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方拖延验收怎么办,发包方故意拖延验收的法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熊辰兴

  建设工程发包方拖延验收怎么办?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但是生活中会出现有的发包人拖延验收工程,那么,发包人拖延验收工程该怎么办呢?

  承包方应该学会利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所以该日期的界定十分关键。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方送达《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保留送达的证据(比如要求对方签收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方没有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方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则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款,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例如对外营业通知、宣传单、广告册等。此外,由于从工程完工到发包方擅自使用期间,通常还有一定时间差,这一段时间的耽误也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所以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在完工后立即向发包方邮寄书面的《竣工验收报告》,锁定(固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事实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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