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拨用宅基地可以抵押吗,宅基地证可以贷款或者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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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可以抵押吗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重要基础,关乎着农民的切身利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于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究竟可不可以抵押呢?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主要是基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它是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的重要资源,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若允许随意抵押,一旦农民无法偿还债务,可能会面临失去住房的风险,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然而,为了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国家也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蓟县等 59 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调整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试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对试点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范。
在试点地区,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是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三是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是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
德清县也根据相关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在德清县,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借款人以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申请贷款时,要求权属清晰,经依法确权登记,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未被司法机关限制权力;由户主(证载权利人)为代表或由民宿业主等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证载权利人)提出抵押申请,其中由户主(证载权利人)为代表提出抵押申请的,须经户内宅基地资格权人(房屋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经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后,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及处置 。
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外,其它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不能抵押。在实行 “房地一体” 原则的情况下,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造成其上农房事实上也不能抵押。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未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化,但无论怎样调整,都必然会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为前提 。
宅基地可以抵押吗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吗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家勇 马丽珠 刘娅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宅基地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物权保护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村镇银行向原告阿桂(化名)返还宅基地使用证。事情的来龙去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早在2014年12月10日,大志(化名)向村镇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银行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一年,60多岁的阿桂及另外6人一起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同时,阿桂与村镇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阿桂以宅基地房屋为200万借款提供抵押,并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交银行保管。
2015年12月8日借款到期,大志无力偿还,于是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以偿还借款,阿桂再次与另外5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与前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一致。
后来,两名案外人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偿还了大志第二次向银行借款的200万元。
事后,村镇银行仍以借款的利息未偿还为由,未向阿桂返还宅基地使用权证。无奈之下,阿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宅基地证。
银行持有宅基地使用证是否有合法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本案中,阿桂是基于为大志提供担保的目的而以宅基地房屋进行抵押并交付宅基地使用证,交付宅基地使用证亦是为抵押行为服务的,是整个抵押行为的一部分,而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以宅基地房屋进行抵押,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因此,该最高额抵押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应属无效。
而且,宅基地使用证从性质上属于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并非可抵押或质押的财产,银行对该宅基地使用证并不享有抵押权或质权。因此,银行对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既不享有担保物权,也不能基于无效合同继续持有该宅基地使用证,阿桂作为宅基地使用证的权利人,有权要求银行返还。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银行向阿桂返还宅基地使用证。一审判决后,该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宅基地可以做抵押贷款吗
宅基地话题一直是
人们关心的热点话题
这不最近又有消息称
宅基地使用权
竟然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了?
这是真的假的?
到底哪些财产可以用来抵押,
哪些不可以?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不动产
可以!可用于抵押的不动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在建物,指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动产
除了不动产,还可以使用动产进行抵押,包括:
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2.交通运输工具;
3.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动产权利
以下情形的不动产权利,可以用于抵押: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村土地经营权;
3.海域使用权。
除此之外,
民法典采用兜底条款,
明确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的财产,
均可进行抵押。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土地所有权、部分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另外,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因此土地所有权也不得处分。
公益设施
注意,公益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不得用于抵押。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上述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除此之外,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
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也不得用于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佛山中院、中国普法、律脉
宅基地房子可以抵押贷款吗
辛刚作
本报记者 陶玉琼 实习生 周恒宇
核心提示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现实生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常常会以抵押作为担保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是可以抵押的。那么,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呢?民法典对此作了细致规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立医院为经营发展需要,向自然人周某借款2000万元,并以该医院一台核磁共振检查机器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医院未按时还款,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医院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二:甲为了营利,开办了一家幼儿园,后为了购买幼儿游乐设施,以幼儿园的校车作为抵押,向乙借款5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幼儿园倒闭,无法偿还借款,乙将甲诉至法院主张实现抵押权,甲以自己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高喜平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高喜平表示,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债权担保方式,对于经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对于抵押物范围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对于抵押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三) 海域使用权;(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 交通运输工具;(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一条明确了可抵押的应该是抵押人有权处分并且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3类,增加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同时采用兜底条款赋予了抵押财产很宽泛的定义,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另外,相较于之前的物权法,民法典删除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但是在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意味着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民法典明确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也划定了抵押权的红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 土地所有权;(二)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高喜平分析,这一条主要是对一些特殊财产的抵押权设置进行了限制。首先,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这是因为我国土地依法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得处分。同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些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就不得随意抵押。其次,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法律不允许设置抵押。再次,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或者财产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时,抵押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有瑕疵,如果此时设定抵押,则无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就背离了抵押权设定的初衷,所以法律进行了相应限制。最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作为兜底条款,让保障更为周全。
“案例一中双方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案例二中,乙可以就幼儿园校车进行优先受偿。”高喜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据此,案例一中,由于该医院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其设立抵押的核磁共振检查机器为医疗卫生设施,周某是不能对该抵押物主张进行优先受偿的。但是案例二中,甲的幼儿园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法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会支持甲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请求。
来源: 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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