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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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在近两万字的《物权法》文本中,以“返还原物”为关键词检索,共有七处。其中第107条与245条中,各出现两次,故共有5个有关的法条。但凡与“返还原物”有关的条文都关系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
研习民法,由于不少同学规范意识缺乏,只要一看到请求返还原物,就认为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这是一种误读。弄清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如下观念:
物权法中,很多情形下,均规定了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在表述时,均可称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在规范基础、权利主体、所受限制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但通常而言,向被请求人主张返还原物,均是向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实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人。
为明确观念,避免困惑,将不同条文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分析如下:
1.《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本条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此时“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中观念交付的一种。
此处,请求返还原物的主体,根据情形不同,可能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是其他权利人(可能是他物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获得动产占有的有权占有人)。
(1)如果所有人的动产在第三人处,此时转让所有权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了乙,到期后,甲丙约定将电脑卖给丙,此时,甲可以与丙约定,将请求乙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丙代替交付。
(2)在无权处分之时,无权处分人也可能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又借给丙。在借期到来之时,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乙急缺资金,将此电脑卖给丁,此时,乙也可以通过向丁转让请求丙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条是典型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此处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利人”仅仅指物权人,具体说可以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等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人。
为何此处的“权利人”只能是物权人?这是基于体系解释的结果。
在物权法的体系中,第34条的规定,是规定在第一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既然是为保护“物权”的规定,此部分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自然应该指涉的仅仅包括物权人。
例如:甲的电脑出质给乙,乙的债权人丙因为乙欠债不还,趁乙不备,将电脑拿去。此时,甲可基于所有权请求丙返还原物、乙可以基于质权请求丙返还原物。
3.《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条是关于动产遗失人保护的规定。这属于关于遗失人保护的特别规定,只要是遗失物,权利人主张权利,就应当据此为规范。需要从两个层次理解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
首先,动产的遗失人只要是权利人,在遗失后,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其他权利人,均可以追回,此处,所谓“追回”是指主张拾得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其他权利人,不限于物权人,通过合法债权获得占有的有权占有人,在遗失占有的动产后,也可以向拾得人主张,如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
其次,如果拾得人自己没有占有,而是将拾得之遗失物转让给了第三人,此时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107条规定,此时,原权利人(同样包括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可以向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不过此权利受到2年法定不变期间的限制。
4.《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条规定在物权法第十九章占有中,调整的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此处的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旨在恢复被无权占有人侵害的权利状态。
这里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的权利人,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其他权利人,即财产的有权占有人,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等。
5.《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此条中的规定的返还原物,是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此权利受法定不变期间1年的限制,从侵占发生之日起算。此权利是对于占有状态的一种保护,对于此权利的把握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民法通说认为,此权利只有在占有被“侵夺”的情形下,才能适用。
如盗窃、抢劫、抢夺等。没有侵夺,则不用此权利,如甲借给乙的电脑,乙到期不还,此时甲直接基于合同主张对方履行返还义务即可,不可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2)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也可以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后,还应当向权利人返还。
如,甲偷了乙的电脑,刚出门被丙抢走。此时,甲可以基于占有被侵夺向丙主张返还,同时,甲又有向乙返还的义务。
(3)享有物权的人,占有被侵夺时,可直接基于物权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基于占有请求返还,但如果选择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则受到法定期间1年的限制。
返还原物请求权2年还是3年
来源:找法网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物权,两种之间的权利性质完全不同,所以具有较大的区别。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别在哪1、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的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的利益,全部返还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
2、是否考虑过错方面。所有物返还如果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则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便可以行使其权利;受益人不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原物还存在,都应当具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付赔偿责任。
而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说,尽管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包括主观过错,但在考虑返还的范围时根据恶意和善意来确定;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对不是由于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的财产出于恶意,则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
3、在构成要件方面。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依然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但适用不当得利责任,则根据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付返还责任。
