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中的“自然户”与“公安户”
在农村集体土地中,单独分户是不是意味着一定会分得相对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呢?这是被征地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单独分户并分得相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配以家庭为单位所得到的征收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户”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作为重要依据。
比如,雷老汉家面临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其补偿安置是以“自然户”为单位展开的。一个“自然户”对应的是一份补偿安置,户主有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所涉利益在自然户的家庭成员内共同共有。
但是案件中雷四(雷老汉之子)主张其已经单独立户,是否意味着其有权单独以户主名义获取补偿安置利益,而不与其他家人分享利益呢?
本案中,雷老汉的四个女儿均已出嫁,户口均未迁出,雷四另立新户,雷四与雷老汉的关系和生活状况相对其他女儿而言并无特殊之处,雷老汉始终坚持“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雷四名字只是一个符号或指标”,征收补偿具体事务的协商过程全由雷老汉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2188号《行政裁定书》中对如何判定“分户”问题给出答案:雷四名下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和土地补偿费应为家庭共有,分割时,雷四仅享有其中六分之一的份额。
本案中,雷老汉家的案子中,雷四所谓单独分户,事实上立的就是“公安户”,就“自然户”而言雷老汉一家人仍旧是“一户”。故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判也在情理之中。
所以,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存在许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不同之处。突出体现在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人头”房屋面积安置和按“户”补偿安置等特征上。被征收人一定要首先弄清自己的被征收房屋、土地是何种性质,适用怎样的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方案,再在此基础上主张自己的补偿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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