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责任认定书下来我不服怎么办,交警责任认定书下来后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了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金延建

交警责任认定书下来我不服怎么办,交警责任认定书下来后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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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责任认定书多长时间可以出具

当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保有量也不断攀升,当遇到交通事故时,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实和成因进行责任认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那么这份责任认定属于怎样的性质,它有着怎样的作用呢?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它是认定期限内调查的全部证据的最终体现,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据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队事故审理大队副大队长杜海斌警官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行政处罚文书,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责任认定吗?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呢?

杜海斌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是相似的,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结果的体现。但不同的是,事故证明只包括调查得到的事实,不包括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责任确定等判断性、认定性的结论。简单来说,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证实道路交通事故确实发生过而出具的法律文书。虽然交警部门无法确定责任,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仍然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赔偿问题。

02

发生交通事故,市民需要多久才可以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的时间内做出的。”杜海斌告诉记者,根据相关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交警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从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03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对责任认定书载明的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杜海斌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依然不满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最终的交通事故赔偿结果由法院判决决定。

记者:沈俊

编辑:顾笑怡

交警责任认定书不签字会怎么样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

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交警责任认定书复议流程

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根据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承担程度,主要责任是承担本次事故的大部分责任,次要责任只需要承担本次事故的一小部分责任。

那么交警是如何对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划分的呢?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划分依据有:

1.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

2.如果当事人在驾驶过程中有存在违法行为,判断当事人的违法行与本次发生的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判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交警可以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来判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掌握行为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呢?交警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可以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存在错过的,可以根据过错对发生事故的影响和作用进行判定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是同等责任。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却导致意外交通事故的,则双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行负责。

来源:车主指南

交警责任认定书出具后还可以改吗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31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管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各方责任的认定

——王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管部门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0年7月31日18时许,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济宁市某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王某受伤后被送往济宁市某医院治疗,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拒不赔偿王某损失,现王某诉请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8万余元;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1日18时许,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济宁市某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了认定,但因现场变动,无监控视频,且当事人说法不一致,没有确定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47491.31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原因、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依法履行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职责并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部门,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较早到达事故现场并通过专业的知识、流程、方式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勘验,询问当事人,并进行必要的鉴定等,其对交通事故经过的描述和责任划分的意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在审判实务中,有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事故现场破坏、无现场影像数据等各种原因,公安交管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各方过错无法判明,无法查明事故情况和确定事故责任,故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书一般仅能证明有交通事故发生,但不能证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在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举证责任、交通事故案件归责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全面审查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察,查明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但未对责任进行划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济宁市某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合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档案资料、现场勘验等,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李某驾驶电动车从西向东行驶,二人均未下车从人行横道推行通过,双方均有过错,但根据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出具的档案资料,王某的电动车首部撞击的是李某的电动车尾部,王某系从北向南行驶通行,在能够更清晰地判断前方路况及环境的情况下撞击至李某的电动车尾部,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法官简介


潘玉清,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其撰写的《信息化发展与审判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通讯》刊登。


一审独任审判员:潘玉清
书记员:丁昌文
编写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玉清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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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
编辑:石 慧、孙 佳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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