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被追加执行偿还债务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实际上是合同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合同关系并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责任负担。
作为一个企业法人主体,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益,并能享受到相应的法人财产权利。
当公司面临对外负债的问题时,公司将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仅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度来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则需要根据其认购的股份数量来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超越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的限制,转而采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形可能会触发这一制度的应用:第一,当公司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其所欠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那些尚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在公司设立之初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若股东在出资之后又采取了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等行为,从而导致公司丧失履行合约的能力,那么这些股东应该在其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混同现象时,股东或其他相关公司都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如果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债务,给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那么这些股东也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被追加,与诉讼无关,算案外人吗
在特定环境中,确实有权力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为被执行人。
需明确指出,企业本身即为法人实体,法人作为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所拖欠的债务理应由该法人负起清偿之责。
倘若经过司法途径进行了审判程序且法院已进入执行阶段,则法定代表人的资产必将列入强制拍卖的范围之内。
至于案外人,他们并非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直接参与方,然而却可能会因判决结果而感到利益受损或获得利益,因此与当前案件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利害关系。
三、公司股东变更担保还有效吗
在公司股东变更之后,其原有的担保合同依然保持其有效性。
另一方面,尽管借条之上只有担保人签名而并无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存在,但实际上这种情况下,借款与担保之间的关系亦不乏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
对于公司这一法人组织来说,内部的股东变更并不会动摇其在对外活动中所担负的担保责任。
原因在于公司作为一个拥有独立财产权利以及法人身份地位的实体,完全能够凭自身所有的财产向外担保债务。
在法律层面上来讲,除非在担保协议中明确指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出现变更情况,否则公司所应负的担保责任将不受影响。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中应当包含诸如被确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量等关键性条款;如若这些要素在担保合同中未能得到明确界定,那么其担保的有效性便可能会有所削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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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公司股东变更担保还有效吗,公司担保后股东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