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是什么意思,授益行为和负担行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乐婉

负担行为是什么意思,授益行为和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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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题目

下列关于法律行为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只能是作为的

物权行为是典型的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但有时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拆除房屋不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负担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



解析

法律行为根据效果不同,可以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选项A: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C: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行为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因此,选项BC错误。


选项D:拆除房屋属于对房屋进行了事实处分,将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但该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事实行为,而法律行为,所以拆除房屋不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负担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而是事实行为中的事实处分。因此,选项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选项D。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通俗理解

题目

下列关于法律行为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只能是作为的

物权行为是典型的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但有时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拆除房屋不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负担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



解析

法律行为根据效果不同,可以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选项A: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C: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行为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因此,选项BC错误。


选项D:拆除房屋属于对房屋进行了事实处分,将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但该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事实行为,而法律行为,所以拆除房屋不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负担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而是事实行为中的事实处分。因此,选项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选项D。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民法哪一章

一、规范模式

请彻底理解下图所示法律行为的构造。

二、物权行为的意义

何谓物权行为“民法”未设规定,学说上有二种见解:

(1)物权行为系以物权的得丧变更为直接内容(或目的)的法律行为。

(2)物权行为系由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外部的变动象征(交付或登记)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

前者系依物权行为之目的或内容而立论,后者系就物权行为的方式而言。二者合而观之,可理解物权行为的意义:

(一)物权行为系属处分行为

物权系关于物之归属的权利,法律将某物归属于特定主体,由其支配。物权行为系以此项归属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依此法律行为的作成而直接引起物权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物权行为系属所谓的处分行为(详见后述)。

(二)物权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关于物权的得丧变更,“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前项行为,应以书面为之。”第761条第1项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

由此二个规定可知,物权的变动须具备双重要件,就不动产言,为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登记;就动产言,为让与合意(物权合意,物权契约)与交付。

在学说上有争论的是,登记或交付究为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抑或生效要件。笔者认为系属生效要件,其主要理由有二:

1.法律明文规定非经登记或交付不生效力。

2.登记系公法上的行为,不能认系私法上法律行为的构成部分,作为其成立要件。

三、物权行为在法律行为上的体系构成

物权行为系法律行为的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要了解物权行为,必须认识其在法律行为的地位及其体系构成。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二者系“民法”上的“任督二脉”,贯穿整部“民法”应明辨其概念、定义与协力的关系:

1.负担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行为)和契约行为(如买卖、使用借贷等),其主要特征在于因负担行为的作成,债务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例如,物之出卖人负有交付其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权利之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其权利之义务,如因其权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并负交付其物之义务(第348条)。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第367条)。

2.处分行为,指直接作用于既有权利,使其发生转让、内容变更、设定负担或废止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为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民法”第 758 条所称法律行为,指物权行为而言,前已论及,包括单独行为和物权契约。“民法”第761条第1项所称让与合意,系指物权让与合意(物权契约)。

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之处分行为,如债权或著作权的让与、债务免除。

兹以下图说明物权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上的地位:

四、法律的适用(一)“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规定的适用

物权行为系法律行为的一种,“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原则上对物权行为均有适用余地,前已提及,兹再作进一步的说明:

1.物权行为的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请注意2023年1月1日施行之“民法”第12条、第13条,年满18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7岁未满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物权行为全部适用。

兹以甲将A车和乙的B车互易(债权行为),并依“民法”第761条规定移转其所有权(物权行为)为例加以说明:

(1)甲系受监护宣告之人时,互易契约及物权行为均属无效(第75条),甲、乙各得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第767条第1项前段)。

(2)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时,其互易契约不生效力,甲移转A车所有权给乙的物权行为,亦不生效力(第77条),但甲受让乙的B车所有权,系纯获法律上利益(第77条但书),仍属有效,但因欠缺法律上原因,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负返还义务(第179条)

2.物权行为内容的适法与妥当

物权行为违反强行规定者,无效(第71条),如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第757条)。

需注意的是,通说认为物权行为本身在伦理上系属中性,原则上不具反社会性,不发生背于公序良俗而无效的问题(第72条)。

债权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其依物权行为而取得权利,系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应成立不当得利,但其给付具有不法原因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例如,甲以开设娼馆为目的,以高价向知情之乙购买房屋,此买卖房屋的债权契约虽属无效,乙移转该屋所有权于甲的物权行为则属有效,甲仍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因买卖契约无效,甲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惟乙之给付系基于不法原因,依“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不得请求返还。

3.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

(1)物权行为的通谋虚伪:

例如,债务人甲欲避免其财产被强制执行,与第三人丙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将其所有不动产为第三人丙设定抵押权。此项设定抵押权之物权行为无效(第87条)。债权人欲保全其债权,得依“民法”第242条规定,行使代位权,请求第三人丙涂销该项抵押权之设定登记(第767条第1项中段),或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回复原状(第184条第1项前段)。

