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和贷款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然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和贷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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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下,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有人盯上了汽车融资租赁

近年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车成为较为流行的汽车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各类汽车金融服务活动也日趋活跃,并受到越来越多汽车行业从业者与广大客户的青睐。然而,随着汽车融资租赁的高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钻了空子。

3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李某向淄川区法院提起公诉。而在此之前,经该院提起公诉,淄川区法院已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蔡某、孙某等6名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1个举报电话和30笔蹊跷业务

2015年,一家总部位于一线城市、业务范围遍布全国的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山东设立分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客户有购车需求时,该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出资购买车辆并出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照累计3年共计36期的方式向该公司支付分期租金,租期届满后,客户取得车辆所有权,该公司则通过收取客户分期付租金的方式实现营利。伴随汽车消费市场的火爆,该公司业绩大幅增长,发展势头良好。

然而,2022年下半年的一个举报电话,引起了该公司负责人的注意。举报人称在该公司办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时被骗:相关经办人在办理业务时告知其既可以通过“零首付”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又可以得到一笔“好处费”,还告知其可以不按合同偿还购车租金。可其不但没有得到经办人承诺的好处费,实际购买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车辆也不一致,最终车辆也不知去向。

接到举报后,该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这笔业务从表面上看不出异常,但举报人实际购买车辆的信息与该公司系统中显示的车辆信息确实不符,举报人也确实没有得到自己购买的车辆。更蹊跷的是,在公司内部调查期间,该笔业务涉及的10余万元租金被提前归还,涉及的合同也在公司系统中被提前操作结束。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事情肯定不会这么简单。

果然,该公司又查出有29笔业务出现客户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核实后发现与之前被举报的那笔业务情况类似,涉及的29辆汽车全部不知去向,涉及的客户也大多失联。

一家运营良好、前景广阔的公司瞬间陷入困境,不但盈利无从谈起,在业务开展期间提前支出的近300万元购车融资款也面临难以收回的风险,公司负责人随即向淄博市公安机关报案。

查证“黑户”锁定“灰中介”

2022年9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业务的30名客户情况较为复杂。有的客户是基于为朋友或者亲属帮忙的原因配合办理了相关业务、签订了相关合同,其背后的朋友或者亲属才是业务的真正办理者,其对业务涉及的车辆、资金情况毫不知情;有的客户虽然知道自己办理过这样的业务,但其并无买车或租车使用的打算,只是因经济拮据急需借贷资金才在他人介绍下办理了上述业务,事后仅得到少量报酬,购买的车辆也不知去向,之前向涉案公司举报的客户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的客户不但通过办理业务直接获取了资金,还在购买车辆后第一时间将车辆倒卖并从中获利。

公安机关还发现,客户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但大多都曾因借款严重逾期或长期未偿还而被银行或金融机构标记为不良信用记录,也被称为“黑户”。有的客户在办理业务之前经过层层中介介绍,涉案资金往来流水较为杂乱。部分涉案人员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极不配合,或是坚称自己参与的是正常的购车信贷活动,租金逾期、车辆处分均系正常的市场风险和交易习惯,或是辩解自己只是发挥中间介绍作用,对具体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

基于上述案情的复杂性和案件定性方面的不确定性,公安机关及时邀请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依法介入。

“我们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梳理分析30名客户特别是其中‘黑户’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锁定了杨某、蔡某等违法介绍‘黑户’办理业务的所谓‘灰中介’。”淄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沛说,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被害公司交易审批系统内与所有涉案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交易合同、购车发票、车辆保单、经办人等提报材料进行完整的信息数据提取,与从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调取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碰撞对比分析,及时筛查出被害公司员工于某、李某这两名具有重大嫌疑的“内鬼”,进一步查实了涉案业务办理中存在的虚构购车假象、虚开购车发票金额等一系列关键作案情节。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涉案“黑户”“灰中介”“内鬼”等相关人员名下所有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交易流水数据进行穿透式审查,查明了所有涉案融资款历经审批发放、接收截留、层层瓜分等多个环节之后的完整流向。

