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年休假申请书格式样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雯悦

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年休假申请书格式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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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申请书范文(完整版)

年假不休,年底“清零”?临近年底,许多职工开始关注起未休的年假。一些企业却规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将职工未休年假视作自动放弃,一次性清零,引发了争议。

年休假年底能否清零?年休假休不休,谁说了算?近日,围绕这些企业和员工关心的问题,《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实际上,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皆受法律保护。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年休假不是福利,而是职工的法定权利。

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如何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解决企业管理难题,仍需各方共同努力。“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应及时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保留与年休假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请假记录等,以备在争议中作为证据使用。”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工作年限依法主动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对于未休年假工资,应尽量及时支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用人单位应完善年休假相关的规章制度,避免制定“年休假过期作废”等无效条款,确保规定合法有效。

年假休不休,谁说了算?

“年休假不得跨年休且过期作废,因个人原因未休完2021年年休假,公司无须承担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责任。”何东(化名)从广州某乳品公司离职后,提出支付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后,遭到公司拒绝。

何东曾任广州某乳品公司人事招聘主管,工作9年多。2022年10月18日,他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0月24日,他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等权益。

仲裁判决,公司需一次性支付何东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81.61元。对此,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年假是否会因不休而作废?年假休不休,又该谁说了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前述规定可知,年休假‘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积极主动的方式)放弃,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既明显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认定,某乳品公司关于年休假逾期不申请则作废的主张不予采信,职工何东2021年尚有4天年假未休。

类似情况并非个别,职工张家栋(化名)也遇到了相似的年休假争议。

张家栋于2015年9月7日入职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任职资深前端开发工程师。2021年2月5日,因公司不再经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支付2021年2月工资,张家栋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代通知金、年休假工资。同年4月23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该职工支付工资3641.83元、经济补偿87130.835元、年休假工资7283.66元。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约定:员工年假应于当年使用完毕,逾期将清零。”公司辩称,劳动者在上年度逾期未休完的年休假应清零,其要求补偿折价年假的请求不应支持。

对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张家栋已提交邮件及公司休假审批截图证明其还剩余部分未休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公司主张《员工手册》规定当年未使用的年休假逾期将清零,法院认为该规定与法律相关规定明显冲突,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认定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未休年假按300%工资补偿

是否放弃年休假,决定权在于职工,企业不得擅自清零未使用的年休假。那么,未休年假的工资该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谈自成解释道。

法院判决,在何东一案中,依据某乳品公司提交的何东离职前12个月工资明细表,显示的月平均工资为8361.46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以上月平均未包含年终奖。结合双方均确认2021年度的年终奖为38100.01元。故此,何东包含2021年度年终奖在内月平均工资应计算为8361.46元+(38100.01元÷12个月)=11536.46元。即日工资收入为530.41元。由于公司已正常支付何东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针对其2021年的4天未休年假,公司仅需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即可。

因此,法院认定,广州某乳品公司需支付何东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为4243.28元(530.41元×4天×200%)。

同样,在张家辉案件中,经认定该职工的工资标准为15841.97元/月。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支付了张家辉的年休假工资或已经让其享受相应待遇,故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该公司应支付的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计算为7283.66元(15841.97元/月÷21.75天×5天×200%)。

“清零”需经职工同意

记者了解到,企业将职工未休年休假“清零”,必须征得职工同意。

何强霖(化名)从广东某商业公司离职后,双方在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存在争议。公司称该职工不存在未休年假,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于何强霖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休完年假,已做清零处理。何强霖则认为,公司将其2021年3天年休假清零,没有征得其同意,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允许年休假跨年安排。根据法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谈自成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去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安排何强霖休2021年年休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对2021年年休假作清零处理经职工同意,故应当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从法律实务方面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职工形成关于年休假的约定。”谈自成表示,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高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以用人单位的标准享受年休假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

谈及如何维护职工权益,谈自成建议,在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时,员工可以主动提出。因每年依法可休年休假天数与累积工作年限相关,员工应及时提供累积工作年限的证据给单位。“因关于是否已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方,员工作为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需要举证的事实不多。因累积工作时间、新进用人单位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需要员工主动告知,单位才可能了解的,所以员工应及时主动告知单位自己累积工作时间、新进用人单位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等事实。”

