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法律援助指南
— 法律援助宣传进万家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根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办理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的;
7、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9、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0、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1、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4、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5、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6、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四、法律援助的条件
1、城市低保人员;
2、农村特困户、五保户;
3、因故造成经济困难者。
五、法律援助机构管辖权范围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2、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和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应当填写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其资格证明。
七、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1、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28号胜鹏大厦六楼,联系电话:0851-86810507。
2、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11,联系电话:0851-86619148。
3、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52号,联系电话:0851-85830148。
4、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贵阳市花溪区溪北路128,联系电话:0851-83625148.
5、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6号,联系电话:0851-84600148
6、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龙泉苑S区(六)36号,联系电话:0851-8412414
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
胡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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