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研讨案情。

至此,一条打着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旗号,实则侵占、瓜分被害公司汽车租赁融资款的犯罪链条在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面前得到清晰呈现,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以于某、李某为首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经查发现,于某、李某自2021年入职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为获取不法利益,他们开始勾结杨某、蔡某从社会上招揽“黑户”,利用这些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借贷但又急于用钱的心理,以“黑户”名义向被害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套取资金。

为防止被公司察觉,于某、李某先是利用套取的部分融资款购买一些低价汽车,并勾结经销商开具高出实际价格一倍多的购车发票,再利用高价发票、虚假购车合同制造“黑户”购买高价汽车的假象,欺骗被害公司发放高额的购车融资款并予以非法控制。高于实际购车价格部分的融资款,被于某、李某以及杨某、蔡某、“黑户”等相关涉案人员层层瓜分,其余融资款虽被用于购买了低价汽车并为被害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购买提取的车辆大多被相关涉案人员非法转卖渔利,涉案车辆经层层转卖后已流向全国各地。

于某、李某伙同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时间长达半年,因作案手段隐蔽一直未被公司察觉。其间,也遇到个别客户向公司举报反映他们的不法行为,他们则从违法所得中抽取部分资金偿还相应融资款予以应付、掩盖,或是冒用客户名义偿还少量分期租金,制造客户正常还款的假象。但随着办理融资租赁购车业务的“黑户”陆续失联并拒绝按期偿还租金,资金缺口不断扩大,相关业务全部出现逾期违约情况,绝大部分融资款无法追回。

高质效审查不枉不纵整治行业乱象

于某、李某到案后,很快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有杨某、蔡某等多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先后立案调查。2023年6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杨某、蔡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将于某和李某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犯罪后果发生的各种介入因素众多,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事实、精准指控追究犯罪,又严守罪与非罪的边界、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是我们高质效审查办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办案检察官王沛向记者介绍说。

在案件办理阶段,检察官紧紧围绕证实作案期间各环节涉案参与人员主观意图、客观作用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审查,综合考虑证据标准、犯罪构成要件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相关涉案参与人员进行分层、分类处置。

对于以自己名义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主观不明确、获利较少且能主动归还涉案资金的“黑户”,检察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犯罪结果有清晰认知且主动作为“工具人”配合他人实施诈骗并参与资金瓜分的“黑户”,作为诈骗犯罪共犯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结合相关证据,认为为他人招募、介绍“黑户”参与诈骗活动并非法获利的“灰中介”,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对于他人以购车为名实施诈骗的情况在主观上属于“心知肚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介绍他人参与、配合实施诈骗活动,已与他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决定对其中层级较高、参与程度较深的作为诈骗犯罪的共犯追加起诉。

2023年11月2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杨某、蔡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6月,分别对孙某、王某等人提出公诉。

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黑户”并无占有、使用涉案车辆的实际需求,为最大限度攫取不法利益,相关涉案人员还勾结不法收车人将涉案车辆予以转卖变现,取得变现款之后以“介绍费”等名义进行瓜分。不法收车人往往利用机动车的特殊属性、打着“质押借款”的旗号收购来源不明车辆,严重影响机动车交易秩序,给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带来一定难度。

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完善证明体系,督促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对非法转卖的车辆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维护被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共计为被害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发放金融风险提示函。

组织从业人员接受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被害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针对该案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该院会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会商、风险提示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涉机动车信贷消费和相关金融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有力整治各类行业乱象,助力铲除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的环境土壤。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郭树合 司宁宁)

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下,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有人盯上了汽车融资租赁

近年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车成为较为流行的汽车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各类汽车金融服务活动也日趋活跃,并受到越来越多汽车行业从业者与广大客户的青睐。然而,随着汽车融资租赁的高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钻了空子。

3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李某向淄川区法院提起公诉。而在此之前,经该院提起公诉,淄川区法院已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蔡某、孙某等6名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1个举报电话和30笔蹊跷业务

2015年,一家总部位于一线城市、业务范围遍布全国的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山东设立分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客户有购车需求时,该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出资购买车辆并出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照累计3年共计36期的方式向该公司支付分期租金,租期届满后,客户取得车辆所有权,该公司则通过收取客户分期付租金的方式实现营利。伴随汽车消费市场的火爆,该公司业绩大幅增长,发展势头良好。