(2)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错误:此以表示行为上的错误最为常见

例如,甲欲抛弃A笔,误取B笔抛弃之(单独行为);甲卖C书给乙,误取D书依让与合意交付之(物权契约);甲出售E地给乙,办理土地分割,移转所有权(物权契约),超过约定之坪数。于诸此情形,甲得销其物权行为而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涂销所有权登记,第767条第1项中段),但应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第88条、第91条)

(3)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或诈欺):

例如,甲胁迫杀害乙,使乙陷于恐怖,而提供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时,乙得撤销其设定抵押权的物权行为,使其视为无效(第92条第1项、第114条),而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第767条第1项中段)。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被诈欺或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得包括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例如,甲受乙诈欺或胁迫出售A物(债权行为)并移转其所有权(物权行为),甲得撤销二者,使其意思表示同视为无效(第92条第1项、第114条),甲得向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第767条第1项前段)。甲仅撤销买卖契约时,则仅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A物所有权(第179条)。甲究应撤销何者,应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加以认定。有疑义时,宜认为撤销二者,盖此较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4.物权行为附条件或期限

物权行为附条件,以“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6条规定的附条件买卖最为典型,即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约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

在此情形,买卖契约并未附条件,其附条件者,系物权行为(第761条),而所附之条件,系停止条件,即物权行为效力的发生,系于不确定事实(支付价金或其他特定事实)的成否。条件成就时,物权行为发生效力,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得否附条件(或期限),“民法”或“土地法”均未设特别规定,理论上应予肯定,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法院1931年上字第42号判例谓:“地上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地上权人固得依民法第840条第1项之规定,请求土地所有人按建筑物之时价为补偿。但地上权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者,不在同条规定之列,地上权人自无请求土地所有人收买建筑物之权。”由此可知,实务上亦肯定不动产物权行为得附条件。

5.物权行为的代理

“民法”第103条规定:“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前项规定,于应向本人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为之者,准用之。”

此项意思表示之代理,亦适用于物权行为。

最高法院1934年上字第1910号判例谓:“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固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已经其他公同共有人授与处分公同共有物之代理权者,则由其人以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名义所为之处分行为,仍不能谓为无效。”

关于物权行为的无权代理,最高法院1928年上字第123号判例谓“物权之移转,非由有处分权之当事人为意思表示,不能发生物权移转之效力,若仅保管他人所有物,未经所有权人授以处分之权,而有擅行代理表示处分该物之意思者,即为无权代理,设未经本人追认,该无权代理之行为,对于本人不能发生效力。”

6.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民法”第118条第1项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此之所谓“处分”,系指就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但不包括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在内。

例如,乙擅将甲寄托的A画作为已有出售于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该“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有效,物权行为系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惟丙非明知或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乙无让与的权利时,得依“民法”关于善意取得规定,取得其所有权(第801条、第948条)。

又例如,甲有B地,误登记为乙的名义,乙设定抵押权于善意(不知情)的丙时,丙得因善意信赖土地登记,而取得抵押权(第759条之1第2项)。

(二)债编规定的适用

1.债编关于契约成立规定

“民法”债编规定对物权行为原则上无适用余地。惟债编关于契约成立的规定,对物权契约则应类推适用之,即当事人互相表示移转某物所有权或就某物设定物权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其物权契约即为成立(类推适用第153条)。

2.第三人利益契约

“民法”第269条第1项规定:“以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者,要约人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其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亦有直接请求给付之权。”

此项第三人利益契约得否类推适用于物权契约,在德国法上甚有争论。甲出卖某地给乙,约定由乙交付价金于甲之子丙,而为担保价金债权,径由甲与乙(土地新所有人)作成设定抵押权的合意时,德国实务肯定丙得于登记后直接取得抵押权。学说上亦多为肯定。

(三)定型化物权契约的规范

关于定型化契约(附合契约)的规范,“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和“民法”第247条之1设有规定,对物权契约原则上得类推适用(嘉义地院2018 年诉 4)。

负担行为的概念

李乐成主持召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5年工作会议

4月2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5年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总结2024年工作,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联席会议召集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李乐成主持会议并讲话。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辛国斌通报了2024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情况和2025年工作考虑。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胡彬郴,审计署党组成员、副审计长王本强提出工作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清理拖欠账款、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聚焦落实惠企纾困政策、完善涉企行政事项清单、整治涉企违规行为、优化企业服务等重点任务,深入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减税降费和降低成本取得新突破,涉企违规事项治理取得新进展,企业服务水平取得新进步。

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当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要聚焦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查封等“四乱”问题,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制定出台乱收费行为处理办法,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健全完善执法监督纠错问责机制。要聚焦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开展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严格源头管理,加大对新增拖欠的惩戒力度,建设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健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强化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要聚焦企业成本负担重问题,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组织实施新一轮十大重点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强化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真找问题、找真问题,把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作为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工作着力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抓好统筹协调,强化部省联动,开展减轻企业负担综合督查,督促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组织好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积极发挥协会、专家、媒体等方面的作用,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系统合力和全国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来源:工信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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