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合同具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以下几种合同可能产生留置权。
(一)保管合同。保管人在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时,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例如,甲将物品交由乙保管,约定保管费为100元,到期甲未支付,乙有权留置该保管物。
(二)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比如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到目的地,货主未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可留置货物。
(三)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例如服装厂按照客户要求加工一批服装,客户未支付加工费,服装厂可留置这批服装。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留置权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二、留置人员家属可以探视吗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在留置期间,家属一般不可以探视。
这是因为留置是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留置场所实行严格的管理规定,限制家属探视有助于防止可能出现的干扰调查的情况,例如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监察机关需要在一个相对封闭、有序的环境下对留置人员进行调查、讯问等工作,以确保准确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处理案件。
三、留置与不留置案件区别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留置案件与非留置案件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案件性质方面。留置案件往往涉及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性质较为严重,比如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公权力廉洁性的行为。而非留置案件包含各种类型的民事、刑事(非职务类犯罪)、行政案件等,范围更广,性质多样。
2. 调查程序不同。留置案件由监察机关依法按照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有其独特性。非留置案件依据不同类型案件分别遵循民事、刑事诉讼法或行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或审理,例如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不同阶段的程序。
3. 处理结果不同。留置案件调查终结后,可能会根据违法犯罪情节作出政务处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处理。非留置案件则根据各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刑事判决(定罪量刑或无罪释放)、行政决定等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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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留置与不留置案件区别,留置后不移送司法机关使用哪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