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登记在一方名下实为对方出资的股权归属问题,房屋一方出资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惠玲

  一、案情简介

  2008年5月,黄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为办理结婚事宜,达成《婚姻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2008年10月16日,黄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

  2009年8月7日,黄先生向张女士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50万用于投资A公司股权,占比1.0638%,该股权及股权衍生的所有权益全部归张女士所有,与黄先生无关。

  2012年7月,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A公司股权归其所有,系其个人财产。

  二、争议焦点

  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的股权是否张女士个人财产?

  三、裁判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股权及股权衍生的所有权益归张女士个人所有。

  四、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关于股权归属问题,根据《借据》的约定表述,“黄先生用50万元购买股权后,该股权及股权衍生的所有权益全部归张女士所有”,故该《借据》可视为张女士、黄先生就股权的出资、登记与权益归属所达成的合意,虽然《借据》中表述为借款,但结合借据的前后表述,可以确认黄先生在出具《借据》时双方的本意应为黄先生名下的股权是为张女士出资,因此,判决该股权及股权衍生的所有权益全部归张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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