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买到假货商家把店铺关了怎么退,网上买到假货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陈安语

淘宝买到假货商家把店铺关了怎么退,网上买到假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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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买到假货店铺已经关闭了怎么办

“‘授权店’竟然也能买到假货?我送去鉴定的过程还层层受阻,终于鉴定为假后我却难以维权。”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王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消费者质疑:“授权店”也售假,电商平台是咋监管的?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2月26日在淘宝平台一家自称“金士顿授权店”的商铺花费25.18元购买了一款128GB的U盘,收到货后却发现容量异常。然而,他向淘宝平台提交证据后,仅获退款处理。



据王先生描述,他购买U盘后,首次插入电脑时发现实际显示容量为124GB,而手机端却显示134GB。“正品金士顿U盘的实际可用容量通常在115GB左右,这种异常显然有问题。”他联系商家后,对方坚称是“系统误差”。
怀疑买到假货的王先生向淘宝平台投诉,却被要求提供品牌方鉴定报告。为此,他联系北京金士顿总部请求鉴定,“品牌方表示可免费鉴定,但需淘宝配合提供鉴定申请,我返回去找淘宝,但却遭到了拒绝。我就很不解,我是在淘宝买到的假货,为啥淘宝就不愿意配合我做鉴定呢?”王先生说,他后来花费两天的时间梳理了证据链,又花费5天时间等报告,终于拿到了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官方出具的鉴定书。


鉴定书显示,鉴定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鉴定结果为“以上1片闪存盘非金士顿科技公司生产”。“我本以为授权店不会有问题,结果还是被坑了。被坑后淘宝却未依法理赔。”王先生说,自己除要求淘宝依法理赔外,更是希望淘宝平台加强对假冒商品的监管力度。

淘宝回应:支持消费者维权,店铺商品已下架

针对此事,淘宝平台回应称:“我们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已第一时间联系用户处理退款。若商家存在售假行为,平台将依据规则处罚。”
为何消费者持有鉴定报告,却未得到“假一赔三”的处理?客服未正面答复,仅表示“会进一步核实”。
3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询涉事店铺,发现店铺仍能搜索到,淘宝给予该店铺的标签仍显示着“月销超5千件宝贝”“11年老店”等字眼,但所有商品已被下架。记者尝试联系涉事店铺,未得到回复。




律师说法: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应担责,消费者可多渠道主张赔偿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坤表示,从法律层面看,商家在淘宝平台以“授权店”名义销售假冒金士顿U盘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规定。消费者提供了品牌方出具的鉴定书用以证实商家的欺诈行为,商家除退款外还应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他指出,淘宝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若明知或应知商家售假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需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淘宝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其具有平台监管、协助维权的职责,其在具体履行职责时应加快处理进度,同时向消费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甚至因此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自身平台权益受到损害。
他建议,消费者王先生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向商家所在地或淘宝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售假证据,要求对商家及平台立案调查。若监管部门协调无果,还可向法院起诉,主张“退一赔三”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此外,建议消费者留存购买记录、沟通截图、鉴定报告等证据,必要时申请公证保全。对于平台“冷处理”态度,可同步向消协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12315、12377)反馈。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编辑 刘梦雨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

淘宝买到假货店家关闭怎么办

河南商报记者 吴军

网购盛行在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烦恼也接踵而至。

11月23日,郑州市消费者杜先生起诉淘宝及其商家售假案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

淘宝上的卖家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淘宝有没有责任?在卖家联系不上时,淘宝应不应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法庭上,原、被告律师就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消费者投诉:

淘宝上购物,买到一个假“老板”厨具

郑州市消费者杜先生的烦恼自2016年10月份开始。

当年10月10日,他相中了淘宝网上一家名叫“Robam老板厨具”店铺卖的CXW-200-8218抽油烟机。得知对方产品是正品,而且看到对方店铺产品页面上公开承诺“假一赔十”时,当天,杜先生就通过支付宝花3168元购买了一台。为了防止买到假冒产品,杜先生特意在买家留言上写道:产品须是正品,保质保安装。该订单编号为2513017436368641。

10月14日,杜先生收到抽油烟机,因家里的厨房正进行整体装修,他就跟安装师傅说等到厨房装修好再装。11月1日,厨房装修好后,杜先生联系安装师傅上门安装抽油烟机。此时,安装师傅称,抽油烟机的挂板尺寸不对,装不上,遂让杜先生赶紧联系卖家,让对方补发一个挂板。但无论是杜先生还是安装师傅,此时都和卖家联系不上。

