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购房新政策2024,成都购房新政策2021购房资格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佳惠

成都购房新政策2024,成都购房新政策2021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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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购房新政策最新消息

11月24日,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相关要求,市住建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通知》相关规定执行。青白江区、郊区(市)县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销售工作,可参照《通知》执行。

实行购房资格预审

“一户一码、凭码报名”

购房资格预审将提前为居民提供资格预审服务,方便居民及时掌握自身购房资格状况、知悉可选购住房的区域,购房人可通过成都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登录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购房登记系统),据实填报相关信息,申请购房资格预审。经预审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登记系统赋予“购房资格预审码”。

经预审具备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普通购房家庭,可凭“购房资格预审码”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2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

对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进行申诉。但是,购房申请人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从而获取“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3年内不受理其及家庭成员购房登记;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登记购房人数达房源数3倍及以上

全部房源仅向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

根据《通知》,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

公证机构将按照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分类及顺序,实施公证摇号排序。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前,登记购房人选购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按照公证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选购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并在销售前发布公告,优先向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

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以下顺序分别对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资格进行复核:

第一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

第二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

第三顺序: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并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第四顺序: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但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按照上述复核顺序,复核确认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人数分别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购房资格复核工作结束。复核过程中,第一顺序人数超过其房源数3倍以上时,按其在该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第一顺序的登记购房人数未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依次复核第二顺序的登记购房人资格,以此类推。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以内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有序销售。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至3倍之间的,按原有规定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20%,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后剩余房源的60%,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无房居民家庭选购后剩余房源用于普通购房家庭选购。

根据《通知》,购房资格复核结束后,由购房资格审核部门将复核通过的登记购房人名单提交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并由开发企业即时将名单在其网站、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公示期结束后,未进入登记购房人名单的购房人,可立即参与本项目其他批次或其他商品住房项目的报名登记。

12个月内2次放弃已选购房源的

1年不得再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此外,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通知》明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放弃已选购房源达到2次的,自其第2次放弃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记减分,暂停网签备案系统,暂停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保持成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01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无房居民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房居民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

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居民;购房登记时离异已满两年的单身居民;丧偶单身居民等。

02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安置补偿协议在2016年10月1日我市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后生效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根据“拆一购一”原则,以原拆迁房屋所在地为区域认定标准,遵照区域住房限购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补偿协议生效后,未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补偿协议生效后,已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但购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之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

2017年3月2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明确自2017年3月24日开始,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03

如何理解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资格复核的具体顺序?

举例来说,比如某一商品住房项目A盘共有房源100套,报名登记结束后,登记购房人数共1000户,开发企业开盘销售方案明确70套房源用于无房居民家庭选购,30套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

以无房居民复核顺序为例,若无房居民家庭共有600户,则先对第一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复核后,若第一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户数超过210户(无房居民家庭房源数的3倍),则按其在该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直至第一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人数达到210户时,结束复核工作。

复核后,若第一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户数未达到210户,则对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复核后,若第一顺序加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户数超过210户,则按第二顺序无房居民家庭在该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直至第一顺序加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人数达到210户时,结束复核工作,……以此类推。

04

复核顺序中,第三顺序和第四顺序中提到的“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如何理解?

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是指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可在该项目所在区购买住房的区域。

05

项目位于成都高新南区的,第二顺序如何确定?

因成都高新南区无“同一住房限购区域”,为避免第二顺序出现大量具备同等条件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情况,对于位于成都高新南区的商品住房项目,若第一顺序加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超过其房源数3倍,则第二顺序按其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

例如,A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共有房源100套,报名登记结束后,第一顺序加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超过了房源数3倍,共有400户。开发企业开盘销售方案明确70套房源用于无房居民家庭选购,30套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对第一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后,第一顺序的无房家庭户数为200户,未达到210户。那么接下来需继续按第二顺序进行复核。第二顺序将按其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直至第一顺序加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人数达到210户时,结束复核工作。

06

按序复核时,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长短如何确定?

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长短依登记购房人本人的情况确定,若登记购房人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则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依最长的一位登记购房人情况确定。

例如,一家三口,报名登记时,若三人均作为登记购房人进行报名登记,则依三人中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时间最长的确定;若仅有一人作为登记购房人进行报名登记,其他两人仅作为家庭成员信息进行了填报,则依该登记购房人本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时间确定。

07

按照复核顺序,若最后一位有多户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具备同等条件,如何确定资格?