此外,谈自成建议用人单位合法合规地管理员工年休假,例如,订立年休假制度,做好请假与销假机制;合理安排年休假;做好休假记录及证据管理;避免无效制度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应营造鼓励和支持职工年休假的企业文化,将年休假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职工活力、提升企业声誉的重要手段。其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具体应在内部制度中明确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和天数,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转自:工人日报 记者 刘友婷

来源: 工人日报

年休假申请书 手写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会安排劳动者春节假期和年假连休,或者规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将职工未休年假视作自动放弃,一次性清零。

用人单位能在春节前后统一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吗?

用人单位安排的假期是无薪假能抵扣年休假吗?

年休假年底能否清零?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与春节放假有关。

案情回顾

01

小王是某科技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2023年4月小王因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包括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17天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通州法院。

双方均认可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小王每年应享受年休假10天,共计享有22天应休年假。

科技公司认为,在春节期间,除了法定的休息日外,公司还额外安排了员工休息。2021年,小王除了自行申请的5天年假外,在春节期间休了5天年假,在2022年休了5天年假。且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年假当年不休,过期作废,因此小王无权在2024年再主张前些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科技公司提交了近三年的春节放假通知,《2021年春节放假通知》显示,2021年春节除法定节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3天。《2022年春节放假通知》显示,2022年春节除法定节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5天为倒休年假。《2023年春节放假通知》显示,除法定节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5天为停薪休假。

小王认可在2021年自行申请了法定年休假5天并获得了公司审批通过,2022年春节期间休了5天带薪年休假,其余不认可。

法院审理

0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该条规定,年休假并非仅依据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进行年休假。但用人单位安排时应当考虑职工年休假的意愿,且年休假期间应当符合带薪的条件。

法院审核了某科技公司的证据和陈述的理由,2021年春节并未体现出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意思,2023年春节所安排的假期为停薪休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要求,故法院对某科技公司的上述理由均不予采纳。

就2022年春节的5天年休假,因某科技公司在放假通知中明确了安排职工休年假,且小王亦认可该段期间系带薪休息,故法院对该5天构成职工享受年休假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未休的年假能否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过期的问题,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制定的年假当年不休完逾期不补偿及不保留的规定不仅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应休未休年假应予补偿的规定,也免除了单位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故应当认定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法院对某科技公司的该部分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小王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1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7000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该案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03

用人单位应该熟知职工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完善的年休假制度,包括请销假流程、年假抵扣规则等具体规定,通过文件发布、载入员工手册等形式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休假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日常管理中对职工休年假的申请及销假做好书面记录留存。单位统一安排年休假的,要提前充分与劳动者沟通协商一致,并保存劳动者同意抵扣年假的相关证据。如果确没有安排年休假的,应保留好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发放明细以备后查。

劳动者申请休假的,应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及用人单位整体工作安排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请休假。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能证明自身工作年限、未休假工资支付(尤其是超过两年工资备查期)的情况等相关材料。发生纠纷后,劳动者提起年休假相关请求要在仲裁时效内提出,注意维权的时效性。

来源: 工人日报

年休假申请书范文

年假不休,年底“清零”?临近年底,许多职工开始关注起未休的年假。一些企业却规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将职工未休年假视作自动放弃,一次性清零,引发了争议。

年休假年底能否清零?年休假休不休,谁说了算?近日,围绕这些企业和员工关心的问题,《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实际上,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皆受法律保护。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年休假不是福利,而是职工的法定权利。

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如何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解决企业管理难题,仍需各方共同努力。“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应及时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保留与年休假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请假记录等,以备在争议中作为证据使用。”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工作年限依法主动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对于未休年假工资,应尽量及时支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用人单位应完善年休假相关的规章制度,避免制定“年休假过期作废”等无效条款,确保规定合法有效。

年假休不休,谁说了算?

