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是什么意思,先刑后民原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盈汐

先刑后民是什么意思,先刑后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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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

新京报讯(记者 何强)“刑事立案环节是民营企业家面临刑事风险的开始。应把好刑事立案关,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管辖标准,在理念上区分诉讼程序上的‘先刑后民’、案件定性上的‘先民后刑’以及审理案件中的‘边民边刑’。”近日,在广东省高院召开的最高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十六期案例大讲坛上,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黄河作出上述表述。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此次案例大讲坛上,来自办案一线的法官检察官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律师代表,从程序法、实体法上就如何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和民营企业的产权平等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记者现场了解到,多名参会人员呼吁司法机关要改变“先刑后民”思维定势,要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入罪即诉,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家现实刑事风险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家

记者注意到,此次研讨的10个案例中,有8个刑事案件,其中7个为无罪案例,包括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企业涉案一旦处理错了,对企业和企业家造成的后果很不一样。“张文中、顾雏军想当年都是知名企业家,今天还能东山再起吗? 国有企业的案件搞错了,坦白地说,仅仅是对企业家个人的影响。”

他表示,从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类型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往往为了生存、为了获取平等的发展机会而可能从事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比较多的有虚假注册、偷税漏税、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但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家犯罪,主要涉及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密切关系决定了民营企业家一旦被立案侦查,不仅对企业家本人也对企业影响极大,甚至是破坏性影响。但对国有企业来说,这种影响不存在,把老板抓了,国有企业照样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秀梅的研究印证了顾永忠的说法。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至2018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从902件上升至2222件,涉案人数从1099人上升至2773人,呈递增态势。统计称,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五大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王秀梅称,“民营企业家面临的现实刑事风险,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家。”

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朗胜表示,民营经济这些年发展实现了现代公司制结构,但尚有大量民企还是中小微规模,没有完成公司制结构改革,产权不够明晰,责任人不太清晰,有些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划分不太清。“一个小的民营企业可能因为一个人的被捕而垮掉了。”

司法机关应改变“先刑后民”思维定势 慎用刑法

“刑法几经修改,最终确定了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来看,我对这些原则体会越来越深刻。”多年从事立法工作的朗胜表示,在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依法办理,更要坚持审慎原则,对民营经济案件的一些行为判定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违反法定程序。

“刑法具有补充性的特征,是对行政法和民商法的补充,对企业家可能涉嫌犯罪的,首先考虑不动用刑法。”王秀梅也认为,司法机关要改变“先刑后民”的思维定势,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把企业家行为还原到违法犯罪发生的特定历史时期,慎用刑法。

“检察机关肩负着启动追诉程序、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但检察机关更应该监督那些不应以犯罪论处、不必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来自办案一线的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称,要防止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混淆,这两者之间隔着罪刑法定等多重因素。

沈丙友表示,要注重纠纷解决的可选择性,凡是民商事手段、行政手段能解决的经济纠纷,决不能用刑事手段解决。检察机关应该利用立案监督、审查起诉等程序,防止用刑事处罚插手民事纠纷;要分清行为的实质,不能错误地将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案件。

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坚持用商事思维规避刑事思维。“在经济犯罪或民事纠纷拿不准的情况下,国家追诉不能‘抢跑’更不能‘越位’,不能涉罪即诉。何妨‘让子弹飞一会儿’?” 沈丙友说。

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 不能入罪即诉

沈丙友强调,追诉犯罪应高度关注民营企业家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作用,不能入罪即诉,做好刑事违法与国家追诉的价值判断。“刑事违法并不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可诉可不诉的,不提起公诉。”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认为,要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要担负起更大职责,应该有更多取保候审案例,这对民企保护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关押一个国企老总,对国企不会有太大影响,但民企老总突遭关押,对企业影响非常大。”

肖胜方还提出,在涉民企和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中,目前存在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导致辩护时无法交叉询问。法院应在立法层面有更多自主权,确保证人出庭。“特别在当下公开审判直播的情况下,确保证人出庭,能倒逼侦查环节更加规范,减少冤假错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称,检察机关需要严格把握逮捕的条件,“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作为适用逮捕的基础性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适用逮捕的否定性的条件,社会危险性作为适用的核心要件并且适用比较高的证明标准。”

应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不因个人过失而使企业倒闭

“进入刑诉程序的案件,在强制措施适用、刑法处理等方面,应该在司法裁量权范围内应给予民企和民营企业家‘优惠’。”顾永忠称,能不拘捕的就应不拘捕,能不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措施的就不采取或少采取,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能不判实刑的就不判实刑;在财产方面,能分期、延期执行的,就分期、延期执行。

“这些都在司法裁量权范围,并不违法。但这样做,无论是对案件本身处理、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保护,还是对社会稳定维护,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顾永忠说。

