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起诉了怎么处理,信用卡起诉到法院还可以协商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锦

信用卡起诉了怎么处理,信用卡起诉到法院还可以协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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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起诉后无力偿还怎么办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丨消金界

之前我们关注了银行用发行不良资产ABS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但因为催收回收率连年降低,最终效果大打折扣。

在业内,处置不良资产时,银行还可以司法诉讼。但“威力”更强的司法诉讼,效果到底如何呢?

消金界注意到,近日,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大量的信用卡纠纷诉讼被法院驳回,理由竟然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

根据被驳回案件来看,无论是浦发银行的还是中国银行的,涉案信用卡纠纷金额都比较大,尤其是中国银行,单个信用卡欠款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个别甚至超过30万元。

在招行发行的不良资产ABS中,最大一笔信用卡不良是22万元,作为纯信用贷,单笔30多万元的不良绝对算高额。

但这些债务,最终连持卡人都找不到,让人甚是惊讶:银行的风控到底是如何做的?

在进一步了解相关案件后,消金界发现,目前信用卡纠纷诉讼现状的确有些尴尬——要么是找不到债务人,要么找到了但债务人不出庭,只能缺席审判,要么就是即便债务人出庭,也表示“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这是否意味着,对银行来说,诉讼作为处理不良的一种方式,效果也无法保证?

如果真是这样,面对越来越多的信用卡不良债务,可真是雪上加霜。

尴尬现状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以及各区的法院,利用简易程序,集中开庭审理了一大批信用卡纠纷诉讼案件。

其实这种审理方式本身,就反应了信用卡纠纷诉讼目前的一个痛点,这个痛点是程序上的——信贷市场不良率的攀升,造成此类案件数量巨大,法院已经变得难以招架。

面对如此巨量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依然根据审限,要一一经过民事诉讼、执行程序,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法院只能采取简易程序、集中审理。

聚焦案件本身,消金界发现,大量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被法院驳回,原因都是根据银行提供的信息,法院无法确认被告信息的真伪。

以一件浦发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为例,邓某浦发银行信用卡发生透支之后,浦发银行向其催款无果,将邓某起诉至法院。

但是法院审理时发现,根据浦发银行提供的被告住址信息,诉讼文书送达不了,而且浦发也提供不了更多身份信息,法院无法确认信息真伪。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银行不能证明被告人真实存在,法院就只能驳回起诉。

类似情况,近期两大银行出现得比较集中,而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大,少则6、7万元,多则30多万元。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服务部李晨律师对消金界表示,没有有效的送达地址或没有身份信息,是法院驳回起诉的形式上的原因而已,被驳回的真实原因每个法院的做法都不一样,但是对律所来说,其实也非常容易解决,比如申请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或者去公安局调取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除了被驳回的情况,绝大多数的信用卡纠纷诉讼案件,都是被告缺席审判。

当然也有极个别的出席审理,或者出具书面的辩护意见,但也都是表示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最好的情况就是表示愿意协商还款。

这是否意味着,用司法途径解决信用卡纠纷,就很难起到作用了呢?

诉催结合成新趋势

一般来讲,银行处置信用卡不良资产,主要有三种方式——自催、诉讼、外包催收。这三种方式各有适用范围。

逾期90天以内且比较好催收的,银行自己的自催团队催收,其余要么外包催收,要么走司法诉讼。

目前,在监管整顿和经济下行压力下,催收回收率大幅度下降,而诉讼也同样面临尴尬处境。

体量过大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让法院感到头疼,而且走司法途径,银行主张的息费,在本金的基础上年化超过24%的部分,即便被告缺席审理,法院也会予以免除。

一边是不良高企,一边是催收与诉讼的困境,消金界了解到,面对这种情况,银行越来越多的采取“诉催结合”的方式。

李晨律师表示,传统的模式下,先是银行自催,然后到外包,之后是诉讼,一般都是第三方催收效果不好后才开始采取司法手段。

但现阶段越来越多开始采取诉催相结合的模式。

具体做法是,银行委外后,同时开始催收和诉讼,利用诉讼给债务人造成的司法压力来补给催收,而催收效果好的案件,在诉讼上又以调解或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