当复核确认的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人数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若最后一位有多户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具备同等条件,则均纳入登记购房人名单,参与公证摇号排序选房。

08

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如何办理?

对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向拟购房区域购房资格审核部门进行申诉。

咨询电话:

1.五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86279136、85156609、86279315、86279104

2.龙泉驿区:88457409

3.新都区:89397997

4.温江区:82761394

5.双流区:67035568

6.郫都区:8791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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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雷倢

综合:成都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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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在线

成都购房新政策2024最新消息

8月12日,据成都市住建局消息,为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现就优化调整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取得购房资格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的住房,未出租或租赁合同已终止的,可自愿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并解除上市交易时间限制。

二、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范围内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在拟购住房区(市)县范围内有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相应核减。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客户住房套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在成都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支持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3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四川新闻网 记者 夏婉琳)

来源: 四川新闻网

成都购房新政策解读

8月12日,成都市住建局出台通知,进一步优化住房交易相关政策:

为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现就优化调整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为取得购房资格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的住房,未出租或租赁合同已终止的,可自愿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并解除上市交易时间限制。

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范围内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在拟购住房区(市)县范围内有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相应核减。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客户住房套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在我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支持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3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购房新政策对房价的影响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雷倢 综合成都住建

重磅新政!

4月29日起

成都市商品住房项目

不再实施公证摇号选房

由企业自主销售

全市范围内住房交易

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城市主体责任,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推动供需平衡

(一)科学精准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全面推动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新机制,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二)深化实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红、橙、绿”三色管理,对住宅及商服类用地供销比偏高的区域,适当减少用地供应。

(三)鼓励市场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相关要求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市、区(市)县国有企业通过租购闲置商业办公用房作为办公、公共服务及产业使用,推动商业办公用房市场良性循环。

二、优化服务激发活力

(四)全市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施公证摇号选房,由企业自主销售。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项目,鼓励企业采取公证摇号选房销售。

(五)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走深走实,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六)支持车位与住宅同步销售;合理设置新出让住宅用地车位规划配比。

三、满足合理住房需求

(七)全市范围内住房交易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八)推广首层架空层用于公共服务空间设置,提高住宅阳台等半开敞空间比例,推动郊区(市)县开发低密度、高品质住宅产品,进一步加大高品质住宅供给。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9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住房交易新政8问

详情来了↓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在促进供需平衡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是统筹推进“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全面推动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新机制,根据人口变化确定住房需求,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引导配置金融资源,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准确研判住房需求,科学精准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二是深化实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红、橙、绿”三色管理机制,对存量规模较大、房屋销售周期较长的“红”“橙”区域,适当减少用地供应,促进区域供需平衡。

三是推动商业办公用房市场良性循环,鼓励市、区国有企业通过租购闲置商办用房作为办公、公共服务及产业使用;鼓励市场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市场主体改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支持政策,具体如何申请?

各市场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认定书可以享受如下支持政策:

一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是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税收优惠。

三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五是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申报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行融资。

六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七是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

四、在支持房地产融资需求方面有哪些措施?

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会议要求,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制度,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推动合规企业项目“应推尽推”“应进尽进”“应贷尽贷”,支持房地产项目建设交付,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五、为什么支持车位与住宅同步销售?

支持商品住宅预售(现售)时同步销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住宅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管理,能够更好地满足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同步购买机动车停车位的需求。

六、如何理解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可不再实施公证摇号,对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鼓励企业公证摇号?

不再实施公证摇号,一方面可以提高群众的购房便利度,不再需要购房资格预审码;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商品住房销售效率,缩短从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到购房人网签备案的时间周期。

同时,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项目,为确保销售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经属地政府研判后,鼓励企业采用公证机构全程参与的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肃予以查处。

七、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如何调整?

全市范围内住房交易不再审核户籍、社保等购房条件,不再限制购买套数。

八、有哪些措施加大高品质住宅供给?

为适应房地产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和住房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的新阶段,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宅的需求,着力增加公共服务空间,全面推广首层架空层,提高住宅半开敞空间半计容比例,鼓励绿色、低碳、科技建筑,推动郊区(市)县开发低密度、高品质住宅产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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