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拿了3.6万多,还能追差额吗?
来自河南的王某于2015年3月入职东莞一家塑胶制品有公司工作,于2016年3月26日下午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由于有社保,被送定点医院治疗,痊愈出院后休息了一个月时间。伤情稳定后去评残,2016年9月18日被评为十级伤残,随后去社保局办理了理赔,社保局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342.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8元。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22.96元,公司是以4355.74元每个月支付的。王某对这个赔偿心里还是挺满意的,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在网上咨询我:他得到这样的赔偿究竟合不合理?我详细地了解了一下他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计算了一下他应该得到的赔偿,对王某说,你还将得到将近2万元的赔偿。王某半信半疑的,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委托了我。2017年4月11日,东莞市第二人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判决单位需要向王某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16364.95元,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264.4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67元。总计是19896.44元。拿到书后,王某这次是心服口服,确实能够成功追到差额。点评:这个案例主要是在计算工伤赔偿基数时,很多劳动者不知道是怎么算的,法律规定的12个月平均工资是不应该包括不正常出勤的工资的,所以这样算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就高了好多,就会产生比较大的差额了。
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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