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大学生涉嫌聚众斗殴,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不起诉(无罪),大学生斗殴留案底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言悦


  准大学生涉嫌聚众斗殴,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不起诉(无罪)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嫌疑人王某的父母找到本律师,称王某今年高中毕业,被河南一大学录取,开学之前为了挣点学费,来天津一家连锁饭店打工,在饭店当服务员,由于在打工期间,店长说有几个顾客恶意来饭店碰瓷,已经是第二次了,在饭店店长的授意下,包括王某等在内的15名员工参与了打架,造成三名被害人不同程度的轻伤或者轻微伤。目前羁押在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嫌疑人的父母数度哽咽,觉得自己对不起孩子。

  律师介入办案简述:

  正式签订委托手续后,因为聚众斗殴罪是性质很严重的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基于此,本律师感觉到责任重大,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王某,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会见。本律师对整个案件有了充分的了解,第一时间与承办的警官取得联系,对案件的整个过程、王某的情况及王某在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充分的沟通(见附件:取保候审申请书)。

  考虑到王某的情况特殊,因为学校开学在即,建议家长第一时间与录取王某的学校取得联系,开具了王某被该大学录取的证明。用以证明对王某取保候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接受委托的第三天,本律师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和证明,并再次就取保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承办警官交换了意见,提交取保候审的次日,被办案机关批准准予取保候审。

  经申请,王某可以准时到大学报道,王某保住了自己的学籍。

  按照程序,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可以看到全案的卷宗,经过对高达2000多页的卷宗(本案人数多,退回侦查两次)的多次查阅,最终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令人欣喜的是,检察院对王某提出不起诉的检察意见。也就是无罪。

  附: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秀章,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31946*****。

  申请事项:

  对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本人及其父亲王某某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父母愿依法为王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王某不具有主观犯故意。

  1、案发当晚,王某正在宿舍准备休息,店长到王某等人的宿舍要求王某等人去打架的,在会见时,王某明确向申请人表示,“当时我根本不愿意去,但是,别人都去了,我不去说不过去,我和另外一个大爷是在其他人周后才下楼的,当时去也是没办法,去看看吧,不然说不过去”。王某等人所携带的棍棒都是店长给他们准备的,是遵照店长的指示才携带了棍棒。

  2、到了案发现场,王某发现双方打了起来,虽然手中带着棍棒,但是并没有动手,也印证了王某所陈述的没办法,迫于店长的压力才过去“演戏”的说法。

  二、王某尚年幼,对社会认知,尤其是对法律的认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王某1998年6月16日出生,案发时刚过18岁生日,只是一个刚刚高中毕业的孩子,虽然年龄因素不是其逃脱法律惩罚的理由,对法律的无知也不是承担责任挡箭牌,但是其情可悯,王某之所以到案发现场,首先,他不认为到现场是违法行为,只是认为我到了现场,只要不动手,就和我没关系;其次,他在现场确实没有动手。申请人会见王某时,除了王某感到伤心难过外,对自己涉嫌犯罪感到非常不理解。

  三、王某是一个孝顺,懂事的孩子,2016年高考之后,在别的孩子放松的时候,在好多孩子还在父母跟前撒娇的时候,王某选择了担当,选择来天津打工,为父母分担一些生活的压力,挣一些学费,他的这种精神或者是品质应当为社会所弘扬,是社会的正能量,此次被羁押,已经是对王某最大的教训,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四、王某已被河南xx大学,报道时间已到,时间比较紧迫。

  经过十多年的寒窗苦读,王某被河南xx大学录取,虽然学校不是特别好,但是,对于一个农村的孩子来说,上大学基本上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整个家庭的希望和骄傲,家属得知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迅速与商丘工学院取得了联系,将王某目前的处境向学校领导做了详细的汇报,学校领导也比较同情王某的遭遇,为王某开具了证明,报道时间可以适当的延后,但是,学校也有规章制度,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周。如果不对王某取保候审,他将无法到学校报道,他将失去继续上学的宝贵机会,对王某本人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也不符合刑事立法的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五、王某目前在看守所情绪低落,在会见时,数度落泪。

  王某从小就是一个听话的孩子,在高考结束后,选择打工挣钱,本来是想为父母分忧,但是,钱没挣到,自己的前程也受到影响,每每提到家人,王某都有点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涉嫌犯罪是一个年仅18岁的孩子无法承受的,尤其是对一个农村的孩子。

  综上所述,王某的情节轻微,不具有犯罪故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

  此致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申请人: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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