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会连带认缴出资人吗,股东出资不合法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法 编辑:滕松华

一、强制执行会连带认缴出资人吗

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通常不会直接连带认缴出资人。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认缴出资人仅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到位或未完全出资到位前,其出资义务是对公司的,而非直接对债权人。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能会涉及到认缴出资人:一是出资人存在出资瑕疵,如未按期出资、出资不足等,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出资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出资人存在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如将出资财产转移等,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出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强制执行一定会连带认缴出资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二、股东出资不合法的形式有哪些

股东出资不合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货币出资未足额缴纳: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和金额缴纳货币出资,但实际缴纳金额低于应缴金额,属于出资不合法。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缴纳 100 万元货币出资,而实际只缴纳了 80 万元。

2. 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不实:以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或者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值,导致出资不实。比如,以一辆二手车作价 50 万元出资,但实际该车市场价值仅为 30 万元。

3. 出资未办理法定手续:某些出资形式需要办理特定的法定手续,如土地使用权出资需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若未办理则出资不合法。例如,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 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出资规定,属于出资不合法。例如,股东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至自己名下,从而抽逃出资。

三、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承担责任

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需要承担责任。

1. 对公司的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若出现债务等问题,债权人有权要求挂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挂名股东虽未实际出资,但名义上是股东,其身份与公司债务存在一定关联。

2. 对其他股东的责任:其他已实际出资的股东可能会要求挂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股东协议等约定,股东有出资义务,挂名股东未履行,构成违约。

3. 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如果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股东身份的合理信赖与公司进行交易,即使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也可能需要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以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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