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侵权怎么认定,专利侵权怎么认定 如果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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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认定
专利侵权纠纷中等同侵权及等同特征的认定——从实务视角解析法律规则与技术判断前言
专利侵权纠纷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等同侵权是争议高发领域之一。由于技术方案的复杂性和创新形式的多样性,侵权方往往通过“非实质性替换”规避字面侵权,导致专利权人维权困难。本文结合《专利法》及司法解释,从等同侵权的基本规则、认定标准、实务案例等角度,为企业和创新者提供法律指引。
认定要旨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仅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在此基础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属于等同侵权。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判断中,手段是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部特性,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决于该技术特征的手段。
一、等同侵权的法律基础与核心规则
1.等同原则的立法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涵盖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内容,还包括等同特征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需满足以下要件:
手段基本相同:被控侵权技术采用与专利技术特征相似的技术手段;
功能基本相同:实现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核心功能;
效果基本相同:达到与专利技术实质一致的效果;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替换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然联想到的常规手段。
2. 与全面覆盖原则的关系
全面覆盖原则要求被控侵权技术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等同原则是对该原则的补充。若被控技术对某一特征进行等同替换,仍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某机械装置将“螺栓连接”替换为“卡扣连接”,若功能与效果相同,则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
3. 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若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无效程序中,为获得授权而限缩权利要求范围,则在侵权诉讼中不得通过等同原则重新主张已放弃的内容。
例如,某专利在审查中修改权利要求排除了“高温处理”步骤,后续不得主张“中温处理”构成等同。
二、等同侵权的技术判断路径
1. 技术特征分解与比对
第一步: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提取被控侵权技术的对应特征。
例如,某通信专利包含“信号加密模块”“数据传输协议”等特征,需逐一比对侵权产品是否包含相同或等同特征。
第二步:识别差异点。若被控技术存在与专利权利要求不同的技术特征,需进一步分析是否构成等同替换。
例如,将化学专利中的“A催化剂”替换为“B催化剂”,若两者催化效率与反应路径相同,则可能被认定为等同。
第三步:判断显而易见性: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轻易的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手段替换成被诉侵权解决方案中对应的“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在这种替换应属显而易见,进而构成等同侵权。
2. “三基本一普通”的审查标准
手段:技术实现方式是否属于同一技术路径(如机械传动中的齿轮替换为皮带);
功能:是否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如均用于提高电池续航);
效果:是否达到可替代的技术效果(如均将效率提升20%);
普通技术人员视角:以侵权行为发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判断基准,而非专利授权时的技术水平。
3.时间节点的特殊性
等同特征的判断需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技术常识为准。
例如,某专利在2000年授权时使用“LCD屏幕”,而2024年侵权产品采用“OLED屏幕”,若后者在2024年已成为LCD的常规替代方案,则可能构成等同。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启示
案例1:化学催化剂替换案
某专利要求保护“使用钯催化剂制备某化合物”,被告使用铂催化剂生产相同产品。法院认定,钯与铂同属贵金属催化剂,催化机理与效果相同,且替换手段为常规选择,构成等同侵权。
启示:技术特征的“等同性”需结合行业惯例判断,替换手段的常规性是关键。
案例2:机械结构改良案
原告专利涉及“齿轮传动装置”,被告改用“链条传动”并主张不侵权。法院认为,链条传动在机械领域属齿轮的常规替代方案,且功能与效果无实质差异,最终判定等同侵权成立。
启示:结构差异不必然排除侵权,需从整体技术方案评估替换的实质性。
案例3:导向板和防震限位板替换案
启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与江阴金陵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中,首次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成立,并继续针对导向板和防震限位板深入分析了何为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基本相同的效果。
案例4:再审申请人陕西某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昌某积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启示:构成等同侵权,此案中最高院特别强调“三个基本相同”的判断和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均需考虑。
四、企业应对策略与法律建议
1. 对专利权人的建议
权利要求撰写:采用“上位概念”覆盖潜在替代方案(如“紧固件”而非“螺栓”);
侵权证据固定:通过技术鉴定明确被控技术的“手段-功能-效果”三要素;
规避禁止反悔:在专利审查中谨慎修改权利要求,避免限缩保护范围。
2. 对被控侵权方的建议
技术规避设计:通过改变技术原理或效果(如提升效率至35%以上)突破“三基本”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举证被控技术属于公知常识领域,或与现有技术更接近;
利用时间差:若替换手段在专利申请时尚不成熟,可主张非显而易见性。
结语
2000年以前,在我国专利法律体系中找不到等同侵权依据。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之后,《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七条中首次规定了“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等同侵权制度旨在平衡专利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冲突。企业需在研发初期即进行专利风险排查,并通过动态监控竞品技术,制定攻守兼备的知识产权策略。唯有深入理解法律规则与技术实质,才能在专利博弈中占据主动。
专利侵权怎么认定怎么判
一、理论讲解:专利侵权的核心逻辑专利的本质专利是国家赋予发明人的"技术垄断权",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你发明了一个东西,国家允许你在一定时间内独占这个技术,别人未经允许不能直接使用、生产或销售它。
判断侵权的核心原则1. 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像是一张技术地图的边界线,侵权判断就是看对方是否进入了你的"领地"。例如:你发明了一款带橡皮的铅笔,权利要求书里必须写明"铅笔"+"橡皮"的组合特征。
2. 全面覆盖原则(字面侵权)被控产品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有“技术特征。就像做菜必须用齐菜谱里的所有主料,少一个都不算侵权。
3. 等同原则(变相侵权)即使改动某些技术点,但用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相同效果,仍可能侵权。例如:把螺丝固定换成铆钉固定,如果效果相同就算侵权。
二、实操步骤(普通人也能操作)第一步:获取并解剖专利文件1.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www.cnipa.gov.cn)检索目标专利
2. 重点阅读"权利要求书"部分(通常编号为"权利要求1、2...")
