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乙夫妻二人生育了两个女儿,婚后乙的父母出资为其购置房1,因当时甲乙关系亲密,房产证上写下双方的姓名。甲出轨,甲乙关系恶化,乙欲与甲离婚,希望甲将房1放弃,以便能给大女儿丙有点保障,小女儿丁则得到家里正在居住的房2。协议离婚初期,甲乙商量好按照前述方案离婚,后因甲父母认为房1更值钱,房2不值钱,便撺掇甲反悔约定。甲出轨能不能强制离婚或者说他能不能提要求如卖房分钱,净身出户?是现在卖房分钱有益于乙方还是不卖房?
【案情分析】
一、目前甲乙还未离婚,依然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知,乙在婚后赚得的资金属于甲乙双方共有,如果甲生病,乙方是有义务拿钱给甲治病的。
二、丙提出的“强制离婚”指双方就离婚与否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在本案例中,甲方是否存在出轨的过错情节,在甲方未予确认的情况下是需要经过法院来认定的,若经审理查明甲方确实存在过错,法院才会基于此判决准予离婚。婚姻家事律师提示: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作出的准予离婚判决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人员都无权强制甲乙双方离婚。另外,若甲方确实存在婚外情的情节,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甲方作为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婚姻法只规定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并未对存在婚外情过错行为,是否少分或不分财产做出规定。实践中一方存在婚外情过错,一般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不会很大,更不会据此被判决净身出户。
三、关于是否卖房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卖或者不卖,都不影响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属性,因为房1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又是在婚后购买,按照规定会被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次对于卖房分钱有益还是不卖房有益这个问题,关键还是要看甲乙双方的态度,毕竟房1登记在双方名下,出售必须经过双方同意,乙方不能单独做决定。
至于房2,因房产登记情况及房款支付情况不明晰,暂时不好判断,但如果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2归属小女儿丁,实质上是通过协议方式对房产的所有权进行了处置,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这样法定的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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