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人员流失多少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尤其是那些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的流失,也会使公司的重要商业机密失去控制。如果员工离职后又从事与原工作单位相同业务的工作,不免让原公司引起担忧。很多公司被不良法律业务员的忽悠,很容易就被办理了几个商业秘密侵权的大案。但是,实际上,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原工作单位相同的业务并不必然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法律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并不禁止正当的竞争行为。
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客户信赖并形成竞争优势的,除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外,并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在确定花费巨资请执业多年的老业务元办理商业秘密大案时,首先务必分析清楚案件是否值得办理,务必明确如下问题:
1、企业是否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商业秘密?
2、被控侵权人是否确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是否有掌握被控侵权人侵害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
在确定上述问题时,具体的需要弄清楚如下几方面的信息:
一、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什么?
1、秘密技术信息
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等。
2、秘密经营信息
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等。
二、确定企业的秘密信息符合如下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下述信息不满足秘密性的要求: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需要注意,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种相对的秘密性,而非绝对秘密性,即并非要求商业秘密拥有人之外的所有人都不知悉有关信息。有可能存在多个主体都拥有相同的商业秘密,只要该商业秘密的内容没有处于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状态依然满足秘密性的要求。
(二)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不完全同于专利三性要求的“实用性”,商业价值范围更广,更容易举证证明。
(三)保密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比如,具有下列情形的,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8、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三、确定被控侵权人有如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确定是否掌握被控侵权人侵权的初步证据,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1、首先是“谁主张,谁举证”
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2、一定范围内举证责任倒置
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2)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3)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五、确定维权途径,刑事控告?/民事起诉?
1、刑事打击的力度大,但立案标准也高,相对可能获得的民事赔偿会比较少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赔偿按照如下顺序和方式确定
(1)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