11月2日,杜先生来到老板厨具在郑州的售后店里,本来打算问问有没有自己购买的那一款抽油烟机挂板。但交谈中,才得知自己买到了假“老板”。何为真何为假?郑州老板厨具的售后人员针对二者区别,指出了7个不同之处。

为了进一步确定自己购买产品的真假,杜先生还多方联系杭州工商部门和杭州老板厨具的厂家进行了对接,最终,双方确定杜先生在淘宝网上所买产品确实不是杭州老板厨具生产的正牌产品,而是假冒伪劣产品。

诉求:

商家联系不上,起诉淘宝讨要十倍赔偿

网上购物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杜先生该如何维权?

首先得联系上售卖假货的淘宝卖家。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一次次地反复和淘宝工作人员对接,杜先生终于得知,卖给他假货的淘宝商家叫许X建。随后,杜先生又从淘宝处获悉了许X建的电话和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

可是,遗憾的是,许X建的电话要么没有接听,要么无法接通。

自己网上购物,首先选的平台是淘宝网,然后才在许X建的店铺下的单,许X建售卖假货,如今又联系不上,淘宝是不是要负连带责任?

如果在卖家入驻时,淘宝严格审查,就不会出现假冒伪劣产品,那么自己就不会买到假货;如果在卖家出事时,淘宝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那么,卖家就不会“失联”。但上述两项,淘宝作为一个全球知名的网络交易平台,都没有做到。这只能反映其在销售上管理混乱,应对此事承担连带责任。

思虑及此,于是,杜先生把许X建和淘宝一起列为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并提出了三个诉求:要求被告一(许X建)赔偿原告十倍购价款损失31680元;要求被告二(淘宝)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年11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但遗憾的是,之前送给许X建的传票被退回,开庭时,许X建未出庭。

淘宝代理律师代表淘宝出庭并做了答辩。

焦点一:

消费者淘宝上买到假货,淘宝到底有没有责任?

对于杜先生把淘宝作为被告一起起诉并追讨连带责任,淘宝代理律师不予认可。

为什么不认可?

该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当杜先生反映自己收到的是假货时,淘宝已尽其所能向杜先生提供了淘宝卖家许X建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为杜先生维权提供了线索;

二,在联系不上卖家许X建的情况下,淘宝已先行退还杜先生货款3168元,这反映了淘宝在面对类似投诉做出的态度;

三,当杜先生和卖家许X建发生纠纷时,淘宝已对卖家许X建的店铺做了下架处理;

四,淘宝作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不参与买卖双方任何一个环节,在所有用户(包括卖家和买家)注册时,都要签一下“公证书”,淘宝也曾提醒用户仔细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有疑问或不认可任一条款,可选择停止所有服务,而杜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涉及到个人金钱利益时,有义务对上述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确认。

综上所述,淘宝代理律师认为,淘宝不应对此案负连带责任。

但杜先生的律师认为,淘宝提供的许X建的个人信息及退款,并不是淘宝主动行为,而是在杜先生反复投诉、维权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选择。而且,淘宝用户注册的条款,只是淘宝一方的说明,并没有得到双方当面签字、摁手印、盖章等确认手续,可以视为无效。

焦点二:

什么情况下可以“假一赔十”?

起诉时,杜先生提出让卖家许X建和淘宝赔偿他十倍损失,他当初付款3168元,那么经鉴定他买的是假货后,就应该赔他31680元。

为什么杜先生会提出十倍赔偿?

杜先生称,当初购买商品前,许X建的店铺页面就有宣传语“假一赔十”,那么,如今就应当赔偿31680元。

淘宝代理律师称,根据消费者权益法,只有购买到食品时,才能获得十倍赔偿,而杜先生购买的是厨具用品,不算此列,最多只能“假一赔三”。

该律师还认为,“假一赔十”淘宝卖家许X建的承诺,是其在店面宣传中自行发布的,而淘宝作为一个网络服务平台,不参与商品的宣传、销售、运输等任一环节,所以,“假一赔十”不适合向淘宝追讨。

鉴于原、被告双方还有一些证据需要补充,2017年11月23日,杜先生起诉淘宝卖家许X建和淘宝一案没有当庭宣判。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工作人员称,此案不会再进行调解,12月底前,即便在许X建缺席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判决。

新闻1+1

网络交易平台什么情况下会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如果卖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卖假货,网络交易平台在以下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1)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淘宝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此种情况下,淘宝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承担承诺的责任。

小贴士:

“退一赔三”和“假一赔十”什么时候适用?