两者相结合的模式对银行来说是比较好的。

这也让“催收”的定义变得宽泛。

李晨认为,如果只是打打电话、发发短信,施加压力让债务人还款才叫催收,那诉诸法律就是必然的。因为催收效果肯定是有限的。

但如果认为催收就是要达到回款目的,一切达到回款目的的方法都是催收的话,那诉讼未尝不是一种催收的手段,而且是一种经过法律正面评价的、效力非常强大的催收手段。

当消金界问到,“诉催结合”效果时,李晨律师表示,对于真的身无分文的债务人来说,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包括执行惩戒措施,也无法让他们变得有钱来还债,执行效果短期来看自然无法得到体现。

但现在没能力也不代表未来没能力,通过法律途径银行拥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待债务人“东山再起”,银行仍可实现自己的债权。

而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自然不用多说,不管是通过告知执行后果施压,还是执行惩戒措施,执行就是最好的催收。

可以看到,当单一的方式越来越不给力的情况下,催收与诉讼两种方式开始合流。

对于银行来说,不良回收是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连监管近期都在喊话,要重视可能爆发的不良率。

然而,被逼出来的“诉催结合”新趋势,能逆转越来越低的不良回收率吗?

信用卡起诉了还能协商还款吗

今天(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卡规定》回应社会关切,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银行卡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的多样性、复杂性,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

具体而言,规定第七条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今后如果持卡人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银行卡系被盗刷,便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规定同时强调,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银行卡规定》根据《民法典》有关格式合同条款效力、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规定,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在银行卡产业法治化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作用。“其关于银行卡网络盗刷问题的规定,对于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需要,加强银行卡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健全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来源:作者:王闲乐

信用卡起诉流程

只要符合条件,就会被起诉,如果欠信用卡还不起自己可以每个月还一点点,按最低还款额偿还,银行不会起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信用卡起诉庭前调解一般怎么解决

男子称10年前他人冒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透支近2万元逾期未还,导致其上了征信黑名单,生活工作受到很大影响。近年来,他多次反映,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无奈之下,其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9年来的各种损失9万元。5月11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银行相关负责人称,男子说法并不符实,银行已委托律师处理此事,目前正走法律程序。至于当事人反映如何不符实,银行负责人称细节不便沟通。

张先生调取的办卡身份证复印件

未办理信用卡,突然收到催账通知

张先生是河北省秦皇岛市人,80后,平时做工程承包生意。“2012年的一天,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我爸找到我,说我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逾期欠费,让我赶紧还款。我一听就愣了,我从来没有办过建行的信用卡啊。”

接到催款通知后,张先生赶紧到银行查询,发现2011年9月20日,有人用他的一代身份证在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案发时,欠款已达1.9万余元。“当时,我即向银行说明情况,并向派出所报了案。银行通过调查、笔迹鉴定等,确认是他人冒用了我的身份。”

张先生后来获悉,冒用他身份的人姓闫,也是秦皇岛人。“案发前,我和闫某并不认识,不知道他是怎么拿到我的身份信息的。”张先生说,案发后,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工作人员曾和他一起向警方报案,由于立案标准等原因,当时并未立案。“期间,我曾多次到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要求银行及时处理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后来,张先生又向警方求助,民警称案件属于银行卡诈骗,嫌疑人诈骗的是银行的钱。按正常流程,应该由银行和他一起报案,因为银行是第一受害人,他是第二受害人。“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银行方面对案件一直不太积极。”

张先生后来获悉,办理信用卡必须执行“三亲”制度,即亲见申请人本人、亲核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亲见申请人本人签字。“我分析,银行之所以报案不积极,可能是担心银行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几年后恢复征信记录,但名下欠款一直未销

