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在3年以下为什么不给判缓刑?
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为何有时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未给予缓刑呢?这要看是否具备缓刑的条件,而不是申请就能够一定缓刑的。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就是在符合本罪构成要件事实中,不具有该罪较重情节,以及其犯罪前后的表现中,不具有应给予较重否定评价的事实。
(2)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比如积极退赔、取得谅解;
(3)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比如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放置在社会上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评价较小;
(4)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上可见,如果仅是满足3年有期徒刑这一条件是不行的,还需同时上述4个条件申请缓刑的几率才大。
判缓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并不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方能顺利通过考验期,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若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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