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寻衅滋事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一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寻衅滋事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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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检察官普法:带你了解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未成年人常见犯罪之一。不过,我们往往不明白寻衅滋事罪的定义,不了解什么行为会涉嫌构成这项罪名,也不清楚寻衅滋事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今天带你一起了解,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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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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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发生的“打人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盛夏来临,燥热天气容易引发“情绪中暑”,倘若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今天,便与大家一起分享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概括性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囊括了多种罪状,包括但不限于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行为的“随意性”是共通于寻衅滋事罪各种罪状的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归纳出,“随意性”在总体上包含了“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两种主要表现,表明了行为人在作案理由、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上具有随机性,通俗来说,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莫名其妙,没有说得过去的理由,试举两例以说明。


例一:张三在店里吃饭,见旁桌有人看了他一眼,以为挑衅自己,随即大吼一声“你瞅啥”后,便对旁桌人大打出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


例二:张三在店里吃饭,点的微辣羊肉串,结果上的是中辣羊肉串,即使老板提出重做一份,张三依旧心中不悦,随即对老板大打出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也可以理解为“小题大做”。


二、四种典型的寻衅滋事罪表现


1.

随意殴打他人型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殴打行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

案例速递:2020年2月6日,唐某某酒后探望住院的父亲,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佩戴口罩并劝阻其在病房抽烟的行为,唐某某心生不满,殴打周某某及前来劝阻的医生、群众,造成受害者轻微伤的损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施暴者饮酒不影响定罪量刑。即使施暴者辩称因为饮酒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因饮酒行为是由其自己控制和造成的,在刑法中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2.

追拦辱骂恐吓型


追拦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

案例速递: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携带汽油桶、打火机至酒吧内,将汽油泼洒在身上,以点火自焚相威胁,欲逼迫恐吓该网吧退还张某某在此处玩赌博机输掉的部分钱款。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3.

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型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损毁财物,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速递:2013年4月30日至5月23日间,陈某某为发泄嫉妒、仇富和内心不平衡的情绪,用自制铁锥戳破停在路边或停车场汽车的轮胎44只,所损毁汽车轮胎价值计7488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4.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主要发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内,行为应当具备“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等特点,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需要明确的是,网络非法外之地,特定情况下,网络空间亦属于公共场所。

案例速递:2021年1月,范某某因与医院存在矛盾纠纷,谎称发热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送至医院后,范某某拒绝医护人员为其就诊,且在急诊大厅内脱去衣服,赤身裸体,起哄闹事,无故追逐、辱骂医护人员,引发病患及家属恐慌,致使医院秩序严重混乱。法院经审理,认定范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犯寻衅滋事罪应判处的刑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条可知,对于一般寻衅滋事罪行为,《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定最高刑可达十年有期徒刑。


但若施暴者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则对施暴者所判处的刑罚可能高于十年有期徒刑,此时将涉及“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


四、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


施暴者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时,其行为也可能同时涉嫌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该情况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结合刑法理论,依法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举例说明:张三寻衅滋事,以特别残忍手段致李四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此时,张三的行为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之规定,造成严重残疾的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而言,定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更重,若除去其他因素,则原则上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张三定罪处罚。


本期执笔:秦方舟

刑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人像摄影:施 蕾

责任编辑|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刑事办案实务等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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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面对不同罪名需要收集的证据也有所不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证据收集,罗湖法院推出《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专栏,每日转发一则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以供参考。敬请关注!


证据指引

(三十五)

寻衅滋事罪



【刑法条文】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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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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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寻衅滋事次数、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2)寻衅滋事的手段(①随意殴打他人;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及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

(3)作案的工具、数量、来源及去向。

(4)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

(5)犯罪的危害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以及其他目)。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证据要点二】

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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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被哄抢财物、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价值;

(3)人身损害的后果;

(4)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证据要点三】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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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财物毁损、人身损害情况;

(3)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情况。





【证据要点四】

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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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包括:

(1)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等)及照片;

(2)被哄抢、毁损的财物及照片;

(3)案发现场现场遗留物及照片;


2.书证。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值的票据、证明等;

(2)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证据要点五】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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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格鉴定;

(2)人身损害法医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证据要点六】

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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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勘查笔录(寻新滋事现场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遗留物、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证据要点七】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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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证据要点八】

其它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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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多少条

来源:刑事办案实务等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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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三十五)

寻衅滋事罪


【刑法条文】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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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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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寻衅滋事次数、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2)寻衅滋事的手段(①随意殴打他人;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及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

(3)作案的工具、数量、来源及去向。

(4)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

(5)犯罪的危害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以及其他目)。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证据要点二】

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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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被哄抢财物、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价值;

(3)人身损害的后果;

(4)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证据要点三】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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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财物毁损、人身损害情况;

(3)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情况。


【证据要点四】

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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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包括:

(1)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等)及照片;

(2)被哄抢、毁损的财物及照片;

(3)案发现场现场遗留物及照片;


2.书证。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值的票据、证明等;

(2)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证据要点五】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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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格鉴定;

(2)人身损害法医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证据要点六】

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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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勘查笔录(寻新滋事现场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遗留物、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证据要点七】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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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证据要点八】

其它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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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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