“年休假不得跨年休且过期作废,因个人原因未休完2021年年休假,公司无须承担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责任。”何东(化名)从广州某乳品公司离职后,提出支付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后,遭到公司拒绝。

何东曾任广州某乳品公司人事招聘主管,工作9年多。2022年10月18日,他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0月24日,他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等权益。

仲裁判决,公司需一次性支付何东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81.61元。对此,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年假是否会因不休而作废?年假休不休,又该谁说了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前述规定可知,年休假‘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积极主动的方式)放弃,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既明显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认定,某乳品公司关于年休假逾期不申请则作废的主张不予采信,职工何东2021年尚有4天年假未休。

类似情况并非个别,职工张家栋(化名)也遇到了相似的年休假争议。

张家栋于2015年9月7日入职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任职资深前端开发工程师。2021年2月5日,因公司不再经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支付2021年2月工资,张家栋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代通知金、年休假工资。同年4月23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该职工支付工资3641.83元、经济补偿87130.835元、年休假工资7283.66元。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约定:员工年假应于当年使用完毕,逾期将清零。”公司辩称,劳动者在上年度逾期未休完的年休假应清零,其要求补偿折价年假的请求不应支持。

对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张家栋已提交邮件及公司休假审批截图证明其还剩余部分未休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公司主张《员工手册》规定当年未使用的年休假逾期将清零,法院认为该规定与法律相关规定明显冲突,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认定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未休年假按300%工资补偿

是否放弃年休假,决定权在于职工,企业不得擅自清零未使用的年休假。那么,未休年假的工资该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谈自成解释道。

法院判决,在何东一案中,依据某乳品公司提交的何东离职前12个月工资明细表,显示的月平均工资为8361.46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以上月平均未包含年终奖。结合双方均确认2021年度的年终奖为38100.01元。故此,何东包含2021年度年终奖在内月平均工资应计算为8361.46元+(38100.01元÷12个月)=11536.46元。即日工资收入为530.41元。由于公司已正常支付何东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针对其2021年的4天未休年假,公司仅需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即可。

因此,法院认定,广州某乳品公司需支付何东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为4243.28元(530.41元×4天×200%)。

同样,在张家辉案件中,经认定该职工的工资标准为15841.97元/月。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支付了张家辉的年休假工资或已经让其享受相应待遇,故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该公司应支付的年休假工资差额计算为7283.66元(15841.97元/月÷21.75天×5天×200%)。

“清零”需经职工同意

记者了解到,企业将职工未休年休假“清零”,必须征得职工同意。

何强霖(化名)从广东某商业公司离职后,双方在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存在争议。公司称该职工不存在未休年假,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于何强霖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休完年假,已做清零处理。何强霖则认为,公司将其2021年3天年休假清零,没有征得其同意,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允许年休假跨年安排。根据法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谈自成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去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安排何强霖休2021年年休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对2021年年休假作清零处理经职工同意,故应当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从法律实务方面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职工形成关于年休假的约定。”谈自成表示,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高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以用人单位的标准享受年休假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

谈及如何维护职工权益,谈自成建议,在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时,员工可以主动提出。因每年依法可休年休假天数与累积工作年限相关,员工应及时提供累积工作年限的证据给单位。“因关于是否已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方,员工作为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需要举证的事实不多。因累积工作时间、新进用人单位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需要员工主动告知,单位才可能了解的,所以员工应及时主动告知单位自己累积工作时间、新进用人单位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等事实。”

此外,谈自成建议用人单位合法合规地管理员工年休假,例如,订立年休假制度,做好请假与销假机制;合理安排年休假;做好休假记录及证据管理;避免无效制度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应营造鼓励和支持职工年休假的企业文化,将年休假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职工活力、提升企业声誉的重要手段。其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具体应在内部制度中明确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和天数,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争议。”记者 刘友婷

来源: 工人日报

年休假申请书范本

来源:工人日报

年假不休,年底“清零”?临近年底,许多职工开始关注起未休的年假。一些企业却规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将职工未休年假视作自动放弃,一次性清零,引发了争议。

年休假年底能否清零?年休假休不休,谁说了算?近日,围绕这些企业和员工关心的问题,《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实际上,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皆受法律保护。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年休假不是福利,而是职工的法定权利。

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如何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解决企业管理难题,仍需各方共同努力。“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应及时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保留与年休假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请假记录等,以备在争议中作为证据使用。”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工作年限依法主动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对于未休年假工资,应尽量及时支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用人单位应完善年休假相关的规章制度,避免制定“年休假过期作废”等无效条款,确保规定合法有效。

年假休不休,谁说了算?