然而,2022年下半年的一个举报电话,引起了该公司负责人的注意。举报人称在该公司办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时被骗:相关经办人在办理业务时告知其既可以通过“零首付”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又可以得到一笔“好处费”,还告知其可以不按合同偿还购车租金。可其不但没有得到经办人承诺的好处费,实际购买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车辆也不一致,最终车辆也不知去向。

接到举报后,该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这笔业务从表面上看不出异常,但举报人实际购买车辆的信息与该公司系统中显示的车辆信息确实不符,举报人也确实没有得到自己购买的车辆。更蹊跷的是,在公司内部调查期间,该笔业务涉及的10余万元租金被提前归还,涉及的合同也在公司系统中被提前操作结束。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事情肯定不会这么简单。

果然,该公司又查出有29笔业务出现客户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核实后发现与之前被举报的那笔业务情况类似,涉及的29辆汽车全部不知去向,涉及的客户也大多失联。

一家运营良好、前景广阔的公司瞬间陷入困境,不但盈利无从谈起,在业务开展期间提前支出的近300万元购车融资款也面临难以收回的风险,公司负责人随即向淄博市公安机关报案。

查证“黑户”锁定“灰中介”

2022年9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业务的30名客户情况较为复杂。有的客户是基于为朋友或者亲属帮忙的原因配合办理了相关业务、签订了相关合同,其背后的朋友或者亲属才是业务的真正办理者,其对业务涉及的车辆、资金情况毫不知情;有的客户虽然知道自己办理过这样的业务,但其并无买车或租车使用的打算,只是因经济拮据急需借贷资金才在他人介绍下办理了上述业务,事后仅得到少量报酬,购买的车辆也不知去向,之前向涉案公司举报的客户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的客户不但通过办理业务直接获取了资金,还在购买车辆后第一时间将车辆倒卖并从中获利。

公安机关还发现,客户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但大多都曾因借款严重逾期或长期未偿还而被银行或金融机构标记为不良信用记录,也被称为“黑户”。有的客户在办理业务之前经过层层中介介绍,涉案资金往来流水较为杂乱。部分涉案人员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极不配合,或是坚称自己参与的是正常的购车信贷活动,租金逾期、车辆处分均系正常的市场风险和交易习惯,或是辩解自己只是发挥中间介绍作用,对具体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

基于上述案情的复杂性和案件定性方面的不确定性,公安机关及时邀请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依法介入。

“我们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梳理分析30名客户特别是其中‘黑户’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锁定了杨某、蔡某等违法介绍‘黑户’办理业务的所谓‘灰中介’。”淄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沛说,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被害公司交易审批系统内与所有涉案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交易合同、购车发票、车辆保单、经办人等提报材料进行完整的信息数据提取,与从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调取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碰撞对比分析,及时筛查出被害公司员工于某、李某这两名具有重大嫌疑的“内鬼”,进一步查实了涉案业务办理中存在的虚构购车假象、虚开购车发票金额等一系列关键作案情节。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涉案“黑户”“灰中介”“内鬼”等相关人员名下所有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交易流水数据进行穿透式审查,查明了所有涉案融资款历经审批发放、接收截留、层层瓜分等多个环节之后的完整流向。

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研讨案情。

至此,一条打着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旗号,实则侵占、瓜分被害公司汽车租赁融资款的犯罪链条在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面前得到清晰呈现,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以于某、李某为首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经查发现,于某、李某自2021年入职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为获取不法利益,他们开始勾结杨某、蔡某从社会上招揽“黑户”,利用这些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借贷但又急于用钱的心理,以“黑户”名义向被害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套取资金。

为防止被公司察觉,于某、李某先是利用套取的部分融资款购买一些低价汽车,并勾结经销商开具高出实际价格一倍多的购车发票,再利用高价发票、虚假购车合同制造“黑户”购买高价汽车的假象,欺骗被害公司发放高额的购车融资款并予以非法控制。高于实际购车价格部分的融资款,被于某、李某以及杨某、蔡某、“黑户”等相关涉案人员层层瓜分,其余融资款虽被用于购买了低价汽车并为被害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购买提取的车辆大多被相关涉案人员非法转卖渔利,涉案车辆经层层转卖后已流向全国各地。

