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可以够随时领取提存物吗
债权人有权随时领用提存之物,但如债权人尚欠债款于债务人,且未还清或未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应按债务人要求拒发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日起五年不主张则失效,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属国库。
法律另有规定者亦同。
二、民法典中债权人能不能将质押物变卖
关于债权人能否径直出售质押物品的问题,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若债权人为质权人且债务人身负未偿还之债时,在征得出质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对质押物品进行相应变更。
当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商,选择以质押财产进行折价处理,亦可通过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获得的款项来优先受偿。
在质押财产进行折价或变卖时,应当参考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三、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主动解除债权之确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首先,解除权必须来自于债权人的真实意图表达,无论是通过口头形式还是书面文件,均应得到其清晰而明确的表达准许;其次,债权人所做出的解除债权声明应当被视为不可撤销的决定,这意味着一旦被正式传达至负债人手中,即会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再次,解除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明确指向负债人,若债权人与第三方共同表示解除,则此种情况下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此而消除;最后,债权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拥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度,无行为能力者或受限行为能力者,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不得擅自进行解除行为;此外,当债权人被宣告破产之时,由于其无法随意处置自身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同样无法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债权人解除负债人的债务行为将被视为无效的债务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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