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最怕三个证据,宅基地纠纷打什么电话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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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面对宅基地纠纷可以有哪些解决的方法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一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二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三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四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五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宅基地纠纷案例100例
对乡亲们来说
宅基地是大事
围绕着宅基地
一些纠纷时有发生
邻里不睦争散水
兄弟分家抢伙道
盖房挖沟有风险
违法砌墙占过道
……
宅基地权属争议类纠纷如何解决
关注房山法院的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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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上午,房山法院召开涉宅基地权属争议类民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结合该院审结的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介绍,发布四起典型案例并提出建议。
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房山法院受理的涉宅基地权属争议类案件中,因宅基地权属不明产生的纠纷比较常见。
老康和老徐两家相邻,老康翻盖房屋两个月后,老徐开始翻建房屋。老康认为老徐新建的院墙侵占两家院落之间的散水,要求老徐拆除并恢复散水原貌。老徐坚持认为自家院墙是在原址上垒建的,并说两家之间原来就没有散水。双方协商不成,老康将老徐诉至法院。
因老康提交的林权证未载明宅基地四至,宅基地范围及四至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宅基地权属纠纷,该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解决,待人民政府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及边界后,老康可再行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终,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老康的起诉。
对此,窦店人民法庭负责人李亚丽强调,无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界限不明或者界限重合,这些情形即属于宅基地权属不清。针对权属问题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必须先由人民政府对双方争议的地界作出确权处理决定,未经政府处理前,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造成驳回起诉,将不利于自我权益的维护。
窦店人民法庭负责人李亚丽通报典型案例
同时李亚丽还指出,当事人不适当使用宅基地,影响相邻关系且给对方造成现实、必要、紧迫的妨害,法院应判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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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房山法院共审结宅基地权属争议类案件221件。经调研,涉宅基地权属争议类案件呈现“起诉案由多样,宅基地权属不明;无宅基地权属证明;多由邻里之间翻建、扩建衍生而来;调解难度较大,审理周期长”等特点。
房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佟淑通报案件审理情况
针对涉宅基地权属争议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房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佟淑提出“选对救济途经,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村规民约,规范翻建扩建行为”“推动诉源治理,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矛盾”“相关部门推动宅基地确权工作,明确宅基地权属”四点建议。
佟淑介绍,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涉及重大民生权益,在规范宅基地及房屋建设方面相关部门应积极作为,加快开展地籍调查,扎实推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从源头减少宅基地权属争议的产生。村民应在宅基地四至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在翻建、扩建时与左邻右舍提前沟通协商并征得村镇相关部门许可之后再动工,避免引发纠纷。
通报会线上参会人员
北京市及房山区人大代表,阎村镇、窦店镇、琉璃河镇司法所及城建科相关工作人员以云会议的形式全程参与此次通报会。
此次通报会为基层组织针对性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建议,有助于发挥乡镇基层组织在规范农村翻扩建行为,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中的功能性作用,努力将此类纠纷化解在源头。
发布会结束后,市、区人大代表仉锁忠表示,通报会内容翔实,简单明了,案例精确,普遍性多,是很好的普法方式。
通报会现场
今后,房山法院将及时总结裁判案例,立足司法职能,发挥专业优势,结合发展实际,用实实在在的方式方法解决辖区街道乡镇、基层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用法律白皮书、普法巴士、特色法官工作站等鲜活管用的方式举措,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让老百姓得到切实的帮助和实惠,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
供稿:房山法院
文案:陈淙
摄影:吴明慧
编辑:王丹凤 姚日辉
宅基地纠纷打官司一般怎么判决
宅基地纠纷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现象。那么,解决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办法?解决宅基地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解决宅基地纠纷最合适的办法是什么?解决宅基地纠纷有哪些步骤?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来源:110法律咨询
宅基地纠纷打官司需要多少钱
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涉及相邻权的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一方在使用的时候不得侵权另一方的相邻权。
如果发生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处理。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当然,也可以将争议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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