于某、李某伙同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时间长达半年,因作案手段隐蔽一直未被公司察觉。其间,也遇到个别客户向公司举报反映他们的不法行为,他们则从违法所得中抽取部分资金偿还相应融资款予以应付、掩盖,或是冒用客户名义偿还少量分期租金,制造客户正常还款的假象。但随着办理融资租赁购车业务的“黑户”陆续失联并拒绝按期偿还租金,资金缺口不断扩大,相关业务全部出现逾期违约情况,绝大部分融资款无法追回。

高质效审查不枉不纵整治行业乱象

于某、李某到案后,很快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有杨某、蔡某等多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先后立案调查。2023年6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杨某、蔡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将于某和李某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犯罪后果发生的各种介入因素众多,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事实、精准指控追究犯罪,又严守罪与非罪的边界、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是我们高质效审查办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办案检察官王沛向记者介绍说。

在案件办理阶段,检察官紧紧围绕证实作案期间各环节涉案参与人员主观意图、客观作用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审查,综合考虑证据标准、犯罪构成要件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相关涉案参与人员进行分层、分类处置。

对于以自己名义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主观不明确、获利较少且能主动归还涉案资金的“黑户”,检察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犯罪结果有清晰认知且主动作为“工具人”配合他人实施诈骗并参与资金瓜分的“黑户”,作为诈骗犯罪共犯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结合相关证据,认为为他人招募、介绍“黑户”参与诈骗活动并非法获利的“灰中介”,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对于他人以购车为名实施诈骗的情况在主观上属于“心知肚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介绍他人参与、配合实施诈骗活动,已与他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决定对其中层级较高、参与程度较深的作为诈骗犯罪的共犯追加起诉。

2023年11月2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杨某、蔡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6月,分别对孙某、王某等人提出公诉。

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黑户”并无占有、使用涉案车辆的实际需求,为最大限度攫取不法利益,相关涉案人员还勾结不法收车人将涉案车辆予以转卖变现,取得变现款之后以“介绍费”等名义进行瓜分。不法收车人往往利用机动车的特殊属性、打着“质押借款”的旗号收购来源不明车辆,严重影响机动车交易秩序,给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带来一定难度。

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完善证明体系,督促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对非法转卖的车辆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维护被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共计为被害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发放金融风险提示函。

组织从业人员接受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被害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针对该案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该院会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会商、风险提示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涉机动车信贷消费和相关金融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有力整治各类行业乱象,助力铲除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的环境土壤。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郭树合 司宁宁

融资租赁业务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下,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有人盯上了汽车融资租赁

近年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车成为较为流行的汽车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各类汽车金融服务活动也日趋活跃,并受到越来越多汽车行业从业者与广大客户的青睐。然而,随着汽车融资租赁的高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钻了空子。

3月10日,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李某向淄川区法院提起公诉。而在此之前,经该院提起公诉,淄川区法院已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蔡某、孙某等6名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1个举报电话和30笔蹊跷业务

2015年,一家总部位于一线城市、业务范围遍布全国的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山东设立分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客户有购车需求时,该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出资购买车辆并出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照累计3年共计36期的方式向该公司支付分期租金,租期届满后,客户取得车辆所有权,该公司则通过收取客户分期付租金的方式实现营利。伴随汽车消费市场的火爆,该公司业绩大幅增长,发展势头良好。

然而,2022年下半年的一个举报电话,引起了该公司负责人的注意。举报人称在该公司办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时被骗:相关经办人在办理业务时告知其既可以通过“零首付”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又可以得到一笔“好处费”,还告知其可以不按合同偿还购车租金。可其不但没有得到经办人承诺的好处费,实际购买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车辆也不一致,最终车辆也不知去向。

