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债权的安全,很多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比如抵押、质押、保证等,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保证。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可以为债权的实现多加一重保险。那么,当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的遗产需要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吗?
保证义务与保证责任的关系
从法理上讲,义务才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是义务违反的结果。没有义务、没有对义务的违反,就没有责任。
因此,判断保证人死亡后的遗产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需要准确把握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
1.保证义务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通过签订保证合同为保证人设定的民事义务,自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时产生。
保证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条件成就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是保证人可能的债务负担,是一种或有负债,而并非一定发生的负债。
2.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到期不清偿或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负有按照约定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
保证责任系特定条件成就时,由保证义务转化而来的责任,属于保证人确实发生的真实债务负担。
因此,保证义务不等于保证责任。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的前提,保证责任是保证义务的转化。只有当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才负有真实的债务负担。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如自然人保证人已死亡,因其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其负有的保证义务便无法再转化为保证责任。
所以说,判断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
保证责任的产生时间
众所周知,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所以保证责任的产生时间,应根据保证责任的类型进行区分。
1.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仅在债权人已于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仲裁程序主张债权,且经强制执行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才产生。如果债权人仅拿到了胜诉判决而尚未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仍未产生。
例如,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2民初3933号]判决书中认为:
根据协议中保证条款的约定,张某为借款提供的保证方式应为一般保证,其去世时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借款的主合同纠纷也尚未审判或仲裁,债务是否能够得到清偿也并不确定,张某的保证责任尚未确定。故张某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其死亡而消灭,故张某的遗产不应用于偿还本案的借款。
2.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已经到期并且未得到清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
例如,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在[(2018)桂0109民初1189号]判决书中认为:
保证人李志海死亡时,本案保证义务人李志海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尚未发生,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不能以保证人李志海的财产或遗产来承担保证责任,亦即保证人李志海的继承人不须在继承李志海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如保证人死亡时,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人死亡后,其遗产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如保证人死亡时,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则保证人死亡后,其遗产无须承担尚未发生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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