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增值和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孳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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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增值例子
【裁判摘要】公司成立后,未从事公司主业务经营,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婚前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某,女,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凤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某,男,苗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再审申请人谭某因与被申请人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某申请再审称,雷某婚前所持有的贵州省黔东南州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有权请求分割;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应当进入再审。理由如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新鸿基公司一直处于经营之中。根据新鸿基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虽然新鸿基公司成立后账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在逐年增加,说明一直处于经营之中。由此,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属投资收益,应予分割。原审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认定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属自然增值。二、原审应采取协商、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确定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数额。原审认定新鸿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评估价值高达3000余万元,并将该价值与雷某与谭某结婚时的股权价值等同,缺乏证据证明。并且谭某原审中申请法院调取雷某就其对转让新鸿基股权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原审未调查收集,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谭某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某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谭某对雷某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属于雷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某在与谭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有无溢价以及该溢价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于2009年成立,成立时受让了雷某与他人设立的贵州黔东南州燕子岩旅游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谭某再审申请认为新鸿基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可以证实新鸿基公司成立之后一直在经营。经审查,《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新鸿基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新鸿基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故谭某提交的新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认定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据此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认为已能认定新鸿基公司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情形下,谭某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已无必要,原审不予准许亦无不当。
综上,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成波
审 判 员 孙晓光
审 判 员 葛洪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文玉
书 记 员 刘洪燕
来源:法商之家
自然增值什么意思
如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成了热议的话题。随着当前公众财产来源越来越多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明、吴微微向我们举例说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李某持有某股票,但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后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产生隔阂并分居。2019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李某持有的股票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李某认为股票是她婚前购买,增值部分与张某无关,不同意与张某分割。法院认为,李某婚前购买某股票,婚后并未对该股票进行任何投资操作,现在股票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属于李某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的股票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李某婚后对股票没有任何操作,股票仅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认定为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法院这样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也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和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将“投资收益”也纳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毋庸置疑,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股票及其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涉及一方婚前的股票产生的投资收益性质,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案涉及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婚后对股票进行积极投资管理行为后产生的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对股票进行买卖操作,一定要付出时间与精力,此时另一方必定多分担了更多的家庭事务,因此将这种情况下的股票增值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妥当。
本报记者 李倩
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来源:丽水日报报业传媒集团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推进高水平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关键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而生态产品“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现实问题,又关系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形成和拓展,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难题?
2019年1月,丽水成为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市。2020年6月,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顺利通过国家长江办的中期评估。
紧接着,我市开始大力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试点建设工作体系、价值转化政策体系、价值实现考评体系,为拓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提供了新的探索和实践。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谋定后动,积极创新,勇于探索……近年来,丽水不断增值自然资本,厚植生态产品价值,系统谋划开拓出一条生态优先、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新路径。
“绿水青山”可量化
制度创新不停步
何为GEP?
目前,丽水在全国率先建立的科学合理可操作的价值核算评估机制,就是GEP核算。
作为首倡GEP核算的科研团队带头人,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主任欧阳志云表示:“GEP就是指一个地区生态系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经济价值总和。形象点说,GDP反映的就是一个地方‘金山银山’的价值总量,GEP反映的就是‘绿水青山’的价值总量。”
为了“量化”绿水青山,丽水制度创新的脚步不曾停歇。2019年,丽水出台了全国首个山区市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办法,发布全国首份《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南》地方标准,为浙江省《陆地生态系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规范》标准制订提供了重要支撑。我市还在全国率先制定《关于促进GEP核算成果应用的实施意见》,推进GEP进规划、进决策、进项目、进交易、进监测、进考核。
将GEP和GDP作为“融合发展共同体”,一并确立为核心发展指标,纳入“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丽水在近年来陆续发布了市、县、乡(镇)、村四级GEP核算结果。遂昌县大田村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行政村。
“大田GEP约为1.6亿元,其中,水源涵养为5152.19万元,气候调节为5449.46万元,负氧离子为8.44万元……”在大田村生活了大半辈子的86岁村民程万能感慨说:“头一回听说村里山、田、林、水,甚至空气都有了价!”