“年休假不得跨年休且过期作废,因个人原因未休完2021年年休假,公司无须承担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责任。”何东(化名)从广州某乳品公司离职后,提出支付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后,遭到公司拒绝。

何东曾任广州某乳品公司人事招聘主管,工作9年多。2022年10月18日,他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0月24日,他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等权益。

仲裁判决,公司需一次性支付何东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81.61元。对此,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年假是否会因不休而作废?年假休不休,又该谁说了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前述规定可知,年休假‘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积极主动的方式)放弃,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既明显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认定,某乳品公司关于年休假逾期不申请则作废的主张不予采信,职工何东2021年尚有4天年假未休。

类似情况并非个别,职工张家栋(化名)也遇到了相似的年休假争议。

张家栋于2015年9月7日入职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任职资深前端开发工程师。2021年2月5日,因公司不再经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支付2021年2月工资,张家栋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代通知金、年休假工资。同年4月23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该职工支付工资3641.83元、经济补偿87130.835元、年休假工资7283.66元。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约定:员工年假应于当年使用完毕,逾期将清零。”公司辩称,劳动者在上年度逾期未休完的年休假应清零,其要求补偿折价年假的请求不应支持。

对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张家栋已提交邮件及公司休假审批截图证明其还剩余部分未休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公司主张《员工手册》规定当年未使用的年休假逾期将清零,法院认为该规定与法律相关规定明显冲突,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认定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未休年假按300%工资补偿

是否放弃年休假,决定权在于职工,企业不得擅自清零未使用的年休假。那么,未休年假的工资该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谈自成解释道。

法院判决,在何东一案中,依据某乳品公司提交的何东离职前12个月工资明细表,显示的月平均工资为8361.46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以上月平均未包含年终奖。结合双方均确认2021年度的年终奖为38100.01元。故此,何东包含2021年度年终奖在内月平均工资应计算为8361.46元+(38100.01元÷12个月)=11536.46元。即日工资收入为530.41元。由于公司已正常支付何东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针对其2021年的4天未休年假,公司仅需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即可。

因此,法院认定,广州某乳品公司需支付何东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为4243.28元(530.41元×4天×200%)。

同样,在张家辉案件中,经认定该职工的工资标准为15841.97元/月。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支付了张家辉的年休假工资或已经让其享受相应待遇,故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该公司应支付的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计算为7283.66元(15841.97元/月÷21.75天×5天×200%)。

“清零”需经职工同意

记者了解到,企业将职工未休年休假“清零”,必须征得职工同意。

何强霖(化名)从广东某商业公司离职后,双方在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存在争议。公司称该职工不存在未休年假,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于何强霖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休完年假,已做清零处理。何强霖则认为,公司将其2021年3天年休假清零,没有征得其同意,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允许年休假跨年安排。根据法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谈自成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去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安排何强霖休2021年年休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对2021年年休假作清零处理经职工同意,故应当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从法律实务方面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职工形成关于年休假的约定。”谈自成表示,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高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以用人单位的标准享受年休假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

谈及如何维护职工权益,谈自成建议,在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时,员工可以主动提出。因每年依法可休年休假天数与累积工作年限相关,员工应及时提供累积工作年限的证据给单位。“因关于是否已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方,员工作为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需要举证的事实不多。因累积工作时间、新进用人单位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需要员工主动告知,单位才可能了解的,所以员工应及时主动告知单位自己累积工作时间、新进用人单位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等事实。”

此外,谈自成建议用人单位合法合规地管理员工年休假,例如,订立年休假制度,做好请假与销假机制;合理安排年休假;做好休假记录及证据管理;避免无效制度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应营造鼓励和支持职工年休假的企业文化,将年休假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职工活力、提升企业声誉的重要手段。其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具体应在内部制度中明确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和天数,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 刘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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