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留置抵押质押区别
房屋留置、抵押、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屋的占有,将该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
-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房屋一般不能成为质押的标的,因为质押主要针对动产和权利。
-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屋不属于留置的对象,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
2. 占有状态。
- 抵押不转移房屋的占有,房屋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
- 质押需要转移对质押物(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占有。
- 留置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实现方式。
- 抵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 质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物被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质权和留置区别
抵押、质权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标的物方面
1. 抵押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例如房屋、土地等,也包括部分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
2.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比如票据、债券等权利凭证可以出质,以及珠宝首饰等动产可质押。
3. 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并且该动产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被债权人合法占有,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已合法占有的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等动产可留置。
(二)是否转移占有
1.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使用抵押物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等活动。
2. 质权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3. 留置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行使留置权。
(三)生效条件
1. 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自登记时生效,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符合法定条件即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三、抵押质押和留置区别
抵押、质押和留置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财产占有情况。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押需转移质押物的占有;留置是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适用范围。抵押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质押适用于动产和权利;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定的合同类型。
4. 优先受偿顺序。同一财产上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顺序要看具体的登记、交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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