在乙方侵占他人的财物,或者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同时因一方取得他人财物的占有,占有也是一种利益。在此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债的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物上请求权,所以,权利人应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但也不排除权利人得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发生竞合。例如,侵害人因侵权行为而从中受有利益时,该受利益即是无合法根据下的不当利益,于此情形下即可成立不当得利。在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发生竞合。例如,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发生履行不能时,即可发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若一方并未向对方履行义务,对方未受利益,就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另外,在一方给付有瑕疵的情形下,一般仅发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别在于法律依据的不同、形式要件、权利行使期限、目的和效力等方面的不同。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忻
【案情】
浙JQXXXD的车主将车辆质押给案外人(未办理质押登记),案外人又将车辆转质融通资金,车辆多次融通资金后由被告占有。被告与原告再行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将牌照为浙JQXXXD的车辆转押给乙方(原告),转押价格99700元 ,甲方保证车辆转押前无事故及经济纠纷。车辆转押后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如发生车主需要取回车辆,甲乙双方协商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取回车辆。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车辆。甲方保证车辆以后不会变质为盗抢、诈骗车辆。甲方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质押的,如不是车辆所有人质押的,发生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双方于协议签订当日进行了款物的交接,原告续交车险后遂使用车辆。数月后的凌晨,案涉车辆被出质人(车主)自行取回。原告遂诉请判令被告退还质押款99700元。
【分歧】
围绕该案主要产生三种观点:
1、被告已将车辆交与原告,原告在主张返还款项时也应先将车辆交还,故原告应首先向出质人(车主)主张返还占有。
2、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质押款,应追加出质人和质权人为案件第三人,由出质人向质权人返还车辆或清偿债务,继而形成清偿链条后,才由被告向原告退还质押款。
3、本案因出质人取回车辆,质权已经消灭,出质人虽占有车辆,却也构成对质权人的违约。如在一案中糅合多重法律关系,不利于原告权利的维护,在操作上也无法律依据。被告向原告退还质押款后,可向其前手追偿,原告无需向被告返还对车辆的占有。
【评析】
生效判例采纳了第三种观点,本文基于占有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等法律关系分析如下:
一、原告占有请求权与车主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对抗
占有基于其权能是否获得法律认可,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用益物权人、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承运人的占有,均系有权占有。无因管理、偷盗者的占有,均系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基于占有人主观上对权利知悉的状态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善意占有又可分为假想拥有所有权的善意占有,和不以拥有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举例如下:例1、甲父向乙借了一台电视机,后甲父亡故,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电视机视为父亲遗产而占有,此种情形即为假想拥有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例二、甲捡到一头牛,在未找到牛主之前,将牛牵回家进行饲养,此种情形即为不以拥有所有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怀疑所形成的占有。如果例一中的甲拒绝乙的追讨,甲此时的占有即由善意占有转化为恶意占有;例二中的牛主向甲追要,而甲不予,此时甲对牛的占有也转化为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法定权利、义务上存在明显区别:善意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使用、收益,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但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并无必要费用求偿权(不含有益费用)。占有物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在其对标的物善意占有范围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归本案,原告在未能从车主处获取转质款的情况下,能否以占有请求权对抗车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从而取回车辆呢?据此,原告需主张善意取得,进而认定其对车辆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所谓善意取得就动产而言,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者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无效”。原告与被告订立了转质协议,该协议实质以所有权的转让为目的,原告明知被告并无有效质权,仍向其交付款项,当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原告对车辆的占有也应属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出质人(车主)基于质权人的无效质押及被告对车辆的再次无效质押,依法可以行使基于所有权衍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告不得通过主张占有请求权对抗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然也无法将车辆交付被告,故原告基于转质押协议向被告主张返还质押款,具有法律依据。
二、回复占有请求权对质权人与出质人(车主)权利义务的影响。
质权的成立须以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为要件,但此占有并不局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等特殊方式依然能够满足质权对占有要件的要求。例三、甲将车辆出质与乙,乙偶将车辆短暂借与丙,由于乙的行为增加了出质物的风险,甲可基于《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乙将质物提存,又或提前清偿债务去除质权,但甲选择了强行从丙处取回车辆,鉴于乙在出借质物期间虽不对质物直接占有,但对质物仍享有间接的控制权,也能够从丙处回复占有,故其质权并不因甲取回质物而当然消灭,乙仍可要求甲返还质物。也就是说,间接占有导致的风险与质权的存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质权人在间接占有质物时如对质物拥有间接控制权,且能回复直接占有,质权并不消灭。除非,质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将占有的质物返还出质人,质权才归于消灭。本案中,基于质权人自身行为,质权人丧失了对质物的直接占有,也失去了对质物的间接控制,质权在事实上已因占有及控制的消失而消灭。故而,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论是被告还是其前手质权人,均无权继续占有质物,自然不能要求出质人交还质物。在出质人(车主)不愿继续提供质物或其他担保的情况下,出质人应按《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提前清偿债务,质权人也可依据该法条向出质人主张提前清偿债务。
三、原告作为无权占有人虽不能对抗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当其占有遭受无权人的不法侵害时,依然可对其他不法侵占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当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除有权占有人外的现时占有人仍有权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这有助于对物权的及时保护,只是现时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有权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孳息。