2014年3月15日之前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修改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2014年3月15日以后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修改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可以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比如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直播间买到假货怎么赔偿

网店出售“假冒”商品?

供货商投诉存在过失?

平台审核出错,处罚不当?

究竟是谁的问题,

请看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网络侵权案件!

2020年1月1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投诉方供货商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投诉,淘宝公司在证据审核过程中存有过错,导致未及时终止处罚,网店售卖投诉商品存有不当且未积极维权,亦存在一定过错,改判酌定网店损失20万元,供货商、淘宝公司和网店分别承担50%、30%和20%的责任,并判令淘宝公司限时恢复网店积分和保证金。

案情回顾:

网店因供货商投诉被淘宝处罚

2019年3月15日

某淘宝网店被供货商投诉出售假冒商品。淘宝公司收到投诉后,通知网店,要求网店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材料申诉。

3月21日

淘宝公司认为网店超时未申诉,对网店作出立即删除商品、搜索屏蔽店铺等处罚。

3月25日

网店向淘宝公司申诉,并提交进货发票。淘宝公司以发票购买方非网店经营者、开票时间晚于投诉时间为由,认定申诉不成立。

4月30日

供货商再次以售假为由向淘宝公司投诉网店。淘宝公司通知网店限期申诉。

5月5日

网店申诉并提交网店购销合同书、发货单、发票。淘宝公司以购销合同不完整、发票显示的购买方非网店经营者、发货单未盖章为由,要求网店补充提交材料。

5月6日

淘宝公司对网店再次作出处罚。两次处罚后,淘宝公司于5月8日对网店实施在线商品不超过5件的措施,并于7月31日以售假为由罚没网店淘宝消保保证金2,500元。

网店认为,淘宝公司的不当处罚导致网店排名大幅下降、网店浏览量大幅减少,销售额也因此大幅减少,故起诉要求供货商撤销对网店的投诉,淘宝公司撤销对网店的处罚,恢复网店商品销售链接,并与供货商连带赔偿网店经济损失120万元等。

一审:

投诉方重大过失

淘宝公司处罚不当

对5万元损失各担60%和40%

一审法院认为,供货商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产品实物包装与标识是其鉴定报告中显示的正品包装与标识,并非投诉时所称的不同于正品的包装与标识,且庭审中自认因工作疏忽其向淘宝公司投诉时所提供的投诉资料与客观事实不符,故供货商的投诉存在重大过失,与网店受处罚而遭受损失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淘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申诉材料转送给供货商或其已收到供货商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起诉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淘宝公司并未及时终止处罚措施,对损失的扩大亦负有责任。

由此,一审法院判令供货商撤销投诉,淘宝公司恢复网店积分及保证金,共同赔偿网店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供货商负60%的责任,淘宝公司负40%的责任。网店及淘宝公司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

投诉方、淘宝公司、网店均存过错

酌定20万元损失

各担50%、30%和20%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供货商是否为恶意投诉、淘宝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不当、淘宝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供货商系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投诉,非恶意投诉。

首先,网店在两次投诉所涉经营中均有不当行为。不仅以低于合同允许价格销售,还违反《规避信息的认定和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被投诉的链接下售卖10个商品,违反平台规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恶意”投诉认定可考量“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本案尚无法证明供货商投诉时提交的检测报告系虚假,且在诉讼中供货商已主动申请撤销投诉,供货商的投诉非属恶意投诉范畴。

淘宝公司基于自治规则中的“售假行为”采取的措施并非过当。

淘宝公司明确,其对网店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暂时中止对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及扣分措施的依据为《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淘宝网关于违规行为扣分及节点实施细则》两个平台自治规则。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四十一条之规定,淘宝公司依法可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治规则。淘宝公司采取的对应措施系基于自治规则中的“售假行为”处置条款,有其合同依据,且无违反法律规定或有违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

