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为实现其到期债权而未能积极行使自身权力,且这一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和威胁,那么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作为债权人,便有权以自我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为捍卫对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
债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力时需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首先,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生效的债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并且确定无疑;其次,债务人工智能应对第三方拥有合法有效的权益,同时他们并未能尽职管理和行使这些权利;再次,债务人工智能未能及时履行其应尽的债务义务;最后,债权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必要性来维护自身的债权。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如何行使的呢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为债权人本身,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即可共同行使代位权。
在这类事件中,这些债权人作为联合原告进行案件审理。
若有两位或多位债权人针对相同的债务人并以次要债务作为被告提起代位权之诉,则人民法院可进行合并审理。
若债权人仅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权诉讼,但未将债务人列入第三人名单之中,人民法院亦可依职权决定追加该债务人进入案件处理过程。
三、合同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它们所涉及到的对象存在差异。
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未能积极实际行使自己的权益这一消极现象,通过该权利方式实现恢复债务人资产的目标;而撤销权则更偏向于关注债务人擅自处置财产的主动行为,此种情况下通过行使撤销权致力于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安全。
两者在构成要素方面也有所区别。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债务人已经实施了财产处分行为以逃避债务的条件;而代位权的行使则要求债务人必须表现出不愿意或不能够积极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已经到期的。
最后,从效果上看,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当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之后,他们便能够直接获取到该项财产;
如果债权人选择行使撤销权,那么他们仅仅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于撤销后的财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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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合同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和联系,合同的保全制度有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