全国人大代表、远光集团董事长蔡仲光也建议,司法机关不要随意牵连合法财产,要保障涉案企业正当权益,应当正确区分企业正当财产以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不规范经营的现象相对较多,涉案的几率也高,由于中小企业财产有限,一旦涉案,“查封、扣押、冻结”等在中小企业身上体现的频次也是最高的,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企业财产;企业违法的,不能牵连个人财产;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

“民营企业家出现违法犯罪,除了企业家个人问题外,还与当时当地的政治生态、经济环境和社会风气有很大关系,甚至是个别腐败官员的卡拿索要直接造成了企业家的无奈之举。现实情况往往是,一个人就是一个企业。企业家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一间企业倒闭,企业倒闭直接影响到众多企业员工和家庭。”在蔡仲光看来,司法机关对有不规范行为的民营企业家除有法律惩戒外,还应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当时的政治、经济政策和当时的历史环境,在定罪量刑、决定刑罚方式方法时,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最高法院大法官胡云腾表示,加大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平等保护当双管齐下,一是及时完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把国家政策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保障到位、实施到位;二是继续再审纠正相关涉产权冤错案件,切实做到依法纠错,让正义不再迟到。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重要作用,深入研讨挖掘司法案例价值,回应时代和社会发展需求,助力严格公正司法,服务民营企业司法保护。

新京报记者 何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陆爱英

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

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

在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处理上,“先刑后民”一直被视为一项原则。但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理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看,“先刑后民”都不应作为一项处理民刑交叉诉讼的原则。在具体处理民刑交叉诉讼时,应当首先考虑彼此之间是否有先决关系。在相互之间存在先决关系时,作为前提的诉讼可先行,另一诉讼应予以中止,等待前提诉讼的审结。将先决关系作为原则,考虑的是社会对裁判一致性的认同与追求以及司法制度的现实。但先决原则不是绝对的,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不可以因为具有先决关系的前提诉讼的迟延而使另一诉讼受到过分迟延。在民刑主体交叉的诉讼中,当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先决关系时,由于诉讼主体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在并行的民事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可以考虑将民事案件移至刑事审判庭,在同一审判庭适用不同程序,实行“先民后刑”的审理,以维持同一事实认定的一致性。

先刑后民的十个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交织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律原则“先刑后民”常常被提及。那么,你真的了解“先刑后民”原则吗?它究竟适用于哪些情况?又有哪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原则呢?以下内容希望对感兴趣的您有所帮助。

一、“先刑后民”原则的内涵与适用条件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先等待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再由法院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然后再审理涉及的民事责任,或者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单独审理判决其中的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主体关联、事实关联和标的物关联。即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同时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且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有决定性影响;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财物同时也是民事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

二、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

“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中。这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若存在民事纠纷,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在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时,应中止民事诉讼,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的原则。

三、案例分析

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先刑后民”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案例一:盗窃案与安保责任纠纷

刘女士春节去外地旅游,回来后发现家中被盗,报警后公安机关一直未能侦破案件,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追究其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主张“先刑后民”,最终被法院采纳,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分析:在此案例中,虽然仅有盗窃这一事实,但该事实引起了盗窃罪的法律关系与物业公司安保失责的法律关系。由于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其处理结果将对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法院采纳了“先刑后民”原则。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与赔偿纠纷

俞先生驾二轮摩托车搭载儿子与一辆小车相撞,俞先生当场身亡,儿子重伤,肇事司机逃逸。俞先生家人将车主告上法庭。在肇事司机未归案、刑事部分未定案的情况下,扬州中院以“先民后刑”定赔偿,终审判决赔偿55万元,让伤者得到了及时救治。

分析:此案虽被视为对“先刑后民”的重大突破,但需注意,其适用条件特殊,即刑事案件久拖不决且民事案件不依赖刑事结果。在此情况下,为保障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采取了“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


四、办理相关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办理“先刑后民”相关案件时,重点问题包括事实查清与证据收集、责任认定与划分。难点问题则在于程序衔接与协调,以及当事人权益保障。如何确保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如何避免程序滥用和拖延诉讼进程,都是办理相关案件时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五、律师应对策略

面对“先刑后民”相关案件,律师应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首先要深入了解案情与法律关系,明确案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其次要积极参与刑事诉讼,确保刑事案件的查清与证据收集。同时,还要提前准备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以便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及时启动民事案件审理。最后,要密切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先刑后民”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通过深入解析其内涵、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案例的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同时,面对办理相关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律师应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诈骗为什么要先刑后民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以高质量裁判文书助推北京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法院连续第九年在全市法院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从全市三级法院推荐的裁判文书中,评选出获奖裁判文书10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五篇