“信用卡不是我办的,我连卡是什么样子都不知道,更没花卡上一分钱,不可能替闫某还账。”张先生介绍,由于闫某一直未还款,案发不久,他就上了征信黑名单。

“我是做工程承包的,征信上黑名单后,不能办理贷款,导致资金短缺,工程停止;不能与合作公司签订合同,打不了款;也不能贷款买房、买车......”张先生说,比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失信给他心理和名誉上带来的影响。“那几年,天天吃不好,睡不香,一直在为恢复征信的事奔走,身心俱损,备受煎熬。”

2017年,经过张先生坚持不懈的努力,银行终于恢复了张先生的征信记录,但所欠账目一直没销。“我仍是欠款人,几年下来,欠建行本金1.9万,利息约10万元”。张先生说,报案后,银行虽不再向他催账,但他不能替闫某背着这个账。

张先生说,2017年以后,他继续向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反映,希望彻底消除此事对他的影响,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9年来,先后往银行跑了不下百次,光路费就花了1万多元。”张先生说,后期,他电话联系上了闫某。“闫某让我私了,但一直没有露面,后来也就不了了之。”

2020年底,张先生向银监管理部门反映此事后,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负责人联系张先生称,银行对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很重视,银行内部正走核销流程,过不了多久,张先生名下的欠款就会被核销(张先生留有录音)。

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该负责人称,张先生的案子之所以用了这么长时间,是因为核销需要有立案程序,由于当时没有立案证明,需要走内部责任认定,而内部责任认定又比较麻烦,所以耽误了这么久,希望张先生给她一点时间。沟通中,银行负责人多次强调,张先生不用管名下的欠款,银行会处理好的。“账可以给你核销,就不用纠结这事了,别堵心了。”

银行该负责人称,经她了解,当年与闫某一起到银行办信用卡的有4个男子,其中一人比较胖。由于张先生一代身份证上的照片不是很清楚,银行工作人员以为持证人是张先生本人,就给办了,没想到其是冒充的。

张先生打印的信用卡明细

男子起诉银行索赔9万,银行:当事人说法不实

由于欠款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21年初,张先生将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起诉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赔偿他各项损失9万元并向他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诉讼,但尚未正式立案。

张先生说,法院受理诉讼后,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人员曾找他调解,称银行核销账目后,愿意赔偿他1万元,张先生没有答应。此后,张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银行这几天一直联系我,让我删掉网上的帖子,我没有同意。”张先生说,他相信法院会公正公平审理此案。

就张先生反映的情况,5月11日上午,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张先生发在网上的帖子他们看到了,“事实不像张先生反映的那样,我们已着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银行员工的权益;我们没有接受采访的权限,采访需与分行联系。”该工作人员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称其会向分行汇报此事,如果分行同意接受采访,会与记者联系。

5月11日下午,建行秦皇岛燕山大街支行相关负责人回复华商报记者,一线网点没有接受记者采访的权利。张先生反映的问题,他们在业务能力范围内已经处理完毕。“张先生发布在网上的内容不属实,分行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正走法律程序。”至于张先生反映的内容具体哪些方面不属实,她不便作细节上的沟通。

“我就想弄清楚,这件事到底是谁的责任?相关人员是否违法犯罪?如果违法犯罪,该追究法律责任就追究法律责任。当然,我有责任我负。”张先生说,他起诉银行的目的就是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律师:银行未认真审核申请人信息,应承担法律责任

冒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信用卡是什么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罚?受害人如何维权?银行在类似事件中有无责任?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介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依据《刑法》规定,涉嫌两个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中有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条款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中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条款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第三人(冒名的人)涉嫌哪个罪名,要根据具体案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准确认定。

王玉琴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类似案件中,银行违反上述规定,没有认真审核信用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信情况、签名等,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第三人冒用受害人名义与银行签订合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银行和第三人,诉请法院:确认银行与第三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注销信用卡;删除个人征信不良记录;赔偿受害人损失。”王玉琴说道。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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