接到举报后,该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这笔业务从表面上看不出异常,但举报人实际购买车辆的信息与该公司系统中显示的车辆信息确实不符,举报人也确实没有得到自己购买的车辆。更蹊跷的是,在公司内部调查期间,该笔业务涉及的10余万元租金被提前归还,涉及的合同也在公司系统中被提前操作结束。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事情肯定不会这么简单。

果然,该公司又查出有29笔业务出现客户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核实后发现与之前被举报的那笔业务情况类似,涉及的29辆汽车全部不知去向,涉及的客户也大多失联。

一家运营良好、前景广阔的公司瞬间陷入困境,不但盈利无从谈起,在业务开展期间提前支出的近300万元购车融资款也面临难以收回的风险,公司负责人随即向淄博市公安机关报案。

查证“黑户”锁定“灰中介”

2022年9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业务的30名客户情况较为复杂。有的客户是基于为朋友或者亲属帮忙的原因配合办理了相关业务、签订了相关合同,其背后的朋友或者亲属才是业务的真正办理者,其对业务涉及的车辆、资金情况毫不知情;有的客户虽然知道自己办理过这样的业务,但其并无买车或租车使用的打算,只是因经济拮据急需借贷资金才在他人介绍下办理了上述业务,事后仅得到少量报酬,购买的车辆也不知去向,之前向涉案公司举报的客户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的客户不但通过办理业务直接获取了资金,还在购买车辆后第一时间将车辆倒卖并从中获利。

公安机关还发现,客户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但大多都曾因借款严重逾期或长期未偿还而被银行或金融机构标记为不良信用记录,也被称为“黑户”。有的客户在办理业务之前经过层层中介介绍,涉案资金往来流水较为杂乱。部分涉案人员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极不配合,或是坚称自己参与的是正常的购车信贷活动,租金逾期、车辆处分均系正常的市场风险和交易习惯,或是辩解自己只是发挥中间介绍作用,对具体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

基于上述案情的复杂性和案件定性方面的不确定性,公安机关及时邀请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依法介入。

“我们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梳理分析30名客户特别是其中‘黑户’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锁定了杨某、蔡某等违法介绍‘黑户’办理业务的所谓‘灰中介’。”淄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沛说,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被害公司交易审批系统内与所有涉案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交易合同、购车发票、车辆保单、经办人等提报材料进行完整的信息数据提取,与从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调取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碰撞对比分析,及时筛查出被害公司员工于某、李某这两名具有重大嫌疑的“内鬼”,进一步查实了涉案业务办理中存在的虚构购车假象、虚开购车发票金额等一系列关键作案情节。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涉案“黑户”“灰中介”“内鬼”等相关人员名下所有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交易流水数据进行穿透式审查,查明了所有涉案融资款历经审批发放、接收截留、层层瓜分等多个环节之后的完整流向。

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研讨案情。

至此,一条打着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旗号,实则侵占、瓜分被害公司汽车租赁融资款的犯罪链条在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面前得到清晰呈现,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以于某、李某为首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经查发现,于某、李某自2021年入职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为获取不法利益,他们开始勾结杨某、蔡某从社会上招揽“黑户”,利用这些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借贷但又急于用钱的心理,以“黑户”名义向被害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套取资金。

为防止被公司察觉,于某、李某先是利用套取的部分融资款购买一些低价汽车,并勾结经销商开具高出实际价格一倍多的购车发票,再利用高价发票、虚假购车合同制造“黑户”购买高价汽车的假象,欺骗被害公司发放高额的购车融资款并予以非法控制。高于实际购车价格部分的融资款,被于某、李某以及杨某、蔡某、“黑户”等相关涉案人员层层瓜分,其余融资款虽被用于购买了低价汽车并为被害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购买提取的车辆大多被相关涉案人员非法转卖渔利,涉案车辆经层层转卖后已流向全国各地。

于某、李某伙同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时间长达半年,因作案手段隐蔽一直未被公司察觉。其间,也遇到个别客户向公司举报反映他们的不法行为,他们则从违法所得中抽取部分资金偿还相应融资款予以应付、掩盖,或是冒用客户名义偿还少量分期租金,制造客户正常还款的假象。但随着办理融资租赁购车业务的“黑户”陆续失联并拒绝按期偿还租金,资金缺口不断扩大,相关业务全部出现逾期违约情况,绝大部分融资款无法追回。