3. 用红笔划出所有技术特征(例如:"可旋转连接部"、"温度感应装置"等)
第二步:拆解你的产品或方法1. 把你的产品按零件/功能拆解成技术特征清单2. 制作对比表格:| 专利技术特征 | 我方产品对应特征 | 是否相同/等同 |
| 金属弹簧结构 | 塑料弹性片 | 需专业判断 |
第三步:初步筛查1. 全否情况:只要有一个专利特征在你的产品中找不到对应物 → 不侵权
2. 全中情况:所有专利特征都能对应 → 可能构成侵权
3. 部分中情况:需要重点分析差异点是否构成等同替换
第四步:排除"安全区"即使符合技术特征,这些情况也不侵权:
- 专利已过期(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
- 仅用于科学实验
- 先用权证明(你能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
- 平行进口(通过正规渠道进口专利权人售出的产品)
三、典型案例解析假设案例:
某专利保护"一种水杯,其特征在于杯体侧面设有LED温度显示器,底部有硅胶防滑垫"
你的产品是:玻璃杯+侧面电子温度计+底部橡胶垫
判断过程:
1. 专利特征全部存在 → 初步认定侵权
2. 但你的温度计工作原理不同(非LED显示)→ 需判断是否等同替换
3. 硅胶垫与橡胶垫材质差异 → 需看防滑效果是否等同
四、给普通人的行动建议1. 风险预防- 开发新产品前务必做专利检索(可用"智慧芽"等工具)
- 核心部件设计至少保持3处与现有专利的明显差异
2. 被指控侵权时- 立即保存产品研发记录、采购凭证等证据
- 委托专业机构做侵权比对分析报告
- 考虑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约40%的专利会被无效)
3. 低成本自查工具- 用"专利鹰眼"等AI工具自动比对技术特征
- 购买专利侵权责任险(年费约2-5万元,覆盖百万赔偿)
五、重要提示专利侵权判定存在大量灰色地带,例如:
- 等同原则的适用尺度
- 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方法
最终结论必须由专利律师/代理人结合司法判例出具法律意见书。
自行判断的风险相当于无证驾驶——看似能开,出事就是大问题。
专利侵权怎么认定为涉刑?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网友咨询:
外观设计侵权应怎么认定?
叶小芹律师解答: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叶小芹律师补充: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叶小芹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上海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全国118家分所,业务遍布全国,团队作战,高效专业。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专利侵权怎么认定王延军视频号
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东阿县某阿胶系列产品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
关键词
基本案情
被诉侵权产品与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阿胶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信息显示,被控侵权产品背面的产品标准代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均属于东阿县某阿胶系列产品公司(以下简称某产品公司)。扫描产品背面的条形码,显示该条码属于某产品公司。产品标注的制造商地址与某产品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一致。综合上述信息,某阿胶公司主张某产品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但某阿胶公司称未查询到“益本堂”注册商标的相关信息。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信息足以认定某产品公司系被控产品的生产商。某产品公司未经某阿胶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某阿胶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2019)鲁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判决某产品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某阿胶公司“包装盒(阿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某产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驳回某阿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产品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信息不能无矛盾的共同指向某产品公司,仅凭被控侵权产品上的信息指向不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某产品公司生产销售,故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鲁民终259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驳回某阿胶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阿胶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626号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阿胶公司提供了经公证程序获取的被控侵权产品,经查明,其上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条形码及厂商信息均指向某产品公司,已形成了对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清晰指向,某阿胶公司也已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无论“益生堂?”是否为某产品公司所有或经授权使用,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对某产品公司是否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者作出认定。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条形码及厂商信息均指向被告,已形成了对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清晰指向的,可以据此初步认定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15条、第217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6条)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15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592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9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626号民事裁定(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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