四、质物有益添附或被损毁时的权利义务主体
如原告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对车辆进行了有益添附,出质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在返还车辆时,可向出质人主张不当得利(王泽鉴先生认为“恶意占有人,明知无占有之权利只许将必要之费用,依无因管理之规定,向回复占有人请求赔偿)。如果原告使用车辆致使车辆损毁,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出质人可向原告及质权人主张赔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效
【案情】
浙JQXXXD的车主将车辆质押给案外人(未办理质押登记),案外人又将车辆转质融通资金,车辆多次融通资金后由被告占有。被告与原告再行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将牌照为浙JQXXXD的车辆转押给乙方(原告),转押价格99700元 ,甲方保证车辆转押前无事故及经济纠纷。车辆转押后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如发生车主需要取回车辆,甲乙双方协商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取回车辆。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车辆。甲方保证车辆以后不会变质为盗抢、诈骗车辆。甲方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质押的,如不是车辆所有人质押的,发生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双方于协议签订当日进行了款物的交接,原告续交车险后遂使用车辆。数月后的凌晨,案涉车辆被出质人(车主)自行取回。原告遂诉请判令被告退还质押款99700元。
【分歧】
围绕该案主要产生三种观点:
1、被告已将车辆交与原告,原告在主张返还款项时也应先将车辆交还,故原告应首先向出质人(车主)主张返还占有。
2、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质押款,应追加出质人和质权人为案件第三人,由出质人向质权人返还车辆或清偿债务,继而形成清偿链条后,才由被告向原告退还质押款。
3、本案因出质人取回车辆,质权已经消灭,出质人虽占有车辆,却也构成对质权人的违约。如在一案中糅合多重法律关系,不利于原告权利的维护,在操作上也无法律依据。被告向原告退还质押款后,可向其前手追偿,原告无需向被告返还对车辆的占有。
【评析】
生效判例采纳了第三种观点,本文基于占有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等法律关系分析如下:
一、原告占有请求权与车主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对抗
占有基于其权能是否获得法律认可,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用益物权人、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承运人的占有,均系有权占有。无因管理、偷盗者的占有,均系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基于占有人主观上对权利知悉的状态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善意占有又可分为假想拥有所有权的善意占有,和不以拥有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举例如下:例1、甲父向乙借了一台电视机,后甲父亡故,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电视机视为父亲遗产而占有,此种情形即为假想拥有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例二、甲捡到一头牛,在未找到牛主之前,将牛牵回家进行饲养,此种情形即为不以拥有所有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怀疑所形成的占有。如果例一中的甲拒绝乙的追讨,甲此时的占有即由善意占有转化为恶意占有;例二中的牛主向甲追要,而甲不予,此时甲对牛的占有也转化为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法定权利、义务上存在明显区别:善意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使用、收益,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但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并无必要费用求偿权(不含有益费用)。占有物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在其对标的物善意占有范围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归本案,原告在未能从车主处获取转质款的情况下,能否以占有请求权对抗车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从而取回车辆呢?据此,原告需主张善意取得,进而认定其对车辆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所谓善意取得就动产而言,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者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无效”。原告与被告订立了转质协议,该协议实质以所有权的转让为目的,原告明知被告并无有效质权,仍向其交付款项,当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原告对车辆的占有也应属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出质人(车主)基于质权人的无效质押及被告对车辆的再次无效质押,依法可以行使基于所有权衍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告不得通过主张占有请求权对抗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然也无法将车辆交付被告,故原告基于转质押协议向被告主张返还质押款,具有法律依据。
二、回复占有请求权对质权人与出质人(车主)权利义务的影响。
质权的成立须以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为要件,但此占有并不局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等特殊方式依然能够满足质权对占有要件的要求。例三、甲将车辆出质与乙,乙偶将车辆短暂借与丙,由于乙的行为增加了出质物的风险,甲可基于《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乙将质物提存,又或提前清偿债务去除质权,但甲选择了强行从丙处取回车辆,鉴于乙在出借质物期间虽不对质物直接占有,但对质物仍享有间接的控制权,也能够从丙处回复占有,故其质权并不因甲取回质物而当然消灭,乙仍可要求甲返还质物。也就是说,间接占有导致的风险与质权的存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质权人在间接占有质物时如对质物拥有间接控制权,且能回复直接占有,质权并不消灭。除非,质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将占有的质物返还出质人,质权才归于消灭。本案中,基于质权人自身行为,质权人丧失了对质物的直接占有,也失去了对质物的间接控制,质权在事实上已因占有及控制的消失而消灭。故而,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论是被告还是其前手质权人,均无权继续占有质物,自然不能要求出质人交还质物。在出质人(车主)不愿继续提供质物或其他担保的情况下,出质人应按《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提前清偿债务,质权人也可依据该法条向出质人主张提前清偿债务。
三、原告作为无权占有人虽不能对抗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当其占有遭受无权人的不法侵害时,依然可对其他不法侵占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当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除有权占有人外的现时占有人仍有权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这有助于对物权的及时保护,只是现时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有权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孳息。
四、质物有益添附或被损毁时的权利义务主体
如原告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对车辆进行了有益添附,出质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在返还车辆时,可向出质人主张不当得利(王泽鉴先生认为“恶意占有人,明知无占有之权利只许将必要之费用,依无因管理之规定,向回复占有人请求赔偿)。如果原告使用车辆致使车辆损毁,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出质人可向原告及质权人主张赔偿。
作者:张忻(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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