证据审核过程存有过错,导致未及时处罚,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淘宝公司主张其行为合法的主要理由在于,网店提供的不侵权声明不符合法律要求。就第一次申诉,网店提交的证据仅有发票购买方非网店的发票,也未说明发票购买方与网店的关系,且开票时间晚于投诉时间,故淘宝公司未启动后续程序于法有据。而网店2019年5月5日提供的申诉证据除提供购销合同书、发货单、发票等外,还备注了发票购买方与网店的关系,相关证据具有关联性,已可证明其售卖的商品有合法来源的可能性。淘宝公司二审中也自述网店提供的证据的确使其对侵权行为存疑。

上海一中院认为,在网店提供初步证据后,其申诉应为有效,但淘宝公司未告知供货商应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未依法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必要措施,有违法律的规定。

其次,淘宝公司在第二次申诉处理时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第一,2019年5月5日,网店提交申诉材料,淘宝公司告知其应进一步提供证据,但未明确给予二次补正的时间,随即在5月6日实施处罚,明显未给予网店相应合理的准备时间。第二,作为纠纷解决服务提供者的淘宝公司,在双方都有证据的情况下,其理应预见到侵权或不侵权都有可能,但淘宝公司却以不作为的方式继续维持已采取的措施,此为过失。第三,网店提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时,淘宝公司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审查标准对其材料不予采信,而对供货商侵权投诉所附证据的审核中,并无投诉商品与检测报告相关联的基本要求。淘宝公司对供货商与网店采用标准不一的证据证明标准层次,有违公平,实际对网店依法维护权利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酌定损失20万,投诉方、淘宝公司、网店各担50%、30%和20%。

供货商投诉时存重大过失,应对网店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淘宝公司在证据审核方面存在过错,导致错误未能及时纠正,对网店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网店售卖涉案投诉商品存在不当行为,且在淘宝公司给予第二次补正机会时未积极维权,直至诉讼,才提供进一步补强证据,可适当减轻供货商和淘宝公司的责任。供货商对网店连续两次投诉导致网店仅能销售5件商品,使其基本处于“关店”状态,造成营业额大幅减少,是考量损失的因素之一。因网店对其年营业额60万元的主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淘宝公司调取的网店销售情况、处罚措施持续时间等因素,上海一中院酌定网店损失20万元。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如上改判

法 官 说 法

本案主审法官吴慧琼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电商平台收到声明后应予以转送、告知、及时终止已采取措施。前述转送、告知、及时终止措施以被投诉方提出有效声明为前提。有效声明要求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等内容。法条对于被投诉方已提供有效声明但电商平台未履行转送、告知及终止措施的法律后果未予明确规定。对此,应按照侵权一般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电商平台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其才对未及时终止错误投诉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权利人与被投诉方间的纠纷宜通过电商平台内的规则进行前置处理,平台依据自治规则为权利人与被投诉方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应秉持中立原则,在审核双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初步证据”时,应对双方适用相同标准,平等对待。若平台有违中立,对权利人或被投诉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障碍,则应认为其有过错。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

“这个驱蚊液怎么没用啊,昨天晚上还是被咬了一身的包”。


早上刚到办公室,鸭鸭就听到鸭厂同事的吐槽。


好奇之下问了问是什么牌子的花露水,想避个雷。



他却说:“是在淘宝买别的东西时,下单界面推荐的‘顺手买一件’,我就买了”。


店名把o改成0

澳改成奥


于是鸭鸭顺着订单链接,点进去看了商品及评价,发现还真不是一个人遇到这种问题。



综合买家们的评价来看,鸭厂同事大概率就是买到假货了......



不打听不知道,原来很多人都会在购物结算界面接受“顺手买一件”的推荐。


然而买到的东西质量,可真就是“你有你的缺点,我有我的短处”。


除了开头同事买到的“疑似盗版”驱蚊液,网友也分享了自己买到的五花八门的“高仿”。


有7块9的YSL自由之水平价复刻版


图片来源:小红书


“公正品牛插座”。



还有“花孑西”、“花西西子”,不仔细看还真以为是79元的花西子眉笔。


图片来源:小红书


另外,在“顺手买一件”的过程中,你可能不止买到了一个山寨货,还顺手给出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鸭鸭在寻找顺手买到假货的“倒霉er”时发现,有网友反映:“自己顺手买了一袋猫砂,点进店铺的商品详情页面一看,显示24小时内有2000多人购买同款猫砂。”


