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怎么和解,发生医患纠纷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振

  和解,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自行调解。发生医疗纠纷,如果能达成和解,也可以为医患双方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医患双方想要和解,怎么和解呢?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一切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相对于医疗纠纷具有独立性。合法的协商协议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依法受到保护。

  医患双方的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只有医患双方参加协商,双方地位平等,都有充分发言权,往往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即使有第三方参加,也仅仅起到见证或者公证作用,参加的第三方没有干涉和介入到双方的谈判和协商事务上来。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没有强迫或者命令因素。因此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3、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任何阶段进行。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鉴定过程中,或鉴定之后甚至进行诉讼之后。只要没有司法裁判结果约束,双方都可以自愿协商。

  4、只能就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进行协商,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事项,医患双方不能协商,即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效,不能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当事人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和解需要什么条件呢?

  1、患方主体要具备的条件

  (1)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主体资格。

  2、参加和解的医方要具备的条件

  如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调解,则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上应有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上盖上医院公章。最好是医院领导会议上明确医疗纠纷的医院和解人和和解金额的权限,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医疗事故和解要注意什么问题?

  1、在协商过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

  2、调解协议附加条款——排除一方当事人再次主张协议,否则协议无效;

  3、注意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的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书基本上无法载明这些事项,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两项内容。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组织,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鉴定或者认定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没有提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前,显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此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在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否则就只能理解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进行,这样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便捷处理。因此,作者理解,这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孙术校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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