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吕某系某空调设备公司前员工;吕某在入职该公司时签订有五年的劳动合同;
吕某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后,考虑到薪酬、工作环境(长期出差)及自身身体状况,提前30日向公司递交了辞
职信;
辞职信递交后,公司没有给予吕某明确答复;一个月后,吕某未再前往该公司上班;
两个月后,吕某要求公司出具离职手续办理档案转移事宜时,公司拒绝配合,并声称:“想要档案需掏手续
费!”
吕某经过打听小道消息才知道,原来吕某在辞职前所接手的一单业务最终没有谈成;业务不成虽然不能完全责
怪吕某,但公司领导一致决定,因这个事情要扣发吕某年终奖,可世事难料,谁知道吕某没到年终就辞职了!
吕某对年终奖本就不想再与公司计较,可看到公司又有意刁难,忍无可忍就此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
动仲裁;后又经法院对该纠纷进行了裁判;
(那么劳动仲裁会如何裁决,法院又会如何审理?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
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
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
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
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由劳动合同法以上条文可以知道:
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自身的离职意向,三十日后有权利离职且不需要承担责任;(另有服务期
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于十五日内无条件配合劳动者进行人事档案转移,如开具离
职证明等手续;
裁判流程
空调设备公司主张:
其一,吕某的辞职申请并没有经过公司的批准,不应当认为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其二,吕某因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吕某的工资予以
赔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一致认为:
吕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离职,无需经过公司方批准,劳动关系解除程序合法有效,
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
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空调设备公司主张吕某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该种说法是否成立,与本案的档案转移纠纷不同属一个法律关系,
空调设备公司可以持相应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另行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侯律评析
在劳动实践当中,劳动者辞职后还会经常发生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的情形,原因可能各种各样;如为防止
劳动者出现同行执业、防止劳动者带走客户、双方约定服务期存在瑕疵就用档案进行要挟等等;这样做会给劳
动者带来很多不利:
影响劳动者求职;
影响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完善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人事档案问题造成社会保险等其他手续一并遭受影响;
发生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情形时,应当尽快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如果对方的行为给劳动
者造成了实质的损害,还可以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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