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借条欠条的问题
1、借条中的姓名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有时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
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
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
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
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
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二、借贷责任主体的问题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
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10、借款债权的继承
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三、借贷合同项下款项的问题
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
借款人虽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
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
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4、收条与款项交付
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四、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5、复利的认定
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6、逾期利息的计算
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17、逾期利率的认定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逾期计息基数
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9、超利率已付利息
对于月息2分以内的利率约定,法院是支持的,但是对超过月息3分的,司法不仅不予保护,而且即便已经支付了,也可以对超过3分部分利息要求返还。
20、违约金的认定
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比照适用四倍利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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