫谷》短视频侵权案起诉抖音,法院判定抖音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40余万元,高额赔偿引发社会热议。

“至于赔偿著作权人多少损失,一般是侵权人赚到多少,都应赔偿给权利人,法谚叫作‘任何人不得从侵权中获利’”,刘昌松表示,权利人也可按自己的损失来主张赔偿数额,即使侵权人未获得利益,也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2021年4月,超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社会团体发布联合声明。网络截图

疑问3:|短视频侵权门槛低如何解决监管难、维权难?

记者注意到,由于短视频侵权具有门槛低、成本低、易传播等特性,“监管难”“维权难”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

在抖音及微信视频号平台,影视解说类账号依然比比皆是,不少账号均设有“商品橱窗”,售卖物品涵盖零食、日用百货、团购平台等。

部分影视类账号均设有“商品橱窗”。网络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长短视频逐渐在竞对中走向弥合。

2022年6月,快手与乐视视频就乐视的独家自制内容达成二创相关授权合作。

同年7月,爱奇艺和抖音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依据合作,爱奇艺将向抖音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并对解说、混剪、拆条等短视频二创形态做了具体约定。此前,抖音也与搜狐达成合作,获得搜狐全部自制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相关版权。

2023年4月,抖音与腾讯视频宣布达成合作,腾讯视频将向抖音授权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的长视频,围绕长短视频联动推广、短视频衍生创作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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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名词解释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AI生成视频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又一新型商业场景和趋势,引发了全民创作的狂欢。“西游记师徒四人大战”“林黛玉倒拔垂杨柳”“甄嬛举枪狙击四郎”,包括2025年春节档热门电影也被魔改……各类AI魔改视频在网络上层出不穷,频频挑战版权“红线”。去年底,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管理提示(AI魔改)》,称“这些视频为博取流量,毫无边界亵渎经典IP,冲击传统文化认知,与原著精神内核相悖,且涉嫌构成侵权行为”。由此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借助AI对视频进行魔改,存在哪些版权侵权风险?短视频创作者是否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辩,进而免除侵权责任?网络时代,又该如何使AI短视频二创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AI魔改视频涉嫌侵犯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AI魔改素材中蕴含的双重权利

AI魔改视频创作流程及相应侵权风险

AI魔改所需的素材通常蕴含双重权利:一是直接利用的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二是当电影、电视剧作品改编自小说、戏剧时,其中还包含着小说、戏剧作品的著作权。若对素材的使用未经许可,双重权利即意味着双重风险。从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权利保护视角看,魔改视频的过程可能会涉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改编行为、对他人作品的歪曲、篡改行为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在素材选取阶段,制作者对权利作品的复制行为可以被后续改编行为吸收,无须单独评价。魔改短视频往往依托于现有的长视频资源,就其生成过程而言,制作者首先需要选取合适的影视作品。当影视素材的获取“有意绕开”版权人,下载自盗版资源网站,或通过录屏软件录制,视频制作者就实施了受复制权控制的行为。然而,这种复制是利用AI进行改编的一个必要步骤,为避免重复评价和权利范围的重叠,复制行为可以被改编行为吸收,无须单独考虑其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

在AI生成阶段,魔改视频存在侵犯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风险。一方面,制作者基于获取的素材,对AI下达指令进行魔改的行为应当受改编权控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果魔改短视频与原作风格大相径庭,呈现出令人意想不到的内容画面和剧情走向,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但是,这些短视频未脱离原作的基本表达,大部分魔改短视频仍保留了原作的人物外形、声音及服化道场景,令人将其与原作相联系。若未征得版权人许可,无疑会引发改编权侵权风险。另一方面,魔改往往会导致原作被歪曲、篡改。以“林黛玉倒拔垂杨柳”为例,在影视剧《红楼梦》中,林黛玉是一位才情出众、娇柔细腻的女性,而在短视频中,她却被塑造成了一个体魄强健、能够将杨柳树连根拔起的夸张形象。当重点被放在制造荒诞低俗的娱乐效果上,原作中细腻、真挚、充满悲剧色彩的情感表达随之被忽视,严肃而深刻的主题思想也会被恶搞式的情节所掩盖,违背原剧的创作初衷,导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上传发布阶段,制作者虽然无权将AI魔改视频置于网络中传播,但并不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魔改视频作为演绎作品,未经电影或电视剧版权人许可,制作者不得自行传播。但这种限制并非因为原作版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因为其享有演绎权,能够排斥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实施演绎并对由此形成的新作品后续利用。其次,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各有其应予规制的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应当是原作,而非改编作品的交互式传播。如果因为改编作品包含了原作的基本表达,就认定其侵犯原作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实则是忽略了这一事实应由改编权评价。最后,若依此逻辑,对改编作品实施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任何受控行为,都会侵犯原作的相应权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技术狂欢下如何避免版权“失控”

魔改利用的影视素材往往改编自其他小说或戏剧,基于演绎作品“双重权利、双重许可”的规则,不能排除AI魔改对小说、戏剧作品的版权侵权风险。然而,当影视素材为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时,魔改不会侵犯小说、戏剧作品的改编权。出于传播便利的考虑,电影、电视剧作品通常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演绎作品,即在适用“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时应有所限制,只要不涉及将电影、电视剧作品改编成漫画等其他艺术形式,仅对其本身加以利用,就无须获得原小说、戏剧作品版权人的许可。而魔改对电影、电视剧作品的利用,恰恰不涉及艺术形式的改动,只需要经过电影、电视剧作品版权人的许可即可。

