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赠与与返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思

  七夕刚过,这不,小编又是大出血了。缓过劲儿来,普及一下情侣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分手后是否可要求返还?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例:

  2017年,酸菜与翠花因工作认识,随后酸菜便对翠花展开热烈地追求,在追求和恋爱的过程中,酸菜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翠花转款,自2017年8月开始至2018年1月止,酸菜共计向翠花转账约26万元。

  然而酸菜给翠花转账的钱款,绝大部分来源于网络贷款,至2017年12月欠下巨额贷款无力偿还。2018年2月起,双方因发生矛盾导致分手,酸菜感到自己不仅感情被欺骗,更使自己陷于网络贷款的漩涡,酸菜要求翠花返还赠与钱款时,翠花拒绝退还。今年3月份,酸菜将翠花告上了法院。

  经审理查明,结合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并经过被告质证,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的金额为152181元,通过微信转账的金额为107292元,共计259473元。

  翠花认为,与酸菜确定恋爱关系后,酸菜向自己多批次、小额度的转账行为纯属酸菜自愿的行为。该部分钱款系双方在热恋中的消费,并不是供翠花个人消费挥霍。翠花认为自己并未欺骗酸菜的感情,酸菜转账的行为也是纯属自愿的行为,不存在索要欠款的情况,对于酸菜要求退还钱的行为翠花拒绝退还。

  法院说法:

  本院认为,酸菜多次向翠花转款,翠花接受了该钱款,表明酸菜有赠与的意愿和行为,翠花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愿和行为,双方都有达成赠与的合意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原告向被告赠与钱款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对于酸菜主张的翠花向原告索要钱款、酸菜向翠花转款不是出于自愿的主张,因酸菜未能提供翠花索要钱款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应严格区分酸菜和翠花之间的赠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酸菜自2017年8月到2018年1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翠花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1314、999”之类的金额,而这样的赠与更有可能是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视为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相比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来说,后者更多指的是彩礼,或者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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