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需要统一裁判标准,刑事案件必须提起公诉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汐

  刑案和考试有很多共同点。

  譬如广东有很多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45mg/ml左右的危险驾驶案,这些案件如果在湖南等地区是相对容易不起诉的,因为湖南等地有标准,150毫克/100毫升以下可以不起诉。但关键是,广东不是湖南。

  若以高考来作比,湖南的案件,拿的是“湖南卷”,广东的案件,拿的是“广东卷”,虽然全国统一高考卷之前,湖南的高考卷比广东的高考卷要难一些,但在危险驾驶案不起诉这个问题上,难度刚好反过来。

  在刑事诉讼方面,我国有个省份的规定总体而言是相对规范的,那就是浙江省,浙江省对于部分常见罪名或者常见犯罪行为通过省高院、省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意见、会议纪要和解答,促进了本级及下级法院裁判的规范化,但很多其他省份并没有浙江省规定得如此细致,就非常容易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出现争议。

  目前,刑事大数据的发展让刑事律师不太需要用人力去统计各类案件的大致运行情况,譬如用一个名为“法官怎么判”的小程序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对于大部分罪名,不同地域的刑事案件在是否取保、是否能适用不起诉、是否能免于刑事处罚等方面是存在着较大差别的,这种差别可以具体到区县级。譬如,广州市天河区管辖的刑事案件不起诉率比荔湾区要低很多,但免于处罚率又比荔湾区要低。

  这类区县级差异是比较常见的,因为类案不同判是广泛存在的现象,有时甚至区域差异较大。

  那么刑事案件是否需要统一裁判标准?

  刑案是不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因为法律及其运行状况的现实基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状况,而我国现在仍然处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态,无论是经济、社会还是文化,各地都会呈现一定程度的差异。

  暂且不考虑其他,某类案件在具体区域的数量都是不同的,显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

  假设某区域某类案件数量较多且行为集合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那么当地的裁判机关一定会提高出罪的标准;(将这类案件设定为A)

  假设某区域某类案件数量一般但是行为集合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那么当地的裁判机关会倾向于提高出罪的标准;(将这类案件设定为B)

  假设某区域某类案件的数量一般且行为集合造成的危害不算很大,那么当地的裁判机关对出罪标准是既不会提高又不会降低的。(将这类案件设定为C)

  假设某区域某类案件数量特别多但总体而言这些行为没有造成很大的危害,那么当地的裁判机关是否会放低出罪的标准,是很难说的;(将这类案件设定为D)

  因此,一般而言上述四类情况的出罪难度依次排列:A>B>C、D。

  关于对于数量特别多但行为总体而言没有造成很大危害的案件(具体到个罪),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较大不同,狭义的刑事政策以及对“指标”的理解和压力(如有)会影响不同区域对这类案件设置的出罪标准。

  这导致C和D何者更难出罪需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当然比较不同个罪在同一区域出罪的难度没有意义,比较同一罪名在不同区域出罪的难度才真正对实务有用。

  除此之外还有三点要注意,一是某类案件的数量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二是危害性的大小可能随着案件数量以及人们认知的变化而变化;三是出罪标准还同时受刑事政策、制裁能力、可替代性措施、裁判机关的“内部规定”或“惯常做法”乃至罚金刑等因素的影响。

  综上可知,裁判标准会因为区域、罪名、刑事政策、制裁能力以及可替代性措施等相关因素不断调整,因而区域性差异是可以被理解或接受的。人们不能接受或者经常性地予以质疑的,仅仅是那些看起来属于同一个罪名的案件在不同区域相差太多的情况,因为虽然区域发展情况不同,但毕竟全国都是用同一部刑法。正如高考未同一考卷之时,大家参加的是仍然是同一场、同一时间点甚至同一重要性的考试,如果部分地区太容易上清华、北大,部分地区甚至连985都很难考上,那么部分群众有意见是必然的。

  所以虽然统一裁判标准是没有必要的,合理化裁判标准(把裁判标准的差异化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却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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