高质效审查不枉不纵整治行业乱象

于某、李某到案后,很快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有杨某、蔡某等多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先后立案调查。2023年6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杨某、蔡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将于某和李某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犯罪后果发生的各种介入因素众多,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事实、精准指控追究犯罪,又严守罪与非罪的边界、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是我们高质效审查办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办案检察官王沛向记者介绍说。

在案件办理阶段,检察官紧紧围绕证实作案期间各环节涉案参与人员主观意图、客观作用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审查,综合考虑证据标准、犯罪构成要件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相关涉案参与人员进行分层、分类处置。

对于以自己名义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主观不明确、获利较少且能主动归还涉案资金的“黑户”,检察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犯罪结果有清晰认知且主动作为“工具人”配合他人实施诈骗并参与资金瓜分的“黑户”,作为诈骗犯罪共犯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结合相关证据,认为为他人招募、介绍“黑户”参与诈骗活动并非法获利的“灰中介”,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对于他人以购车为名实施诈骗的情况在主观上属于“心知肚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介绍他人参与、配合实施诈骗活动,已与他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决定对其中层级较高、参与程度较深的作为诈骗犯罪的共犯追加起诉。

2023年11月2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杨某、蔡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6月,分别对孙某、王某等人提出公诉。

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黑户”并无占有、使用涉案车辆的实际需求,为最大限度攫取不法利益,相关涉案人员还勾结不法收车人将涉案车辆予以转卖变现,取得变现款之后以“介绍费”等名义进行瓜分。不法收车人往往利用机动车的特殊属性、打着“质押借款”的旗号收购来源不明车辆,严重影响机动车交易秩序,给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带来一定难度。

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完善证明体系,督促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对非法转卖的车辆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维护被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共计为被害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发放金融风险提示函。

组织从业人员接受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被害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针对该案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该院会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会商、风险提示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涉机动车信贷消费和相关金融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有力整治各类行业乱象,助力铲除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的环境土壤。

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郭树合、司宁宁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融资租赁公司

你了解融资租赁吗?关于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你是否可以理清它们之间的区别?这篇文章里,作者从定义、类型、业务流程等方面做了解读,一起来看。

提起融资租赁,相信大多数人是不清晰的,今天我从融资租赁的定义、关键角色、类型、业务流程来进行下逐一说明,希望能让你快速地了解清楚什么是融资租赁,并且能够区分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的区别。

一、定义及特点

融资租赁是一种租赁形式,通过这种方式,被称为承租人(Lessee)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租赁协议获得对特定资产的使用权,而租赁资产的所有权通常归租赁公司,即出租人(Lessor)。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资金以购置特定的资产,而承租人则通过支付租金来使用这些资产。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包括:

资产所有权: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拥有资产的所有权,而承租人获得资产的使用权。这与其他形式的租赁,如经营租赁,有所不同。租金支付: 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周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金通常包括本金和利息的组成部分,以用于偿还租赁公司购置资产的成本。购买选择权: 在融资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具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购买价格通常是提前在合同中确定的,可以是事先协商的固定价格或者根据市场价值确定的价格。租赁期限: 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通常与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相当,这使得融资租赁适用于长期使用的资产,如设备、机械、商用车辆等。会计处理: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GAAP),融资租赁要求将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租金支付分为利息和本金两部分,分别计入损益表中的财务费用和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获取资产并分期支付的融资方式,允许企业在不直接购买资产的情况下利用资产。这对于提高流动性、降低购置成本和灵活应对资产更新换代需求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二、参与角色

在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中,涉及到的主要角色通常包括以下几个:

