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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审批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9〕1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二)房屋估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发〔2009〕5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9〕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31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二)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行)(三)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四)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18年)七、【其他专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拆迁法律咨询电话
房屋拆迁的形式是非常复杂的,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有以拆违促拆迁等,且征收方都是十分有经验的,而普通百姓分不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注意事项,因此,很容易导致被征收人无法获取合理的补偿。
今天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丹丹律师来给大家分享房屋拆迁维权方式以及注意事项,供广大被征收人学习和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有所帮助!
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我们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2、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拆迁中的时间节点。比如公告发布日期、拆迁日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等等,被征收人一定要关注拆迁公告上的日期节点,以免超过时效,导致维权受阻。
2、被征收人自身权利义务。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要注意的是需要被征收人履行的义务以及可以享受的权利,特别是权利部分,被征收人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才能使用自己的权利,才能在征地拆迁中享受更多法律赋予你的利益。
3、征收补偿的多少。这个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一点,因为拆迁补偿方案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需求,那么被征收人应该及时维权,防止房屋受损,或产生无法弥补的事情影响后续生活。
4、是否在拆迁区域。征地是根据需求进行征地,一般情况下都是整块征收,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有时候被征收人的房子并没有全部划入征收区域,那么这个时候被征收人应该注意核对,如果被征房屋拆迁后会影响其他未被征收房屋,你比如说被征房屋拆掉后会导致其他房屋成为危房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拆迁部门及时反映,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这种情况很少见,因为一般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都会整块征收,但是如果真的遇上还是应该积极应对。
5、是否按照法定流程。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行为,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征收或征用,并按照房屋的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为了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对于征收行为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每一步行政行为都有法律约束,所以被征收人应该注意征地拆迁的法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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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特别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用寸土寸金来形容土地资源的宝贵一点不为过,然而社会经济想要发展,就避免不了拆迁行为。
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还要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解读如下,拆迁涉及农用地转建的,应当提前办理转用手续,并且如果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才可以。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拆迁,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例如: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情况。
不管哪种方式的违法行为,都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所以,拆迁户们遇到不合法的拆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尝试自行解决拆迁问题。
1、向主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
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我们发现了对方少批多占、未批先占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正在侵害拆迁户合法权益的,我们可以通过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材料申请查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解读如下,任何人或单位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每一位拆迁户都有权向机关提出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读,自然部门应当保证拆迁过程中拆迁户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对一些通过各种方法侵犯拆迁户合法权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拆迁与补偿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2、拨打举报电话
如果拆迁户还想通过更简单的方式解决拆迁问题,可以拨打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热线)或12388(中纪委举报电话),虽然通过电话举报的方式相对简单,但也请尽量的以简短语言快速表达出问题关键,一定要实事求是。
3、通过法律程序得到救济
如果通过其他方式一直没有解决拆迁问题,那么拆迁户的唯一后盾,就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应该如何提起救济,这并非是一篇文章就能说明的,如果不能自行解决的,还需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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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经常会有些粉丝咨询我,说他家现在正在面临拆迁,补偿不是很合理,看了些视频说律师教你几招就可以让你拆迁不吃亏的视频,但是那些视频里说的用了没什么效果,想让我再教他几招,一般来说对于这类咨询我是真帮不到他,除非是那种很小的问题或者补偿差距非常小的有可能通过律师的一些经验给解决,否则是不可能实现的。
为什么呢,是因为律师也没有什么绝招或技巧,几句话就能提高补偿,如果真的有那做拆迁律师可太容易了。别说律师教你几招,就是律师自己去谈也不见得就能提高补偿。拆迁谈判和其他的谈判没什么区别,要想在谈判桌前谈的好就得让对方有很大的压力,就像伟人说的一样,打的好,才能谈的好。你没有给对方任何法律上的压力,对方不会因为你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对方为什么因为双方几句话就给你增加补偿啊。所以说,大家千万别相信什么谈判绝招,拆迁谈判没有捷径,只要踏踏实实的给对方施加法律压力,找对方的违法点,这才是解决拆迁问题的基础。
沈玉潮律师,法学学士,2008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现任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刘铁男(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党组书记)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
专业领域
主要征地拆迁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维权案件;
在征地拆迁领域曾在我国30余省近200个市办理征地拆迁案件500余件,包括但不限于蚌埠 北京 常州 长沙 成都 赤峰 达州 定州 都匀 阜新 赣州 贵阳 杭州 富阳 合肥 宜昌 湖州 淮安 滁州 鸡西 白山 嘉兴 南昌 鹰潭 开封 丽水 六安 南京 濮阳 聊城 衢州 泉州 厦门 上海 启东 沈阳 十堰 石家庄 苏州 台州 唐山 无锡 武汉 九江 武宁 修水 武威 西安 西宁 湘潭 石河子 兴城 盱眙 徐州 烟台 张家口 郑州 重庆 涪陵 垫江 淄博 遵义 盐城 连云港 库尔勒 张掖 大连 毕节 马鞍山 天津 渭南 天水 宁波 德州 贵阳 衡水 兰州 临夏太原 台州 泰安 镇江 郑州 漳州 龙岩等地成功办理大量征地拆迁案件,并成功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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