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分割的8种情形,婚后房产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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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分割最新规定
编者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分割有了新的变化,本文予以更新。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 房本署名 | 司法实践处理 |
一人出资 |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 | 房屋属个人财产 |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 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 |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 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 |
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 |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 |
双方出资 |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 如在同居期间,按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4条) | |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
婚后买房
出资 情况 | 房屋产权证署名 | 司法实践 |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 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 |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 ||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 | 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 |
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 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 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抚养方暂时管理 |
父母出资买房
时间 | 出资人 | 房屋登记 | 司法实践 |
结婚前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出资方子女名下 |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 出资方子女名下 |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 |
另一方子女名下 |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 ||
双方子女名下 |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 ||
双方父母均出资 | 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 |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 |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 ||
结婚后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 |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 | 同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 |
双方父母出资 |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 |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 |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 | 司法实践 |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夫妻一方婚前除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 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
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一、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附:民法典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来源:最高案例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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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判定?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保护给予方财产权益。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并公布4起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解释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应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基于此,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等两种情况。比如,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典型案例显示,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人民法院在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资、赠与目的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判定?这一问题也得到司法解释的规制。
澎湃新闻注意到,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但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为此,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另一种情形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典型案例显示,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已十年,但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陈宜芳表示,前述两个案例既符合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又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婚后房产分割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2月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认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归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同居财产分割、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等社会关注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是一个关注度比较高的话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财产分割可以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婚的无效婚姻是否可以因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转为有效,仍存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便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从上述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来源: 央视新闻
婚后房产分割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2月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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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认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归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同居财产分割、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等社会关注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是一个关注度比较高的话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财产分割可以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婚的无效婚姻是否可以因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转为有效,仍存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便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从上述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责任编辑:赵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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