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多长时间内,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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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理期限是多久
本文汇编的诉讼时效涵盖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执行阶段、劳动仲裁阶段,为需要的朋友提供了一个参考的依据,转需收藏吧!
一审阶段
诉讼时效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188条) |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66条) | |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民法典594条) | |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188条) | |
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民法典196条) | |
申请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 |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 |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 |
立案 |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执行申请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
公告送达 |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5条) |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 | |
答辩期 |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 |
管辖权异议 |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176条) |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
申请延期举证 |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
申请证人出庭 |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 |
申请调查取证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 |
申请鉴定 | 应 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 应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5条) |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 |
证据交换 |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 |
提交新证据 |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 | |
传唤期限 |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27条) |
申请回避 |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5、47条) |
罚款、拘留复议 |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 |
一审审限 |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诉149条) |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8条,民诉161条)。 | |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 |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限若干规定2条) | |
判决书送达期限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
二审阶段
上诉期间 |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 |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 |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 |
二审审限 |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 |
再审阶段
再审申请期限 |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 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 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 |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
再审审限 |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
执行阶段
申请执行期限 |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 |
申请执行中止 |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解释19条) |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 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工作规定22条) |
执行管辖权异议 |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执行程序解释3条) |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45条) |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程序解释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执行程序解释8条)。 |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7条) |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程序问题解释17条) |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 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 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程序解释18条) |
执行措施期限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民诉解释487条) |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诉解释487条) | |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8条) |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1条) |
恢复拍卖 |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18条) |
拍卖裁定期限 |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0条) |
拍卖物移交期间 |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27条) |
第二次拍卖 |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3条) |
第三次拍卖 | 第二次流拍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 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5条) |
执行审限 |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5条) |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执行程序问题解释10条) |
不受期限限制 |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54条) |
劳动仲裁阶段
仲裁时效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 |
审查受理 |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5日内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9、32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0条) | |
答辩期 |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0条) |
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 |
反申请 |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36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
增加、变更请求 |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44条) |
开庭通知 |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
延期开庭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8条) |
仲裁审理期限 |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5条) |
起诉期限 |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法83条) |
1、什么是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持续到该期间会因为其怠于行使请求权,进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不是要提倡鼓励债务人拖延、耍赖,而是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制度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2、诉讼时效的期间?
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又叫一般诉讼时效,它是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三类是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3、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切实地感受和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推定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事诉讼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定期限。以下是对民事诉讼中常见期限的总结:
一、立案与受理期限1.普通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自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2.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九十三条)。
3.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零五条)。
二、审理期限1.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2.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较短,具体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但通常不超过一个月。
三、上诉期限1.民事判决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2.民事裁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四、再审期限1.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五、执行期限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六、其他期限1.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2.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八条)。
3.举证期限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七十五条)。
4.答辩期限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下,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七十五条)。
5.上诉费缴纳期限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通常由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或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
以上期限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关键时间节点,当事人和法院都应严格遵守,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审理期限是多少天
在日常生活中,民事纠纷和离婚诉讼是许多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然而,对于这些案件的具体开庭时间以及整个审理流程,许多人并不十分清楚。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长以及离婚诉讼的具体流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长因程序不同而有所区别:
1. 普通程序:对于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如仍需进一步延长,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最多可再延长三个月。这意味着,普通程序的案件最长审理期限为十五个月。
2. 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并决定上诉,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会在三个月内完成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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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诉讼的具体流程
离婚诉讼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前,应明确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立案申请:确定管辖法院后,便可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申请(部分地区可网上申请)。立案大厅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将予以立案。立案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起诉书、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以及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对方重婚、家暴、吸毒或酗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等),还需提供财产和债务等相关证据。
3. 案件审理:案件立案后,将移送至相关庭室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会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则进行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若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出庭;若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庭审主要围绕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
4. 审理结果:审理结束后,离婚案件的结果可能为原告撤诉、调解或判决。若原告决定撤诉,需经法院裁定;若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将记录或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若一方不履行判决中的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结语
了解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长和离婚诉讼的具体流程,不仅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能有效避免因不了解法律程序而产生的误解和困扰。希望本文的解析能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助您在面对相关法律问题时更加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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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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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阶段
诉讼时效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188条) |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66条) | |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民法典594条) | |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188条) | |
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民法典196条) | |
申请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 |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 |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 |
立案 |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执行申请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
公告送达 |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5条) |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 | |
答辩期 |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 |
管辖权异议 |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176条) |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
申请延期举证 |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
申请证人出庭 |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 |
申请调查取证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 |
申请鉴定 | 应 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 应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5条) |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 |
证据交换 |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 |
提交新证据 |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 | |
传唤期限 |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27条) |
申请回避 |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5、47条) |
罚款、拘留复议 |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 |
一审审限 |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诉149条) |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8条,民诉161条)。 | |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 |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限若干规定2条) | |
判决书送达期限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
二审阶段
上诉期间 |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 |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 |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 |
二审审限 |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 |
再审阶段
再审申请期限 |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 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 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 |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
再审审限 |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
执行阶段
申请执行期限 |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 |
申请执行中止 |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解释19条) |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 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工作规定22条) |
执行管辖权异议 |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执行程序解释3条) |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45条) |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程序解释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执行程序解释8条)。 |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7条) |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程序问题解释17条) |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 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 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程序解释18条) |
执行措施期限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民诉解释487条) |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诉解释487条) | |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8条) |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1条) |
恢复拍卖 |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18条) |
拍卖裁定期限 |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0条) |
拍卖物移交期间 |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27条) |
第二次拍卖 |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3条) |
第三次拍卖 | 第二次流拍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 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5条) |
执行审限 |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5条) |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执行程序问题解释10条) |
不受期限限制 |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54条) |
劳动仲裁阶段
仲裁时效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 |
审查受理 |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5日内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9、32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0条) | |
答辩期 |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0条) |
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 |
反申请 |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36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
增加、变更请求 |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44条) |
开庭通知 |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
延期开庭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8条) |
仲裁审理期限 |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5条) |
起诉期限 |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法83条) |
1、什么是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持续到该期间会因为其怠于行使请求权,进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不是要提倡鼓励债务人拖延、耍赖,而是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制度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2、诉讼时效的期间?
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又叫一般诉讼时效,它是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三类是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3、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切实地感受和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推定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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