此外,魔改是否侵犯小说、戏剧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需要视情况而定。与改编权不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也不会有作者许可他人曲解自己的作品,所以不宜在“许可”及特殊演绎作品的限制规则下探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为“是否会导致作品无法正确地反映作者原本要表达的思想,背离作者的意志和情感,使作者期望获得的社会评价落空”。多数情况下,由小说改编而成的影视剧,均对原作内容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加工处理,魔改视频的观众往往只会对影视剧产生误解,而不延及其背后的小说。此时,小说的社会评价并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小说作者期待传递的思想感情也不会因为魔改受阻。

但是,当一部影视剧对小说或戏剧的改编主要是艺术形式的转化,而忠实地保留了小说或戏剧的主题思想、结构大纲、人物塑造、情节设计和故事走向,此时利用AI对影视剧进行魔改,直接触及了小说或戏剧的核心内容,即有间接性地侵犯原小说、戏剧版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可能。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对经典文学作品剧版的魔改中。

有观点认为,利用AI魔改视频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而免除侵权责任。然而,这种观点实质上混淆了“魔改”与“模仿讽刺”,是对合理使用抗辩的错误理解。

魔改与模仿讽刺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二者在目的上并不相同。根据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释,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限于两种:一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二是“为说明某一问题”。前者与作品本身直接相关,即介绍、评论的对象就是该作品,后者是用于说明其他问题。模仿讽刺一般可以视为对原作的评论,即符合第一种目的的要求。以小说《风逝》对《飘》的模仿讽刺为例,《飘》以浪漫的笔触描绘了南方种植园文化,将奴隶和主人之间的关系表现得十分温馨;而在《风逝》中,这些元素被讽刺性地颠覆,以此揭示奴隶制的剥削和残酷。《风逝》对《飘》的引用,是对《飘》特殊意义上的评论,通过深刻解构,批判性地回应其中隐含的种族主义与不平等。而魔改虽然与模仿讽刺都带有戏谑的意味,但其往往是出于纯粹的娱乐和恶搞,主要目的是吸引眼球、制造话题和获取流量。这种创作方式并不关心原作的内涵和价值,只是一味地引入夸张特效。所以,不同于模仿讽刺对原作的反思,魔改缺乏对原作的尊重和理解,其对原作的使用并不是为了以此种风格进行介绍或评论,也不是为了说明其他问题,而仅是为了商业利益,二者在本质上并不相同,魔改欠缺目的正当性,难以适用合理使用抗辩。

加强行业规范共塑良好生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50亿人,占网民整体的95.5%。短视频行业的井喷式发展,加之AI技术进步带来的创作便利性和创作成本降低,在催生大量创意作品的同时,也诱发并加剧了版权侵权风险。为在网络时代规范AI短视频二创,用户、平台和管理部门应共同发力。

用户作为AI短视频二创的关键主体,应加强版权意识的自我培养,尊重版权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方面,自觉学习相关版权法规,明确合法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对于计划使用的素材,仔细核查其版权归属情况,积极寻求授权,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严守创作底线,在二创时秉持对原作的敬畏之心,不为博取短期流量迎合低俗趣味,曲解、丑化原作,背离原作的创作初衷。

平台作为网络版权生态的重要枢纽,应不断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强化人机协同研判,对于类似魔改经典、扭曲原作的侵权短视频,坚决予以清理,维护网络视听的清朗空间。通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站内信、弹窗提示、推送通知等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创作者和用户树立正确的创作观念,营造浓厚的尊重版权的社区氛围。

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大量侵权行为或版权管理混乱的平台进行严肃查处,促使各方自觉遵守版权法规。此外,管理部门还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引导短视频行业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业规范与标准,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在AI二创蓬勃发展的当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版权问题,既要充分发挥AI技术优势,促进短视频创作繁荣,又要有效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构建一个创新与法治相得益彰、充满活力又秩序井然的AI短视频创作生态,为广大观众带来更多高质量、合法合规的优秀短视频作品。

(作者于波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韩宇菲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24级研究生)

来源:“中国版权协会”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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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例子

版权

凝聚着创造者的辛勤劳动和心血

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加强对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

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关于版权保护你知道多少?

跟着江小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什么是版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版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版权=著作权,版权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而著作权是一种专业说法,是针对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什么是创作?

提供意见可以视为参与创作吗?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著作权人只是作者个人吗?

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包括:(1)作者;(2)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其他公民(自然人);(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

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哪些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点子或想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有的人说:“这是我想出来的,我有权。”到底这个想法或点子是否有版权?这一问题涉及的是:著作权法到底保护什么?是思想内容还是思想的表达形式?

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这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也就是说,作品所表达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存在于人们脑海之中的点子或想法,由于没有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点子或想法已经通过某种形式如文字、图画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是由于其本身属于思想内容的范畴,同样不能享有著作权。当然,如果这个想法或点子在工业上或商业上有价值,可以通过专利法或反不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例如:甲研究的药方对防治禽流感非常有效,那么甲可以就此申请发明专利。获得专利后,他人未经甲同意不能使用该药方。如果甲不申请专利,也可以将药方作为商业秘密对待,采取保密措施方外泄。

版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可转让,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许可转让。有保护期。

版权受到侵犯之后怎么办?

著作权人首先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然后可以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寻求解决:

(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

(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如版权保护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3)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通过提交立案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制品以及其他证据,申请对侵权行为立案查处;

(4)直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哪些材料可以作为侵权的证据?

权利人可以提交的证据有两类:

一类是证明原告享有版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另一类是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

侵权行为应当怎样赔偿?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保护版权

即是尊重知识的表现

也是保护创新的需要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保护版权

守护创意之光,让创作生生不息!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春暖三月·追“锋”前行丨通江县“学雷锋・文明实践我行动” 主题文明实践活动很暖心!

·【评论】努力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通江县实施城乡居民幸福生活八大工程动员誓师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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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盗版说“不”!关于版权保护,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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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壁州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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