参照《云和县2018年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报告》,云和县雾溪畲族乡作为全市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乡镇,获得首笔生态产品采购资金,兑付给受益群众和村集体83.5万元,真正用好山、好水、好产品换来了“真金白银”。
让GEP核算和推广更深入人心,成为工作常态。2019、2020连续两年,丽水又将GEP和GDP的双增长、GEP向GDP的快转化等4个方面、30项指标列入市委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明确了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在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方面的职责责任。
生态产品增值化
“山”字品牌成系列
走进杭州“丽水山耕”旗舰店,缙云土面、青田黄菊、庆元香菇、云和黑木耳等丽水生态农产品,集聚了9县(市、区)的山珍美味,宛若一个微型的“舌尖上的丽水”。
步入庆元甜桔柚的果园,这种兼具桔和柚优点的改良新品种柑橘,成为了长三角老百姓果盘里的“新宠”,均价是普通柑橘的2—3倍,是桔农手里生态溢价率极高的“金果果”。未来,庆元甜桔柚产业计划种植面积3万亩,年产值预计突破4.2亿元。
“山”是丽水最大的自然特征,“耕”是精耕生产方式的集中体现,得天独厚的生态优势孕育了“丽水山耕”的市场优势。2018年—2020年,“丽水山耕”品牌生态农产品连续三年蝉联中国区域农业品牌影响力排行榜区域农业形象品牌类榜首。
政府背书,百姓得利。“丽水山耕”2020年销售额突破108亿元,平均溢价率30%,买“丽水山耕”品牌产品,也相当于买到了欧盟标准的生态农产品。
肥药双控,绿色惠农。2018年以来,丽水共出台三批106种农药化肥限用、禁用目录,确保了“丽水山耕”的品质优势,累计推出溯源二维码320万张,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舒心。
土货出山,振兴乡村。2020年7月,丽水首家优质农产品O2O新零售体验店——“山耕到家”开业,创新打造出集丽水9县(市、区)农产品宅配到家、品控到位的新零售标杆平台,打通“村货进城”的新途径。
不仅是“丽水山耕”,经过多年经营,“丽水山景”也被越来越多的省内外游客所喜爱,“山上丽水”好事频传,松阳入选了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灵康杏福康旅小镇、萤火虫文旅小镇等项目开工建设,丽水山居图城市设计大赛顺利举办……
“丽水山居”品牌影响力也在进一步提升,全市上下联动施行古村复兴、拯救老屋行动,全域化布局、多样化推进、集群化发展和品质化提升了丽水民宿产业,不断丰富乡村旅游业态。
秀山丽水出好水。如何优用好水,将其转化为生态溢价的好产品,急需破题。丽水河流水系发达,水网密集,被称为“六江之源”,水资源总量18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是全省的近5倍,居全省第一,有“华东天然水塔”之称。
今年2月,市城投公司推出的“丽水山泉”品牌矿泉水,亮相市两会,以其甘醇清冽、柔顺爽滑的口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丽水山泉”经国际国内权威检测机构瑞士SGS和中检院检测认定,其水质优异,属稀有矿泉水。
念好“水经注”,做靓水文章。“十四五”期间,丽水还将谋划建设华东高端水经济产业园,加快天然饮用水、美容护肤水、中医药用水等高附加值水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丽水山景”“丽水山居”“丽水山泉”……更多以丽水“山”字系品牌为核心的地域特色公用品牌,顺着瓯江山水诗路“启航”,沿着丽水绿道延伸,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发展质量越来越高。2020年,全市生态服务业增加值880.22亿元,同比增长5.4%,增速位居全省第一。
生态信用金融化
“生态贷”惠企惠民
人无信不立,对于公民的生态信用而言,更是如此。丽水生态信用体系建设,就是丽水推动生态惠民的重要保障,让丽水全民都能参与到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中来。
生态信用,顾名思义,是建立在人与生态之间的信用关系。经过一年多探索,丽水市开创性地建设出生态信用行为正负面清单,以及个人、企业、村级三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据市信用办介绍,丽水生态信用评价平台“绿谷分”在2020年“6.14”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上线。以公民保护生态环境行为立信,丽水在全国首创的这套生态信用体系,从生态保护、生态经营、绿色生活、生态文化、社会责任五个维度,对村社、企业、个人的生态行为进行动态量化评分,并推出了“信易行”“信易游”“信易购”等10大类、53项基于个人生态信用积分的激励应用场景。
同时,村社、企业、个人的生态信用,又为“两山贷”等生态金融产品的推出提供了数据支撑。云和县雾溪畲族乡雾溪村村民柳德兄,获得了首笔10万元“两山贷”生态信用贷款,就是完全凭借自己的生态信用获得的无抵押贷款。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伏叶村村民张端水,通过生态信用“绿谷分”,从邮政银行获得5万元低息贷款,用于家庭农场经营。这样的生态信用贷款案例在丽水大地上比比皆是。
除了“两山贷”外,丽水还在不断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注入更多“金融”力量,“生态贷”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三贷一卡”业务上:
基于GEP核算的生态贷,激活GEP的金融属性,贷出绿色发展的底气;基于生态区块链的“茶商E贷”,在茶叶质量溯源平台嵌入贷款功能,实现政银企三赢;基于农业肥药管控的“绿色惠农卡”,为农民购买低毒农药和有机化肥打开方便之门。
截至2020年4月底,丽水共发放各类“生态贷”产品余额超200亿元,连续13年居浙江省第一位,占全国比重近10%,不良率仅为0.14%,使更多的丽水老百姓因为“生态贷”而创业致富,彻底摆脱贫困。
生态信用作抵押,生态资源变资产,生态资产变资金。丽水“生态贷”,正在进一步拓宽山区百姓利用生态金融“变现”的转化通道。
生态保护数字化
生态应用一体多元
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丽水正在建设“花园云”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天眼守望”卫星遥感数字化服务平台,以及全域农药化肥监管、污染源在线监管、秸秆(垃圾)焚烧综合治理、GEP核算和动态展示、生态环境立体化监测等应用场景,构建出了一套“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产品空间信息数据资源库,实现了全域生态环境质量展示、损害监管及应急响应的数字化。
