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义是什么
严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系指在进行涉及到工程建设、设计以及施工、监理等诸项内容的过程当中,若有行为人违反了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以至于降低了工程的整体质量标准,最终导致了重特大的安全事故发生的,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严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所强调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国家所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并且其行为是否已经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例如导致了大量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等等。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吗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议题,我们认为其应该被视作一种专属性质的物权,具有明显的物权特性,因此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范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具体来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赋予特定的建设工程承包方的一项权利,当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时,该承包方有权在债权清偿的序列中优先于抵押权以及其他类型的债权获得清偿,这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三、工程项目可以委托
工程项目直接委托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紧急状况:在面临突发性的紧急情况,如需立即展开抢险、救灾等紧迫的施工任务时,可直接进行委托,无需经过招投标流程;
2.小规模工程: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业主的规模、财务实力等具体情况,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直接进行委托,无需进行公开招标;
3.专业性较强或具备特殊性质的工程:针对部分工程项目具备特殊性质或者需要特定专业技能的情况,可直接进行委托,无需进行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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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工程项目可以委托个人施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