李某甲与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轩某某执行复议案

承办人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涛法官



文书名称:李某甲与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轩某某执行复议案

案 号:(2022)京执复104号

法 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 办 人:公涛

案件类型:执行


感言


执行工作看似只需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事项操作即可,但实际上远没有那么简单,很多执行案件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不同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其中引发的纠纷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执行裁判是执行程序中相关纠纷的救济程序,虽然作出的是裁定,但并不代表都是简单的执行程序性问题,很多案件往往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相关法律问题,其复杂程度不亚于诉讼案件。本案就涉及比较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即民事案件确定合同债务人依据合同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相关刑事案件又认定合同债务人之外的主体以合同债务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未认定合同债务人构成犯罪并判令承担退赔责任的情况下,民事案件是应当并入刑事案件执行,还是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执行。执行实践中,受“先刑后民”固有思维的影响,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存在交叉时,在处理上往往简单化,即民事案件一律停止执行,要求当事人就其民事权利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寻求救济。而本案裁定通过扎实的论证和充分的说理,在厘清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确立了本案所涉情形之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执行,同时避免债权人重复受偿的执行规则,对相关执行案件的办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专家点评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第四届北京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委、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联副主席

刘红宇



刑民交叉是当前执行实践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受“先刑后民”固有思维的影响,当执行中涉及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时,一些法院在处理上往往简单化,即民事案件一律停止执行,要求当事人就其民事权利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方式寻求救济。本案则在厘清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确立了本案所涉情形之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执行,同时避免债权人重复受偿的执行规则。本案裁定规范严谨、层次分明、论证深入,努力做到事理、法理、情理有机统一,既使裁判结论极具说服力,又生动诠释了“为人民司法”的裁判理念。难能可贵的是,在以效率优先为基本遵循的执行裁判类案件中,本案裁定释法有力,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司法产品的需求,也对涉刑民交叉执行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强指导性,以能动司法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


#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李某甲依据其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某担保公司出具的《承诺担保函》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向李某甲归还借款本金85万元,支付利息3.15万元。2018年5月,李某甲依据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未发现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依据李某甲的申请,以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轩某某系该公司股东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裁定追加轩某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轩某某名下房产一套。

李某甲在申请仲裁前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某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要求查处。2019年5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李某乙、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从某、轩某某以某投资公司名义进行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9年12月,执行法院以李某甲已作为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参加诉讼、向该院撤销执行申请为由,裁定终结仲裁裁决的执行。

2020年11月至12月,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上述人员以某投资公司名义与包括李某甲在内的234名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某担保公司名义承诺担保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总损失金额近6000万元;判处李某乙、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从某、轩某某有期徒刑及罚金,责令李某乙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刑事判决未责令轩某某承担退赔责任,且认定某投资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认定李某甲的投资金额为130万元、已返还金额为52.8 万元、损失金额为77.2万元。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后,仅执行到位60余万元,且未向李某甲发还款项。

2021年3月,李某甲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执行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和刑事判决涉及同一事实,李某甲已作为被害人参与到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其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遂裁定驳回李某甲的恢复执行申请。李某甲不服该裁定,申请复议。


精彩段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甲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恢复对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应否予以支持。对此本院认为应当支持李某甲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中,刑事案件与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相关刑事判决系认定李某乙、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从某、轩某某以某投资公司名义订立《借款合同》、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判令李某乙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而在仲裁案件中,李某甲是请求某投资公司和某担保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和《承诺担保函》分别承担合同责任及担保责任,仲裁裁决确定的是某投资公司和某担保公司向李某甲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29条的规定精神,刑事裁判认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合同相对方作为受害人以行为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合同相对方对行为人主张权利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如果合同相对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依据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即刑事裁判认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能当然排除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依据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既然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相关裁判结果也应分别执行。故李某甲有权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某投资公司和某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李某甲在撤销执行申请后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恢复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本案中,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借款合同》和《承诺担保函》不存在无效事由,该仲裁裁决也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法院因李某甲撤销执行申请于2019年12月裁定终结执行,李某甲于2021年3月申请恢复执行,李某甲的恢复执行申请未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刑事案件与仲裁案件确定的责任范围不同,虽然刑事案件包含了李某甲申请仲裁的《借款合同》,但刑事案件在认定李某甲的损失金额时依据的仅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而仲裁裁决确定返还李某甲的款项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无法全部并入刑事案件执行。

第四,从法理上讲,各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任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本案中,就借款本金而言,李某乙、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基于犯罪行为而对李某甲负有退赔返还义务,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则基于合同关系对李某甲负有给付义务,各债务人构成不真正连带关系。如果李某甲从刑事案件获得清偿,则应在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作相应的扣减,以免其重复受偿;如果李某甲从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获得清偿,则其对李某乙等人享有的权利在同等金额范围内转归向其清偿的某投资公司或某担保公司。从目前查明的情况看,李某甲并未从刑事案件中受偿(最终的受偿比例也会很低),其有权依据仲裁裁决向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主张权利。

第五,从实际效果来看,如果认定李某甲只能向相关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责任人主张权利,在相关刑事判决没有判令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承担退赔责任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的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名下即使有财产可供执行,也因刑事判决的存在而被免除了对李某甲负有的合同义务,这明显违背基本的公平原则。虽然对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恢复执行也可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但这并不是拒绝恢复执行的正当理由。


编辑:肖飞

审核:张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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