——2020年,丽水与航天五院开展战略合作,借助“最强大脑”,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GEP核算与动态展示等方面的应用。
——丽水通过举办2020生态价值数字化国际高峰论坛,开展了土壤数字化、生态经济数字化训练营等系列研究和培训,有效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支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能力。
——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健康体检中心浙西南生态环境健康体检中心在丽水成立。该“体检中心”以突出生态环境质量防患于未然、强化生态环境预测预警为目标,秉承生态环境问题“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理念,为浙西南地区企事业单位环保管理和区域生态环境提供 “体检”“诊断”“治疗”服务。
——丽水通过“花园云”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和“天眼守望”卫星遥感数字化服务平台,顺利绘制出全市“生态价值地图”,已建成21个4K生态直播及生态数据展示点位,初步形成“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9张生态地图。
——在不远的未来,丽水还将开创性建立最美生态和最强科技联姻机制,创意设计打造“天工之城”、紧水滩水冷式大数据中心等一系列分时共享研发基地、原生态第二创新空间、“世外桃源”项目集中开发天地等生态智创平台。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是从源头上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精神,丽水市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已逐步进入巩固、提升、拓展、深化的新阶段。丽水正为全力创建“全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区”,全力争创中国碳中和先行区,努力形成丽水方案,向全省、全国提供更多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样本。
来源:丽水日报 记者 叶浩博
本文来自【丽水日报报业传媒集团】,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就是保护自然价值和增值自然资本的过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和后劲的过程。
近年来,重庆市广大政协委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踊跃献计献策,积极履职尽责,共同推动重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让城乡自然资本加快增值,绿色创造更多红利,绿水青山才能带来源源不断的金山银山。”市政协委员、江北区政协副主席、民建江北区委会主委江智和民建会员、重庆铁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程琳茹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重庆市在自然资本投资领域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投资比例偏低、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体制不完善等问题。
深入研究后,在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期间,江智撰写了《关于改善我市自然资本投资环境的建议》的社情民意,从加大自然资本投资力度、改善自然资本投资结构、健全自然资本投资机制三方面提出建议。
结合重庆资源特点,江智建议,可重点加强对土地资源保护与治理、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森林保护与恢复、气候调节与空气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的自然资本投资。
该社情民意经市政协报送后,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在充分研究后,该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自然资源保护的通知》,其中明确,自然资源主要包含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及特色自然景观资源等,它们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生态产品的主要来源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事关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要让自然资源保值增值,首先要明确自然资源‘归谁管’‘值多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说,因此,必须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摸清自然资源价值本底。
为摸清自然资源价值本底,重庆将分类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核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加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数量、质量及价值的动态监测,探索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监管。
预计到2022年,自然资源家底清楚、权责对等、利用高效、监管有力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2025年以后,将建立统一协调、运转高效的自然资源保护机制,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进一步筑牢,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基础进一步夯实。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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