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保证合同有名合同还是属于无名合同
保证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则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保证合同设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明确了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则,包括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的承担等具体内容。
由于《民法典》对保证合同的名称及具体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保证合同属于有名合同,而非无名合同。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保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二、民法典合同编之保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明确主债权具体性质及金额大小,这是保证责任的基础。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确定债务人应在何时履行债务,关系到保证人何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方式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和顺序有所不同。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可由当事人约定具体范围。
(五)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可能免除保证责任。
此外,双方还可约定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约定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当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更符合公平和保障保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这避免了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轻易地承担较重的连带保证责任,防止债权人不合理地扩大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从而维护了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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