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律师|劳动者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鲁然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张先生入职A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

  2015年6月,A煤矿公司因政策原因停产,张先生离岗前检查未发现职业病。

  2015年12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张先生为煤工尘肺壹期合并肺结核。

  二、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1、张先生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劳动者可以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进行工伤认定,第一、曾经在职时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第二、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再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2、劳动者向什么部门进行职业病诊断,不服职业病诊断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诊断部门一般是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以上的卫生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卫生部门申请再鉴定。

  三、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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