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房屋分割问题,民法典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后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陈涵瑞

  时间:结婚前

  出资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不动产权证书署名:出资方子女名下

  司法实践处理: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出资人: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不动产权证书署名:出资方子女名下

  司法实践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房屋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分,则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做出补偿。

  不动产权证书署名:另一方子女名下

  司法实践处理: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权证书署名:双方子女名下

  司法实践处理: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出资人: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不动产权证书署名: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司法实践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对双方的赠与。

  不动产权证书署名: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司法实践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时间:结婚后

  出资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不动产权证书署名: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司法实践处理: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后由乙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动产权证书署名: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

  司法实践处理: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出资人: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不动产权证书署名: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司法实践处理: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出资人:双方父母出资

  不动产权证书署名: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司法实践处理: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权证书署名: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司法实践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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