承租人(租赁人): 承租人是企业或个人,他们通过融资租赁协议租用资产,使用资产而支付租金。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通常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购买资产。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资产负有类似所有权的责任。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出租人是提供资产并租给承租人的实体,通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或银行。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持有资产的所有权,而承租人负有租金支付的责任。在融资租赁结束时,出租人通常可以选择将资产转让给承租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供应商: 供应商是提供实际资产的实体,通常是生产或销售资产的公司。融资租赁协议可能是在承租人和供应商之间达成的,供应商向出租人提供资产,然后出租人通过租赁协议将其租给承租人。审计/会计专业人员: 在融资租赁中,会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专业的审计和会计人员来确保符合会计准则和法规。他们负责计算和记录租金支付、折旧、利息等相关会计条目。法务顾问: 融资租赁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合同,包括租赁协议、法律文件等。法务顾问通常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确保协议符合法规,并保护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益。保险公司: 承租人通常需要为租赁期内的资产投保,以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确保在发生损失时得到合理的赔偿。

以上角色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确保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符合法规和合同规定。每个角色的职责和责任都是租赁交易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

三、融资租赁类型

融资租赁的类型主要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来划分。

以下是融资租赁的一些常见类型:

1. 根据租赁期限分类短期融资租赁: 租赁期限相对较短,通常不超过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通常可以选择继续租赁、购买资产或者归还资产。长期融资租赁: 租赁期限较长,通常接近或等于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通常有购买资产的权利。

2. 根据租赁人权利分类单一购买期权融资租赁: 租赁人在租赁期满时有权购买资产,这通常是一种固定的购买价格。续租期权融资租赁: 租赁人在租赁期满时有权继续租赁资产,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续租条件。

3. 根据购买选择权分类有保证购买选择权融资租赁: 租赁人在租赁期满时有权以预定价格购买资产。无保证购买选择权融资租赁: 租赁人在租赁期满时没有强制购买资产的义务,购买选择权通常是可选的。

4. 根据资产类型分类设备融资租赁: 涉及到各种设备和机械的租赁,例如生产设备、IT设备等。商用车融资租赁: 包括车辆租赁,如卡车、公共汽车、轻型商用车辆等。不动产融资租赁: 涉及到房地产和其他不动产的租赁,如办公楼、工业厂房等。

5. 根据税收影响分类财务租赁(Finance Lease): 在税务上,承租人通常可以将租金支付视为财务费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 在税务上,租金支付通常被视为经营性费用,税收处理相对较为简单。

这些分类方式并非互斥,一个融资租赁协议可能同时具有多种特征。企业在选择融资租赁类型时通常会根据其资产需求、财务状况和税务策略来确定最适合的形式。

四、融资租赁的业务流程

融资租赁的流程包括多个步骤,涉及到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租赁人)之间的合同谈判、资产购置、租赁支付等过程。以下是融资租赁的一般性流程:

1. 需求分析承租人角度: 承租人首先确定其对特定资产的需求,例如设备、车辆或不动产。融资租赁公司角度: 融资租赁公司评估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和租赁请求,确定是否愿意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2. 合同谈判承租人角度: 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商讨租赁条件、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购买选择权等相关事项。融资租赁公司角度: 融资租赁公司评估风险,协商租赁合同细节,确保合同符合法规要求。

3. 信用评估和审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对承租人的信用评估,以确定是否同意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审批流程涉及评估租赁请求的合理性、风险、合规性等方面。

4. 确定租赁资产承租人确定需要租赁的具体资产,这可能涉及到与供应商的协商和购置谈判。融资租赁公司可能直接购置资产或与供应商合作。

5. 租赁合同签署

双方就租赁条件、租金支付计划、租赁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签署正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6. 购买资产和交付融资租赁公司购置资产,成为资产的拥有者。资产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开始使用资产。

7. 租金支付

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周期支付租金给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本金和利息。

8. 维护和保险

承租人负责对资产进行维护,并通常需要购买保险来覆盖资产的风险。

9. 租赁期结束

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购买资产、续租、或者按合同规定将资产归还给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的具体流程可能会因融资租赁公司的政策、合同条款以及资产种类而有所不同。在整个流程中,及时沟通和透明的合同细节是确保顺利交易的关键。

五、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的区别

1. 机构性质不同。融资租赁公司是一般工商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打个简单比方,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2. 商事属性不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制,先证后照。

3. 业务性质不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其与商业银行是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能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成本低,资金吸纳能力强,其与商业银行属于金融同业的关系。

4. 监管主体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金融租赁公司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监法实施监管。

本文由 @马玉刚 原创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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