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不可以把保单质押给债权人
原则上,保险合同并不具备质押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以下所拥有的法定权益,才得以作为质押品提出质押申请:首先是汇票、本票和支票;其次为债券及存款单;再次是仓单与提单;此外,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在其列;最后,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同样可以作为质押物提出质押申请。
除此之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可以进行质押的财产权益,亦可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二、民法典债权人如何实现连带担保人权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债务完全清偿期届满之后,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归还所欠之债款,则债权人有权向其追讨并要求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2、债权之所以会产生是由诸多不同因素导致的,而作为合法存在的债权人之权益无疑将受到国家法律全方位的保护。
有些债权类型是享有担保权利保障的。
而担保形式亦包含抵押、质押以及保证等多种模式。
三、民法典连带责任是不是能向债权人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如连带责任保证之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到期债务,抑或出现双方约定的特定情况,此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求偿以实现债权,亦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就其保证范畴之内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形式。
在订立保证合同过程中,务必明确约定所适用的保证方式。
若未对该事项作出明示约定,则应依照连带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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