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乏好人好事。但如果“好心办了坏事”,匡扶正义的同时也牺牲了自己的利益,甚至造成受助人损害时,因此遭受的损害到底谁来买单?《民法典》出台前,法律对此并没有统一规定,缺乏规则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原则来进行考量和判断,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公正的民事法律原则。因此,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民法典》明确:纵然“好心办坏事”,“好人”仍可免责。
一、法律规定
关于“好人免责”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条解读
针对第一百八十三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如果他人合法权益遭受第三人(侵权人)加害的,“好人”因保护他人(受益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遭受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侵权人赔偿后,受益人可以给予“好人”适当补偿,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并非强制性义务,而是选择性义务,即使受益人拒绝补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三,如果损害并非第三人导致,即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好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好人”一定补偿。而对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为:第一,情况紧迫;第二,“好人”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自发自愿实施救助行为;第三,救助行为造成他人(受益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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