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荣誉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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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
第三,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荣誉权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具体而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主要体现为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
荣誉权指的是什么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在与,人格权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且人人平等享有,而身份权是因人而异。人格权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身份权的取得可能需要实施一定的行为,也可能因为某些行为而丧失;人格权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享有,身份权主体则限于自然人
所以荣誉权是身份权。
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吗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荣誉权的规定。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荣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荣誉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可转让,也不受非法剥夺;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可能是民事主体获取财富和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基础;具有绝对权的特点,其他不特定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和不侵害的义务。
案例在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汪先生为工人的劳保待遇问题公开批评厂长。厂长怀恨在心,先是声称汪先生是靠欺骗得到的荣誉,是假劳模、假先进,后又在职代会上宣布取消汪先生的省市劳动模范称号,取消其奖励晋升的两级工资。汪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厂长停止侵害,为其恢复荣誉,并赔偿精神损失。在此案例中,厂长的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诋毁他人荣誉的行为,侵害了汪先生的荣誉权。法院应判决厂长停止侵害,恢复汪先生的荣誉称号,并根据汪先生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判决厂长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事项对于民事主体:要明确自己享有荣誉权,当荣誉权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荣誉证书、相关文件、证人证言、侵权行为的证据等,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获得荣誉后,要珍惜荣誉,保持良好的行为和品德,不做出有损荣誉的行为。
对于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尊重他人的荣誉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也不得通过诋毁、贬损等方式侵害他人荣誉。在对他人的荣誉有异议时,要通过合法程序向荣誉授予机关提出,由授予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而不能擅自采取不当行为。
对于荣誉授予机关:在授予荣誉称号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确保荣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需要记载荣誉称号的,要及时、准确地进行记载,避免出现遗漏或错误。当接到民事主体关于荣誉记载问题的请求时,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荣誉权和名誉权怎么区分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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