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和搜查的区别
留置和搜查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方面。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调查措施。而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2. 目的不同。留置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以便深入调查其涉嫌的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行为。搜查的目的是查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查获犯罪嫌疑人。
3. 适用对象有差异。留置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搜查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二、留置措施期间刑期怎么算
被留置人员在留置措施期间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一)如果被留置人员最终被判处管制,留置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这是因为管制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相对较轻,所以留置一日能折抵二日刑期。
(二)要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一日。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在性质上与留置期间限制人身自由有一定相似性,所以按照一日折抵一日的方式计算。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保证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对被追诉人权益的合理考量和保障。
三、留置权有哪些义务
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也不得以留置物向他人提供担保。
3.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留置权因其他原因消灭时,留置权人应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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