于是评论区有人透露道:店家可能是为了套取个人信息,最后会发假物流。


即使去投诉店家,大概率也会因为“商家保证金扣光”而无法得到赔偿,更有甚至,商家会直接关闭店铺,卷钱跑路。


图片来源:小红书


图片来源:抖音评论区


跟“顺手买一件”有关的离谱事件不止这一个。


最近还有网友称,自己在淘宝的结账界面顺手买了一件标价1元的女装,但过了5天都没有发货。


图片来源:黑猫投诉(同下)


在催商家发货后,商家反复说“不会发货”,还发来嘲讽的表情。



随后,这位网友通过平台投诉,也遭到了拒绝,平台客服还表示“不是每笔订单都有投诉入口”。



玩不起可以不上架这个商品,这是恶心谁呢


除了淘宝,京东的“顺手买一件”更是离谱,直接不会显示店铺名称,也点不进去店铺页面。


以及抖音的随手买一件也同样如此,看不到店铺详情和商品评价。


网易严选则是啥也看不见,只有个合作仓的标识……



为了搞清楚,怎么会有这么多“受害者”在“顺手买一件”中被坑。


鸭鸭自己尝试去买了一袋鸭粮,发现在“顺手买一件”界面也出现了“花西西子”。



然而等我想点进去看看这是哪家店的时候却发现,根本看不到店铺的详情,也看不到商品评价。


如果非要找这个店铺详情的话,只能退出当前页面,重新搜索这个商品,再进入页面。


但是此时商品的价格就会比“顺手买一件”时要贵。



综上就造成了一些我们在“顺手买”的时候,很难分辨商品来源店铺的信誉高低。



有电商运营博主表示:“顺手买一件”其实是商家低价获得流量的方式,非常适合新品前期冲销量”,而这一功能的核心是:跨类目推荐


图片来源:抖音 @电商运营干货


由于“顺手买一件”的商品与你本来要买的东西没有关联,且此时平台只会推荐一个商品,因而它的特点就是:没有对比、竞争更弱。


通常情况下,价格较低、或是受众人群较广的商品(例如垃圾袋、纸巾、洗护用品等快消品),在常规的商品搜索界面会面临非常激烈的同行竞争。



但是在“顺手买一件”的界面,不会出现其他同类产品的对比。





而且如上文提到的,我们无法直接查看“顺手买”商品的店铺详情,只要商品名称和宣传图是我们印象中的样子,我们大概率就会直接下单,省去“货比三家”的环节。


据博主透露,哪怕消费者最后退单了,平台也会给店铺加权重,这对于店铺经营是有利的。


图片来源:抖音 @电商运营干货


另外,淘宝商家工作后台——千牛网也发布了公告称:顺手买一件的玩法升级,在“跨店顺手买一件”中的商品可接入上亿的流量池。所以“顺手买一件”对于商家来说,是低成本获得流量和曝光量的方法。


图片来源:千牛头条


这种玩法也可以说是“借别人的流量来成交自己的商品”。由此,“顺手买一件”就成为了鱼目混珠商品的聚集地。



但是不管怎么说,卖山寨的商家把商品名称和宣传图都设计成与正品相差无几的样子,摆明了就是有意误导消费者。


把“公牛插座”写成“公正品牛插座”、在商品介绍页塞进不易让人发现的蝇头小字并注明:商品为平价版复刻......


这些做法都是在变相地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们国家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明确写到: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除了商家,淘宝抖音京东等作为平台方,在顺手买一件的界面设置不展示店铺详情和展示商品评价区,其实也应该负一定责任。



除了完善购买界面之外,平台也应该加强对于“顺手买一件”渠道商品的审查,不能让这个本应利好消费者和商家的功能,变成假货和无良商家躲避监管的“安全屋”。



最后,作为普通的消费者,要怎么做才能在“顺手买一件”的时候选到心仪不踩雷的商品呢?


有网友分享自己在“顺手买一件”时的不踩雷攻略,鸭鸭在这里汇总了一下:


“后面没有店铺名的不要买、写着公益宝贝的不要买。”


图片来源:小红书评论区(下同)


“有两个手机的可以在另一部手机上先搜索商品的来源店铺,看看靠不靠谱再决定买不买。”



“或者在顺手买一件的时候,先不要付款,去订单里面翻看一下店铺和商品的详细信息,可以避掉很多雷。”



有的无良商家把顺手买一件作为规避审查的渠道,作为买家我们当然也不能等着被坑,利用上面这些网友们提供的方法,薅到优质羊毛的概率应该就会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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