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改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调低;在该规定修改之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借款利息的处理适用的是“以年利率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通俗地说,未支付的利息,法院保护的上限为年利率24%;已经支付的利息,保护上限为年利率36%,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退还或者冲抵借款本金。
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上述利率保护的司法上限成为历史;根据该规定,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由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仍然按照原先“以年利率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处理;对于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则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则利率保护上限不得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则利率保护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以往的24%和36%有明显幅度的下降。
需要说明的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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